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逻辑 李炜光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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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税收的逻辑
副标题:
作者:李炜光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后浪出版公司
ISBN:9787510038075
出版时间:2011
页数:282
定价:32.00
内容简介: 《税收的逻辑》汇集了作者近几年发表在各种报刊杂志上的财税类时评、随笔文章和接受的一些媒体访谈,延续了作者平实严谨的行文风格和人文视角。通过阅读《税收的逻辑》,我们能感受到中国这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发生的实质性进步,了解与我们切身相关的财税制度,从而积极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 从过去大众普遍对税收和财政预算漠不关心、一无所知,到现在“税痛指数”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可见我们已进入税感时代,财税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税收的逻辑》作者李炜光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财税学者,致力于将历史与当今、学术与现实、思想与实践联系起来观察和思考,为读者还原税收的真相,为实现民主法治的“阳光预算”出谋划策,力争将财税制度和政策写得通俗而带有汉语美感。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当代中国最具思想力的财政学者之一,其论文《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学研究的开风气之作,2010年出版的《李炜光说财税》一书产生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李炜光教授的学术立场是一贯的,即主张现代宪政民主政制及其运作原理与公共财政学体系的有机融合,强调在确认和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推进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他创意在中国建立一门“税理学”,以阐释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良序运作之基础,并为此而不懈努力,近年来在《读书》、《书屋 》 、《 中 国 改 革 》 、《 南 风 窗 》 、《 财 经 》 、《 南方周末》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时评和随笔文章。李炜光教授之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作用,正如熟知其为人、为学的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韦森教授所说:“历史会记得李炜光的工作和努力 。” 02国家立法机构应当怎么授权?29 03治税权的法理逻辑:100年前中国人达到的思想高度34 第三章 什么是“阳光预算”?43 01公共预算的真谛44 02公共预算:联结政府与国民的纽带51 03中国百年预算启示录57 第四章 “阳光预算”需要依靠法治65 01“阳光预算”:须走法治之路66 02预算公开大戏开锣,关键在法治和民主70 03修订《预算法》需要纳税人广泛参与75 第五章 政府花钱干什么?81 01公共支出应归宿于国民福利82 02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87 03没有权力制衡,政府就不可能只做好事不做坏事92 第六章 他山之石95 01预算拨款:财政资源包上的最后一道拉链96 02无可奈何的特首101 03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105 第七章 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111 01工商文明的基因在哪里?112 02我理解的现代民主政治120 03人没有自由,一切都无从谈起123 04走近胡适127 下篇 税感时代, 何去何从? 第八章 我国税改刻不容缓133 01内地税制非改不可——与《香港商报》记者的对话134 02“两税”合并之后我国税制改革的走向141 03将税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47 第九章 减税是方向163 01呼唤轻税政策164 02为了中国的未来,减税吧!169 03传统经济智慧与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求解174 第十章 什么才是合理的个人所得税?191 0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大方向192 02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具体化196 03一将无能,累死三军199 第十一章 如何面对财产税?205 01财产税给国人提出崭新课题206 02物业税开征的前提211 03怎么出了个“遗赠”税?214 04土地增值税“清算”了谁?219 第十二章 如何认识隐蔽的间接税?225 01间接税是个局,直接税是个梦226 02增值税改革释放三大信号230 03消费税调整应防止税收的“替代效应”237 第十三章 不可或缺的新税种243 01环境税呼之欲出244 02煤炭资源税前途不定247 第十四章 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何解决?253 01转换经济增长模式才能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254 02脱轨的列车:中国央地财政关系之审视261 03坐实县财政: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结点267 04推进我国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274 出版后记281 · · · · · · 主题不错,不过作者的写法还是按照写学术论文的思路,较难被大众接受,语言也较生硬,不容易理解 天津财大的教授,有独立思考精神的人,语言通俗易懂,居然是在我毕业后才知道这个人,惭愧之极 原来也是李炜光老师的书。同样是一本从已发表文字中“凑”出来的书。很多反复重申的观点,和一些时事评论采访。书末提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关系,这一点算是新鲜的。三星半。 #新# 税收有三大特点: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税收慢慢往更加公平的方向改革,针对不同的收入来源,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税收也往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环保企业有税收优惠等;税收的指定单位是人大,改革初期转给国务院,慢慢变回人大。 将作者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集成本书,时间段2008年至2011年。以作者文章主旨财税即宪政,提出的书中的那些观点在当时发表时,肯定让所有人一震,一惊和一喜的。今年回看作者当时的文章,觉得社会和体制也没啥变化的。 哀莫大于心死。 原来也是李炜光老师的书。同样是一本从已发表文字中“凑”出来的书。很多反复重申的观点,和一些时事评论采访。书末提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关系,这一点算是新鲜的。三星半。 把财政、税收和宪政问题结合在一起研究的学者,其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与普及认知的态度,令人敬佩。 本书是作者各时间发布于杂志报刊的文章集,一些5、6年前的文章以现在眼光看,已经时过境迁,却缺乏必要的跟踪分析、解释。可见,本书是取得作者同意后,由出版社简单操刀的文章... 与炜光兄结识多年,在几乎所有公共问题上,我们的看法都是一致的。我们还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听京戏。最近刚到天津,在炜光兄的地界上听了一场原生态的《搜孤救孤》。余音绕梁之际,炜光兄就来信,命我为他即将出版的新著作序。 论年岁,炜光兄长我一轮,论学识,我有... 为了准备即将开始的实习而读这本书,总的来说比较通俗易懂,但由于是作者在报刊等媒体上发表文章的合集,还是缺乏一些系统性,对很多专业术语没有过多解释,所以读来有时还是一头雾水云里雾里。 但可以看出作者是一个“有良知”的学者,敢于挑战权威说真话,就这一点我感到很钦... 一直觉得税收离我们很远,又是个法律术语,一直懒得去更好地了解这个词。前一阵的“月饼税”闹得沸沸扬扬,很是好奇,也开始了解和税收相关的一些问题。 