中澳自贸区贸易救济制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_蒲杰_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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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澳自贸区贸易救济制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蒲杰
ISBN:978-7-5504-5334-0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11
中澳两国虽然国体、政体不同,但同为世界上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简称“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或“中澳自贸协定”)的签订对两国而言,是两国经济合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澳大利亚是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大国中第一个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未来中国与其他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建成自贸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众所周知,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是自贸区所有制度中与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制度,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自2015年12月20日生效以后6个月内,澳大利亚当局仍然对中国发起了两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第7章“贸易救济”机制和第15章“争端解决”机制在澳大利亚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发挥了怎样的机制作用?如何完善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的6个月时间内,为何澳大利亚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多达4起?如何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第7章和第15章框架下,解决澳大利亚对中国发起的这些贸易救济措施?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从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条文出发,研究澳大利亚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涉及的利益指向,包括与之相关的政治、民主、经济以及其他对自贸区贸易救济制度有影响的因素。这既包括贸易救济措施程序法问题,也包括涉及贸易救济措施最终利益指向的实体法问题。如中澳同为成员的中澳自由贸易区与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贸易区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中澳自由贸易区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与利益实质指向关系等。让笔者最感兴趣的是,到底哪些因素在影响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呢?进而吸引笔者对影响贸易救济制度各个因素利益指向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求获取促进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制度完善的因素和建议。本书由导论、贸易救济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根由、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模式、CHAFTA保障措施法律制度、CHAFTA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CHAFTA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完善CHAFTA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构想七部分构成。第1章导论,主要说明了本书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2章贸易救济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根由,重点对贸易救济的古典贸易保护主义和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等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详细论证了一国制定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之所以采取某种贸易救济理论,是由该国的国家利益需要决定的。决定贸易救济的国家利益的两个关键因素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因此,该部分还详细论证了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是如何影响贸易救济制度的。此外,现有贸易救济理论起源于两个多世纪前德国、美国为对抗英国强大的自由贸易“入侵”。而世界贸易经两百多年发展,其贸易范围已远远超出18世纪世界以货物为主的贸易,存在对现有贸易救济理论调整和完善的现实需求。该部分还对贸易救济理论产生的现实根由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对现有贸易救济理论进行了反思,发现所有贸易救济理论的背后都存在一个“隐形”的国家利益理论。因此,研究决定国家利益的因素对贸易救济制度的完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第3章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模式,介绍了当今世界贸易救济的主要模式分为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模式、反倾销和反补贴模式。在反倾销措施实践中,还存在对反倾销措施抵消和规避的现象,有学者称之为“吸收和反吸收”模式和“规避和反规避”模式。“吸收和反吸收”模式和“规避和反规避”模式严格来说不是一种贸易救济模式,而是对执行反倾销中出现的抵消和规避反倾销措施现象的再救济。本章的第二部分还分析了中澳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因素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最终保留贸易救济模式之间的应然关系。第4章CHAFTA保障措施法律制度,首先对保障措施法律中容易被混淆的“保障措施”和“保障条款”两个概念进行了厘清,其次用法律解释方法对中澳自由贸易区全球保障措施制度和双边保障措施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归纳。该部分还详细分析了中澳自由贸易区双边保障措施制度与WTO制度相比存在的特殊规定,如中澳自由贸易区缔约方只能在过渡期内采取双边保障措施和临时双边保障措施,过渡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三年,特殊情况下双边保障的过渡期最长期限为关税减让结束时止等,表现出对双边保障措施的抑制趋向。此外,如果中澳自由贸易区成员一方采取全球保障措施,就会与中澳自由贸易区双边保障措施产生冲突。怎样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中澳自由贸易区没有规定,笔者还在该章进行了详细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5章CHAFTA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主要研究了中澳自由贸易区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其中不仅研究了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文本身,还研究了它的产生背景、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之处。中国目前还未与其最主要的贸易伙伴———美国、日本、欧盟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自由贸易区建设,也未能找到与其他老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减少贸易摩擦的其他有效路径,也许与之达成自由贸易区建设是个不错的次优选择。中澳自由贸易区反倾销制度是完全援引WTO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则在主要内容援引WTO反补贴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特别补充。为此,本章的主要研究任务有两个:一是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中澳自由贸易区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制度内容;二是从影响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因素出发,用利益工具等分析方法分析论证中澳自由贸易区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在促进两国经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利弊。第6章CHAFTA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介绍了TRDSM的管辖权、TRDSM的主要内容,并对TRDSM进行了评价。中国与澳大利亚不仅是中澳自由贸易区的缔约方,还同为WTO成员。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布在第2章和第7章。第2章涉及“农产品特殊贸易救济”,第7章涉及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未专门规定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trade remed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TRDSM)。中澳自由贸易区成员如果因贸易救济发生争端,到底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附件DSU框架下的DSB解决,还是提交TRDSM解决?这存在争端管辖权冲突问题。WTO框架下的DSB和中澳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TRDSM有何异同,以及它们各自的主要内容,本章均做了详细论证和研究。第7章完善CHAFTA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构想。澳大利亚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选择与中国建立自贸区,无非是利益驱使所致。澳大利亚看重的是中国市场,中国看重的是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工业转型换代升级及对实现“中国梦”的推动作用。本章分为三个部分对此进行论述:一是对中澳自由贸易区现有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一个总体评价;二是借鉴学习现有一些重要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贸易救济的制度;三是从利益工具分析方法出发提出对现有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构想。第7章对现有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评价。相比WTO贸易救济制度而言,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制度更有亮点,如双边保障措施对过渡期的规定长于WTO标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制度的“正当性规则”对随意采取反补贴措施存在一定的抑制作用等。但其也存在明显需要改善之处:一是在中澳自由贸易区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中,没有对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标准做出专门约定;二是对TRDSM选择解决争端管辖场所的约定存在不完善之处,以及没有常设解决争端专门机构;三是没有按照协定惯例设立贸易救济委员会,缺乏推动中澳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制度完善的专门机制条款。针对前述问题,笔者在对中澳自由贸易区影响最大的两个自由贸易协定———CPTPP和中韩自贸协定的贸易救济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澳自贸区贸易救济制度的如下构想:一是对中澳自由贸易区保障制度增加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新技术和环保产品推广的原则,对这部分产品的进口原则上不采取保障措施;二是对反倾销的正当性、成员产品正常价值标准的建议;三是对TRDSM的完善提出建议,如对TRDSM“场所选择”的修订建议构想、争端解决程序改革构想和设立贸易救济机制条款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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