很多对税收的认识来自于中学时政治课本的说法,说法很浅显却根深蒂固。无偿性、强制性、是我们公民的义务…… ... 《税收的逻辑》 作者:李炜光 推荐指数:★★★☆ 一句话概括本书特色: 全书为李先生旧文汇编,从财税、税权、财政预算的真相、税制改革、减税、收入分配等话题分析我国现有的财税制度,从基础概念的阐释到外国先进做法的介绍,从现状分析到未来展望,值得一读。 一段话写完评... 虽然我认为这是一本不错的书,并且也非常喜欢李炜光教授,但是并不推荐大家花费过多时间阅读。 首先,我本人是仔仔细细通读下来,对中国目前的纳税现状有了基本了解。但是内容显得十分过时,学术亦不系统严密,前后重复,一个点来回反复说。毕竟这本书针对的是像我这样的门外... 税收“三性”再认识 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又名“无声的中国纳税人”)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笔者完全接受,理由是: 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 2011-11-03 16:23  1人喜欢 第一部分 筹众人之钱 办众人之事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税收“三性”再认识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又名“无声的中国纳税人”)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笔者完全接受,理由是: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事典》中的一个辞条证明“无偿性”的存在,而我的看法是,“无偿性”只是征税过程中的一种表面现象,并不是税收的本质特征。在《物权法》即将实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公民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最应该强调的恰恰是税收的“有偿性”。日本人的看法未必就正确,而我的观点未必有错。我们知道,政府对赋税的取得,从来都是用“征收”一词来表述的。征收,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强制性剥夺,也就是说,是国家强制性地将个体财产收为国有,由国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征收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引发的是一种民事法律的后果,这就是财产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法学界的郭明瑞先生最近撰文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从民事效果上说,征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为强制性,即不论所有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国家;其二是有偿性,即国家须向被征收者(郭先生在这里用词为“财产所有人”,我认为不妥,因为被征收后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支付对价,而不是无偿地将财产收为己有。如果国家是无偿地将他人的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就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没收”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税收是国家“没收”而来的吧?在法治国家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国家,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之,这就是私权神圣的基本原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征收赋税,但必须事先征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经过征、纳双方的法定的“谈判”过程(一般以代议制的形式进行),由纳税人的代表“授权”给政府,这样的赋税才是合法的征收,才能得到纳税人的尊重和自觉遵从。而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征收,则不能被认为是赋税,而是凭借国家强权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没收”,从理论上说,政府想征多少税就征多少,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障碍。因此,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税收之先、征税之前须取得纳税人的认可,这是国家税收与收取“保护费”最大的区别所在。整个理论假设,怎能容许“无偿性”的存在?现代税收与传统税收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税收只是政府手里强制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已,而现代新型税收则有双重含义:从政府的角度说,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从纳税人的角度说,它是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纳税人纳税就是在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就像在商场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公平合理。如果国家通过征收而获得利益,却不付出相应的对价补偿被征收者的损失,就属于“不当得利”了。从本质上说,税收的确具有强制性,体现为对个体财产权自由行使的限制,但这种强制性权力的来源正是它的有偿性,体现为赋税的征收不是对被征收者利益的剥夺。税收的征、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是无可取代的资源有偿配置关系,而无偿性征收只是它的表象。其中的道理,正如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马克思亦曾说过:“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举个例子说,博物馆和历史遗迹,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既然公众已然纳税,这些场所就应当向人们免费开放。这是纳税人理所应当享受的权利。当然,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也未尝不可。但一是不可收费太高,二是所收费用必须严格使用于限定的用途之上,绝不可以一方面接受政府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毫无道理地收取高额费用,否则,就构成了纳税人的双重负担。税收有偿性的原理还告诉我们,政府对纳税人的“返还”是否“一对一”(即交多少税得到多少公共服务)并不重要,政府的服务针对的是所有的纳税人,追求的是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平等不等于绝对平均,只要总体上求得大体相当即是较为理想的状态。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机构和设施必须让所有的纳税人共享,不管是一年交了一百万还是只交了几元钱,都应当享受同样的待遇。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交的税金,怎样做才能向纳税人交代得过去,是政府安排支出的时候必须首先考量的因素。预算支出项目在人民代表大会辩论通过的时候,代表们不仅要向公众解释这些项目对国家有什么好处,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信服它们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特别是对民间经济的发展有什么好处,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不只是政府,所有公营的事业机构都必须以此为准则。只要你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那么你的成果就应该让所有的纳税人共同分享。比如,公立学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这些学校的图书馆、计算机、艺术展览等就必须向所有公民开放,任何人不得通过这些设施和设备牟取私利。私立学校是用私人的金钱建立的,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如果私立学校中有一项专利申请得到了政府的资助,那么这个专项就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大学里的博士研究如果接受了政府的资助,论文或发明成果就属于纳税人,如果有人拿它去申请专利据为己有,就应该属于是非法占有公共资源。“无偿性”长期盘踞我国税收基本理论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不妙。它片面强调国家(政府)的政治职能,赋予政府征税以至高无上的权威,把税收等同于公民屈从于国家意志的产物,却忽视了政府所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忽视了公民在税收关系上的主体地位和纳税人的权利问题。这种理论上的偏颇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不良的后果,成为纳税人长期处于被动、卑微地位和社会上普遍存在“税收反感”心理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在我国财政税收领域,无论是学者还是社会公众,除了少数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者(包括网民),没有几人能真正明白和重视这个道理,反映出在我们这个缺乏启蒙的社会中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和税收文化的艰难程度。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必要在其税收理论中再次伸张这些现代税收的前提条件,因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和私有财产在税收之先的赋税制度在他们那里早就建立起来了,强调税收的什么“性”对他们来说都是自然而合理的。但是别忘了,他们是“站在二楼看风景”(夏勇语),而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大厦连一层的基础工程尚未竣工。人家不提是不需要再提。第二,关于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也谈”的看法是,法的强制性“是从法理上讲的,并不意味着各门法的特征都是强制性的,像民法的特征,我就没见过哪个教材上讲它的特征是强制性”。以我十分有限的法学知识,感觉这个观点尚缺乏说服力,至少我们不能反过来说,法理学中对法的特征的归纳不适用于民法。法理学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运行机制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应该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做一种横断面的考察。如果理解没有错误,这里面应当包括民法。民法也是用来调整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一种必须遵行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应当没有根本的区别。换句话说,如果与法律无关,仅属于道德规范,就不需要法律的调整了。法理学中有个“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其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这应当是一条适应所有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等,其中的民事责任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可引出民事制裁,这是由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但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当然,民事制裁终究与刑事制裁不同,其目的虽然也是预防和制裁违法,但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正因为民法的强制性与刑法等法相比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相对较“弱”,容易让人感觉它不具有强制性,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觉。民法也是“法”,其核心内容仍是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当民法与其他法律内化为国家文化和国民素质的时候,一个国家的法治基础就形成了。当然,上述对民法强制性的解释未必准确,期待着程强先生及其他学者的进一步指教。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征,但必须明确,这种权力不能理解为赤裸裸的暴力强迫的属性,还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强迫人们纳税,必须具有正当与合法的基础。首先,税法来源于宪法,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的集体授权,这当然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议会表决的形式来进行的;其次,税法来源于国家理性和国家存在的依据。例如,国家征税不得为非作歹,不得横征暴敛,不得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法定的利益,等等,这是税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第三,对税收“固定性”问题,我没有更多要解释的,这也是个“前提条件”的问题。如果税外各种名目的征费本身就是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那么,它们恰恰是不能“固定”的,或者说,是纳税人应当“违反”的。因为把这些的“税收”固定下来,任何人都很容易预见到它的后果是什么。当一个政府的税收行为还不透明的时候,当纳税主要还是公民单方面义务的时候,当纳税人还难以行使政府用税监督权的时候,当税收制度的设置还是政府“自说自话”、自定章程的时候,我反对把那些制度之外的收费“固定”下来的任何企图,反对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甚至反对新增任何税收,不管经济学家们鼓吹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反对。还需说明一点,据我了解,我国教科书上所阐述的税收“三性”,最初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归纳提出的,在年代上,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那是个不需要确认公民财产权在先原则和不必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征收”与“没收”的时代: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职工个人几乎没有私有财产,生老病死,完全依附于所在单位。在这样的制度下,政府对个人几乎没有征收;而政府对企业征收什么、征收多少,怎样征收,还有对企业投入多少、如何投入等等,完全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企业和个人完全处于被动“听喝”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当时政府对企业实行的是利润全额上缴的分配制度,如今天的朝鲜,仍在实行这样的制度。就这种体制而言,“税收三性的提出,符合当时的制度需要和要求”的说法,应无大错。“税收三性”问题在学术界已争议多年,至今仍无定论,但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现在已是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市场社会,政府与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个人不再依附于单位,“臣民”逐步转化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社会的公民,并将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构履行决策和监督的职能。我们对“税收三性”问题的再探讨,其视角只有锁定在这个方向上,才可能寻找到正确的答案,才能使我国税收理论的发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程强先生说:“在当下,更好地解决税收问题的责任仍然在政府,李教授的文章与其说是写给纳税人的,不如说是写给政府的。”诚如先生所言,现实的中国,无论纳税人意识的形成(这不能认为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还是现代税制的构建,最大的障碍其实都不在民间,而是在政府自己。原载《书屋》2007年第五期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 第二... 2011-10-26 14:04 章首语:上篇 筹众人之钱,办众人之事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第二章 谁来决定税权?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了一条资料,邓小平一次会见美国国会议长,向他提出来一个问题:“总统也得找你们要他的钱?”这个问题提得很微妙,我把它称作“邓小平之问”。“你们”指的是美国国会,“要他的钱”,就是总统的钱。邓小平出题的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30年过去了,改革开放贯穿了这个时代,我们如今能回答好这个问题了吗?我们的官员、学者,我们的财政问题专家们,能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了吗?第三章 什么是“阳光预算”? 预算的公开性,我理解是要把预算置于阳光下,让全体公民“品头论足”。建立责任政府的首要标志是财政问责的有无,即人们对政府“为什么要这样支出财政资金”以及“这样支出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和好处”提出疑问;作为被授予财政资金支配权的政府须如实作答,若发生错误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缺少财政问责,政治问责就是空的,民主法治也就是空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第四章 “阳光预算”需要依靠法治 预算公开的关键在法治和民主,国家须有专门的法律保证公开的数字准确和完整,所有的预算信息都要公开,所有的政府财政行为都要纳入预算,不能有预算之外的财政行为,造假或隐瞒要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上的受贿贪污同罪。要允许“围观”,亿万双眼睛盯着政府怎么花钱。没有这样的心胸,没有这样的空间和机制,搞不成预算公开。第五章 政府花钱干什么? 政府支出和收入增加的目的在于改善个体与家庭的经济处境,这就是公共支出的最终归宿。做正确的事——提供符合公民要求的公共服务,以正确的方式做事——以最低的税收成本向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则是全体公民对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定位和要求。人们在给政府公共支出的效果打分,也在悄悄地算计着自己交的税值不值,然后决定自己该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眼前的这个政府。这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是一股中国现实发展中的新潮流。无论多么强悍的权力,都挡不住它的发生、它的进步。第六章 他山之石 看一个国家的体制是不是运行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单看它如何处置预算权和有无严格的拨款机制,足矣。很难设想,一个缺乏预算决定权的立法机关、一群并不真正了解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代表、一份通过暗箱操作编制出来的预算草案,加上一个严重缺乏约束的财政拨款机制,其审议、通过和执行过程会是严肃认真的,其结果是经得住经济现实和人民信任之考验的。第七章 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是权力和规模有限的政府,是“廉价”的政府。也就是说,是纳税人养活得起的政府,更重要的,是允许人民说话和思考的政府。政府既不能限制人民说什么、听什么、看什么,也不能强迫人民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因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政府来自于人民的选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下篇 税感时代,何去何从?第八章 我国税改刻不容缓 中国个税税制改革,光靠羞答答地调整免征额是不够的,需要对税制设计来一场外科式的手术,方向就是由现行的分类税制转为欧美国家已施行多年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综合税制。第九章 减税是方向 只有轻税,我国公民才有消费的热情,才有投资的积极性;只有轻税,我国经济才能保持长久发展的势头而不被动摇,财政才能真正建立在牢固不破的基础上;只有轻税,我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让大家过放心日子。第十章 什么才是合理的个人所得税 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第十一章 如何面对财产税 在征收财产税之前,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先解决掉,就是用法律在政府征税和公民财产权之间划定一条任何权力、任何人都不能逾越的界限。而这,正是我国以往的税制改革几乎完全忽略的领域。第十二章 如何认识隐蔽的间接税 你知道什么是间接税吗?让我告诉你。它是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税负能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买东西的时候,你看到的只是一个价格,实际上那里面有文章,厂家或商家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了。由于价款和税款没有分别标出,是合在一起的一个数字,你就很容易以为那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而纳税的事与己无关。其实正好相反。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同时在交税了。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是不是情愿,你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第十三章 不可或缺的新税种 罗伯特•艾尔斯说,税收政策是生态重建的关键。好的税收不应满足于做财政增收的工具,更应当关注税收的“质”,即检验政府所收取的税收收入中有多大比例是以损失自然资源、破化环境为代价的;有多大的比例来自对环境的保护;有多大的比例来自于公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优良的税收,不应鼓励对社会有害的经济活动,不应鼓励有限和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过早耗尽。第十四章 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何解决 在公共政策上,我们不能让广大中低收入者继续承担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让“鲁滨逊税收”继续起“劫贫济富”的反作用,不能继续用过时的制度绳索限制和管制人们的投资经营热情,不能再划定地盘,允许那些大型国企作山大王式的垄断经营,不能再让我们辛辛苦苦的人民享受不到发展成果,各种涉及公民利益的分配政策不能再像个密封罐似的让人看不见、摸不着。毕竟,大家都过得好,才是真的好。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 2011-10-26 13:54 愿税收宪政的思想之花遍地开放——作者自序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税政策等,又增添了一些新的话题:如税收伦理、公共支出归宿、预算拨款权、预算法修订、公民意识与自由、央地财政关系、收入分配改革等等。本书对预算的公开、透明问题非常重视,专门用了两章加以探讨,以至于当初起的书名是《别挡了我的阳光》,可能由于编辑觉得概括性不强而弃之未用。 税收学历来被视为官府之学,给领导出谋划策之学,寻找政策依据之学。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收是国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的交集点,而非政府单边之事,所以它也是民间之学,与亿万众生之图存、之福祉、之未来息息相关。所以,公众(纳税人)对赋税的认识和看法,也应该在税收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游离其外。如阿马蒂亚•森所说,你不能凭一部分人的富裕和局部的繁华来判断整个社会的快乐程度,你必须了解草根阶层的日常生活。我觉得他是说给每一位学者或决策者听的,关键是我们是否听得进去。 对政府职能,亚当•斯密给定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保护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建设和维护私人无力做或不愿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政府用保护和正义职能来交换收益,其职能上限由国家设定的目标和政府面临的约束来决定。他还特别强调了节俭的价值,主张政府不能让人民感到财税负担沉重。这些也是一国公共财政应具备的基本内涵。在公共服务问题上需要加以澄清的一个观念是,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政府就必须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不是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公民就必须接受什么服务,没有别的选择。就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道理,现实生活中却远未成为人们的共识。 本质上,财税是一种国家基本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配属问题,这是财税问题的“根本”,中国财税改革的所有盲点和难点,不在别处,就在这里。弄懂了其中的奥妙,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谜团都会迎刃而解。可惜,这么多年过去,不少专家还是在与之相反的道路上行走——追求政策措施的枝节微末很是卖力,却遗忘了赋税的根本问题。中国长期奉行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其实是一种帝国性质的理论,财政资源的所有权非常明确,是国家——其实就是政府本身。在中国,国家与政府两者始终没有分开——分开的理由和事实都未曾出现过,以至于很多人至今还弄不清它们是否应该分开,应当创造税收新思维的学界也没有认真地进行理论澄清。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只有这两者的结合,才是“财政”的全部内容,并构成一国政治权力的核心部分。“财政权”和“财政治理权”并不是一回事,不少学者把它们混淆了。此外,税收也不只是一件可用的工具,税收里有正义,有人性,有光明,有善,还有爱,而这些,也是我国税收学术探讨和教学所拒绝的内容。 相比于传统社会,当代社会拥有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国家的威慑镇压力量壮大到极致,财政征敛和消耗的能力亦随之无边际地膨胀,并不断以张扬的气势进行外部展示。所谓“国之利器不可示人”(《道德经》)的说法早就被统治者们抛弃掉了。相对而言,民间经济主体、纳税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能力不是更强,而是更弱了。生活中常见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任意侵犯纳税人利益、肆意损耗侵吞国家财政资源的恶劣事件发生,说明给国家征税和用税的权力划界的必要性更加迫切,也更加艰难了。 其实在中国,公共财政、租税法定主义、预算公开等说不上是什么新鲜东西,清末时官产学各界就曾大力推动这些改革,一些领域还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当时已日落西山的清王朝自己设立的资政院就曾大幅度削减清政府1911年的预算,即使拿到现在来说也是了不起的进步之举。既如此,清王朝为什么还是一步步地陷入了绝境?这样的问题,就不是今天那些以“出谋划策”为己任的学者们所能回答的了。几天前刚刚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与不少同行交流,大家的一个共同感觉是,公共财政在中国虽然已推行了13年之久,却变得“越来越不像了”,意思是我们与公共财政的距离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了。 的确,中国推进宪政民主改革的难度,怕是比一百年前小不了多少。表面看,政治权力的绝对权威已逐步被淡化,再也难以独步天下,似乎大家都是改革的支持者,但一到实践层面,分歧立马就表现出来,这一点在预算公开问题上表现得再清楚不过。 中国的制度改革已然失速,面临的仍是200年前龚自珍就指出的老问题:执政者在涉及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的选择问题上总是进退失据,最终迈不过“自改革”这一关。社会痼疾的根源其实在它自己身上,却视而不见,总觉得阻力来自于他人。问题在于,不改革体制,深宫大院里的皇上怎么可能知道外面街上粮价多少?肉贵几何?手下的人是真心为民办事,还是胡乱花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是历史问题,也难说不是现实的问题。 当年,伏尔泰评论英国的制度时曾说,这个国家的掌权者有足够的权力去增进公益,而当他企图作恶时,马上就会被别人束缚住。我理解,这就是宪政民主,就是今日体制之“自改革”的基本含义。那种政党和行政体制混合不分的体制,那种“没商量”、“不透明”的财税体制,与社会主义无关,与人民利益无关,与市场经济无关。中国最需要的是与传统的权力社会彻底决裂,而不是千方百计地维护它。如果总是跟这样的体制藕断丝连,中国的经济发展便难以为继,中国的文明便难有真正的进步,或许过些年回望一下过去,会发现自己不过是原地打转而已。 好在事情还是起变化了。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进步,“百姓时代”正在退场,“公民时代”正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到来。这种公民社会,是以整个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为价值背景的。无数“小人物”组成的纳税人群体,构成了心口相连的公民社会网络,其日益显示出的独立立场和力量,使得国家权力的运用不能再那么随意,使得掌权者们发现自己置身于民间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越轨行为难以逃逸其外,也使得中国历来信奉权力通吃的国人开始懂得不能再轻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才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真正变化之所在,史上空前。更加难得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整体价值观的转换,其发生的动因来自于民间而非高层、自下而不是自上。 本书的这些时评、随笔和访谈大多公开发表在报刊、杂志上,属于公共性质的写作,有别于学术性较强的论著,目的在于普及推广财税知识和公共财政理念。作为一个财税思想史和财政学理论学者,我喜欢在历史演变的脉络和现实的理论政策间游走,并且一直认为,财税问题出现的原因经常不在财税本身,而是在其外,这就要求财税的研究者要像许多人文历史学者那样具有广博的知识和综合开放的眼界,才研究得了税收这样的“真问题”(罗纳德•科斯 语)。学界也历来有赋税问题难懂的说法,经济学家们对此类问题远不如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之类问题的探讨和宣教多,或许就是证明。学术上的一小步,通常要总结多少人的研究心得,克服多少人的盲目、固执,突破多少人的既得利益才能做到?夜深人静时思考那些让人想破头的难题,却是我所享受过的人生最大意趣,也是我难以担当的重负。因学识、学力不足,我的研究还浮在浅层次上,书中定有不少谬误,我将时刻期待着读者的批评指正。 感谢著名学者秋风先生欣然为本书作序。秋风是一个纯正的自由主义者,或者如他自己所说,是一个“混合了其他成分的”中道自由主义者。他提出“儒家宪政民生主义”的框架,尽管质疑的声音不少,但他的意思我还是明白了。他相信人类社会各民族的文化,相同、相似之处多于区别和对立,这一点在人类社会早期表现得尤其明显。说中国与西方彼此有多大的差异,不过是后人的意识形态想象或专制对思维限制的结果。他相信中国传统文化里面多有民主的因素和自由主义倾向,只是这些珍贵的遗产被后人遗忘了、亵渎了,他要把它们重新找回来,并坚持认为这些东西是全人类共有的,并必将与人类的主流价值观融合在一起。若秋风确实是这样想的,那么,我俩的立场就非常接近了。我们坐而论道,不希望别人替我们找出只属于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也不希望我们的传统被某些可疑的或不相干的东西全然代替。那天,我们一起去位于天津老城厢的同悦兴茶楼观老生凌珂的原生态京剧《搜孤救孤》,我评一句:“权力能使人变得这样坏”,他跟一句:“只有更坏”。是的,权力之上,如无他人施加的宪政之索之束缚,便只会出现“更坏”的结果。 感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感谢本书的策划者吴兴元先生,还有兢兢业业的编辑,他们为这本小书的编订做了大量工作,一堆杂乱无章的时评、随笔,经他们的巧手整理拾掇一番,竟独立而成一本新书,其中不仅有他们的辛劳,也含有他们不少颇有见地的想法。亦感谢我的父母、妻子和女儿,他们以无休止的辛劳和等待为代价,换得和赐予我真金不换的学术思维和写作时间。没有他们的真情支持,我将一事无成。 我为在我们国家的民众中传播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已经整整努力了10年。我知道,有人做得比我还久、还好。若问我现在的心情,告诉你,“那是一粒埋在土里未发芽的种子”(泰戈尔)——同志仍须努力,种子刚刚发芽,但我分明已感觉到了,如今为种子浇水的人越来越多了。只要我们大家携手同行,持之不懈,希望的种子总有一天会破土而出,然后它就会在我们这个纳税人权利匮乏的国度里开花、结果,直到长成参天大树。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 第二... 2011-10-26 14:04 章首语:上篇 筹众人之钱,办众人之事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第二章 谁来决定税权?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了一条资料,邓小平一次会见美国国会议长,向他提出来一个问题:“总统也得找你们要他的钱?”这个问题提得很微妙,我把它称作“邓小平之问”。“你们”指的是美国国会,“要他的钱”,就是总统的钱。邓小平出题的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30年过去了,改革开放贯穿了这个时代,我们如今能回答好这个问题了吗?我们的官员、学者,我们的财政问题专家们,能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了吗?第三章 什么是“阳光预算”? 预算的公开性,我理解是要把预算置于阳光下,让全体公民“品头论足”。建立责任政府的首要标志是财政问责的有无,即人们对政府“为什么要这样支出财政资金”以及“这样支出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和好处”提出疑问;作为被授予财政资金支配权的政府须如实作答,若发生错误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缺少财政问责,政治问责就是空的,民主法治也就是空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第四章 “阳光预算”需要依靠法治 预算公开的关键在法治和民主,国家须有专门的法律保证公开的数字准确和完整,所有的预算信息都要公开,所有的政府财政行为都要纳入预算,不能有预算之外的财政行为,造假或隐瞒要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上的受贿贪污同罪。要允许“围观”,亿万双眼睛盯着政府怎么花钱。没有这样的心胸,没有这样的空间和机制,搞不成预算公开。第五章 政府花钱干什么? 政府支出和收入增加的目的在于改善个体与家庭的经济处境,这就是公共支出的最终归宿。做正确的事——提供符合公民要求的公共服务,以正确的方式做事——以最低的税收成本向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则是全体公民对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定位和要求。人们在给政府公共支出的效果打分,也在悄悄地算计着自己交的税值不值,然后决定自己该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眼前的这个政府。这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是一股中国现实发展中的新潮流。无论多么强悍的权力,都挡不住它的发生、它的进步。第六章 他山之石 看一个国家的体制是不是运行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单看它如何处置预算权和有无严格的拨款机制,足矣。很难设想,一个缺乏预算决定权的立法机关、一群并不真正了解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代表、一份通过暗箱操作编制出来的预算草案,加上一个严重缺乏约束的财政拨款机制,其审议、通过和执行过程会是严肃认真的,其结果是经得住经济现实和人民信任之考验的。第七章 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是权力和规模有限的政府,是“廉价”的政府。也就是说,是纳税人养活得起的政府,更重要的,是允许人民说话和思考的政府。政府既不能限制人民说什么、听什么、看什么,也不能强迫人民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因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政府来自于人民的选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下篇 税感时代,何去何从?第八章 我国税改刻不容缓 中国个税税制改革,光靠羞答答地调整免征额是不够的,需要对税制设计来一场外科式的手术,方向就是由现行的分类税制转为欧美国家已施行多年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综合税制。第九章 减税是方向 只有轻税,我国公民才有消费的热情,才有投资的积极性;只有轻税,我国经济才能保持长久发展的势头而不被动摇,财政才能真正建立在牢固不破的基础上;只有轻税,我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让大家过放心日子。第十章 什么才是合理的个人所得税 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第十一章 如何面对财产税 在征收财产税之前,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先解决掉,就是用法律在政府征税和公民财产权之间划定一条任何权力、任何人都不能逾越的界限。而这,正是我国以往的税制改革几乎完全忽略的领域。第十二章 如何认识隐蔽的间接税 你知道什么是间接税吗?让我告诉你。它是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税负能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买东西的时候,你看到的只是一个价格,实际上那里面有文章,厂家或商家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了。由于价款和税款没有分别标出,是合在一起的一个数字,你就很容易以为那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而纳税的事与己无关。其实正好相反。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同时在交税了。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是不是情愿,你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第十三章 不可或缺的新税种 罗伯特•艾尔斯说,税收政策是生态重建的关键。好的税收不应满足于做财政增收的工具,更应当关注税收的“质”,即检验政府所收取的税收收入中有多大比例是以损失自然资源、破化环境为代价的;有多大的比例来自对环境的保护;有多大的比例来自于公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优良的税收,不应鼓励对社会有害的经济活动,不应鼓励有限和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过早耗尽。第十四章 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何解决 在公共政策上,我们不能让广大中低收入者继续承担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让“鲁滨逊税收”继续起“劫贫济富”的反作用,不能继续用过时的制度绳索限制和管制人们的投资经营热情,不能再划定地盘,允许那些大型国企作山大王式的垄断经营,不能再让我们辛辛苦苦的人民享受不到发展成果,各种涉及公民利益的分配政策不能再像个密封罐似的让人看不见、摸不着。毕竟,大家都过得好,才是真的好。 税收“三性”再认识 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又名“无声的中国纳税人”)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笔者完全接受,理由是: 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 2011-11-03 16:23  1人喜欢 第一部分 筹众人之钱 办众人之事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税收“三性”再认识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又名“无声的中国纳税人”)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笔者完全接受,理由是: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事典》中的一个辞条证明“无偿性”的存在,而我的看法是,“无偿性”只是征税过程中的一种表面现象,并不是税收的本质特征。在《物权法》即将实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公民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最应该强调的恰恰是税收的“有偿性”。日本人的看法未必就正确,而我的观点未必有错。我们知道,政府对赋税的取得,从来都是用“征收”一词来表述的。征收,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强制性剥夺,也就是说,是国家强制性地将个体财产收为国有,由国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征收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引发的是一种民事法律的后果,这就是财产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法学界的郭明瑞先生最近撰文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从民事效果上说,征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为强制性,即不论所有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国家;其二是有偿性,即国家须向被征收者(郭先生在这里用词为“财产所有人”,我认为不妥,因为被征收后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支付对价,而不是无偿地将财产收为己有。如果国家是无偿地将他人的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就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没收”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税收是国家“没收”而来的吧?在法治国家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国家,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之,这就是私权神圣的基本原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征收赋税,但必须事先征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经过征、纳双方的法定的“谈判”过程(一般以代议制的形式进行),由纳税人的代表“授权”给政府,这样的赋税才是合法的征收,才能得到纳税人的尊重和自觉遵从。而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征收,则不能被认为是赋税,而是凭借国家强权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没收”,从理论上说,政府想征多少税就征多少,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障碍。因此,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税收之先、征税之前须取得纳税人的认可,这是国家税收与收取“保护费”最大的区别所在。整个理论假设,怎能容许“无偿性”的存在?现代税收与传统税收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税收只是政府手里强制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已,而现代新型税收则有双重含义:从政府的角度说,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从纳税人的角度说,它是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纳税人纳税就是在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就像在商场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公平合理。如果国家通过征收而获得利益,却不付出相应的对价补偿被征收者的损失,就属于“不当得利”了。从本质上说,税收的确具有强制性,体现为对个体财产权自由行使的限制,但这种强制性权力的来源正是它的有偿性,体现为赋税的征收不是对被征收者利益的剥夺。税收的征、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是无可取代的资源有偿配置关系,而无偿性征收只是它的表象。其中的道理,正如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马克思亦曾说过:“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举个例子说,博物馆和历史遗迹,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既然公众已然纳税,这些场所就应当向人们免费开放。这是纳税人理所应当享受的权利。当然,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也未尝不可。但一是不可收费太高,二是所收费用必须严格使用于限定的用途之上,绝不可以一方面接受政府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毫无道理地收取高额费用,否则,就构成了纳税人的双重负担。税收有偿性的原理还告诉我们,政府对纳税人的“返还”是否“一对一”(即交多少税得到多少公共服务)并不重要,政府的服务针对的是所有的纳税人,追求的是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平等不等于绝对平均,只要总体上求得大体相当即是较为理想的状态。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机构和设施必须让所有的纳税人共享,不管是一年交了一百万还是只交了几元钱,都应当享受同样的待遇。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交的税金,怎样做才能向纳税人交代得过去,是政府安排支出的时候必须首先考量的因素。预算支出项目在人民代表大会辩论通过的时候,代表们不仅要向公众解释这些项目对国家有什么好处,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信服它们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特别是对民间经济的发展有什么好处,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不只是政府,所有公营的事业机构都必须以此为准则。只要你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那么你的成果就应该让所有的纳税人共同分享。比如,公立学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这些学校的图书馆、计算机、艺术展览等就必须向所有公民开放,任何人不得通过这些设施和设备牟取私利。私立学校是用私人的金钱建立的,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如果私立学校中有一项专利申请得到了政府的资助,那么这个专项就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大学里的博士研究如果接受了政府的资助,论文或发明成果就属于纳税人,如果有人拿它去申请专利据为己有,就应该属于是非法占有公共资源。“无偿性”长期盘踞我国税收基本理论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不妙。它片面强调国家(政府)的政治职能,赋予政府征税以至高无上的权威,把税收等同于公民屈从于国家意志的产物,却忽视了政府所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忽视了公民在税收关系上的主体地位和纳税人的权利问题。这种理论上的偏颇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不良的后果,成为纳税人长期处于被动、卑微地位和社会上普遍存在“税收反感”心理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在我国财政税收领域,无论是学者还是社会公众,除了少数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者(包括网民),没有几人能真正明白和重视这个道理,反映出在我们这个缺乏启蒙的社会中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和税收文化的艰难程度。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必要在其税收理论中再次伸张这些现代税收的前提条件,因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和私有财产在税收之先的赋税制度在他们那里早就建立起来了,强调税收的什么“性”对他们来说都是自然而合理的。但是别忘了,他们是“站在二楼看风景”(夏勇语),而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大厦连一层的基础工程尚未竣工。人家不提是不需要再提。第二,关于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也谈”的看法是,法的强制性“是从法理上讲的,并不意味着各门法的特征都是强制性的,像民法的特征,我就没见过哪个教材上讲它的特征是强制性”。以我十分有限的法学知识,感觉这个观点尚缺乏说服力,至少我们不能反过来说,法理学中对法的特征的归纳不适用于民法。法理学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运行机制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应该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做一种横断面的考察。如果理解没有错误,这里面应当包括民法。民法也是用来调整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一种必须遵行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应当没有根本的区别。换句话说,如果与法律无关,仅属于道德规范,就不需要法律的调整了。法理学中有个“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其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这应当是一条适应所有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等,其中的民事责任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可引出民事制裁,这是由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但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当然,民事制裁终究与刑事制裁不同,其目的虽然也是预防和制裁违法,但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正因为民法的强制性与刑法等法相比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相对较“弱”,容易让人感觉它不具有强制性,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觉。民法也是“法”,其核心内容仍是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当民法与其他法律内化为国家文化和国民素质的时候,一个国家的法治基础就形成了。当然,上述对民法强制性的解释未必准确,期待着程强先生及其他学者的进一步指教。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征,但必须明确,这种权力不能理解为赤裸裸的暴力强迫的属性,还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强迫人们纳税,必须具有正当与合法的基础。首先,税法来源于宪法,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的集体授权,这当然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议会表决的形式来进行的;其次,税法来源于国家理性和国家存在的依据。例如,国家征税不得为非作歹,不得横征暴敛,不得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法定的利益,等等,这是税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第三,对税收“固定性”问题,我没有更多要解释的,这也是个“前提条件”的问题。如果税外各种名目的征费本身就是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那么,它们恰恰是不能“固定”的,或者说,是纳税人应当“违反”的。因为把这些的“税收”固定下来,任何人都很容易预见到它的后果是什么。当一个政府的税收行为还不透明的时候,当纳税主要还是公民单方面义务的时候,当纳税人还难以行使政府用税监督权的时候,当税收制度的设置还是政府“自说自话”、自定章程的时候,我反对把那些制度之外的收费“固定”下来的任何企图,反对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甚至反对新增任何税收,不管经济学家们鼓吹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反对。还需说明一点,据我了解,我国教科书上所阐述的税收“三性”,最初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归纳提出的,在年代上,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那是个不需要确认公民财产权在先原则和不必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征收”与“没收”的时代: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职工个人几乎没有私有财产,生老病死,完全依附于所在单位。在这样的制度下,政府对个人几乎没有征收;而政府对企业征收什么、征收多少,怎样征收,还有对企业投入多少、如何投入等等,完全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企业和个人完全处于被动“听喝”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当时政府对企业实行的是利润全额上缴的分配制度,如今天的朝鲜,仍在实行这样的制度。就这种体制而言,“税收三性的提出,符合当时的制度需要和要求”的说法,应无大错。“税收三性”问题在学术界已争议多年,至今仍无定论,但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现在已是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市场社会,政府与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个人不再依附于单位,“臣民”逐步转化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社会的公民,并将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构履行决策和监督的职能。我们对“税收三性”问题的再探讨,其视角只有锁定在这个方向上,才可能寻找到正确的答案,才能使我国税收理论的发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程强先生说:“在当下,更好地解决税收问题的责任仍然在政府,李教授的文章与其说是写给纳税人的,不如说是写给政府的。”诚如先生所言,现实的中国,无论纳税人意识的形成(这不能认为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还是现代税制的构建,最大的障碍其实都不在民间,而是在政府自己。原载《书屋》2007年第五期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 2011-10-26 13:54 愿税收宪政的思想之花遍地开放——作者自序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税政策等,又增添了一些新的话题:如税收伦理、公共支出归宿、预算拨款权、预算法修订、公民意识与自由、央地财政关系、收入分配改革等等。本书对预算的公开、透明问题非常重视,专门用了两章加以探讨,以至于当初起的书名是《别挡了我的阳光》,可能由于编辑觉得概括性不强而弃之未用。 税收学历来被视为官府之学,给领导出谋划策之学,寻找政策依据之学。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收是国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的交集点,而非政府单边之事,所以它也是民间之学,与亿万众生之图存、之福祉、之未来息息相关。所以,公众(纳税人)对赋税的认识和看法,也应该在税收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游离其外。如阿马蒂亚•森所说,你不能凭一部分人的富裕和局部的繁华来判断整个社会的快乐程度,你必须了解草根阶层的日常生活。我觉得他是说给每一位学者或决策者听的,关键是我们是否听得进去。 对政府职能,亚当•斯密给定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保护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建设和维护私人无力做或不愿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政府用保护和正义职能来交换收益,其职能上限由国家设定的目标和政府面临的约束来决定。他还特别强调了节俭的价值,主张政府不能让人民感到财税负担沉重。这些也是一国公共财政应具备的基本内涵。在公共服务问题上需要加以澄清的一个观念是,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政府就必须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不是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公民就必须接受什么服务,没有别的选择。就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道理,现实生活中却远未成为人们的共识。 本质上,财税是一种国家基本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配属问题,这是财税问题的“根本”,中国财税改革的所有盲点和难点,不在别处,就在这里。弄懂了其中的奥妙,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谜团都会迎刃而解。可惜,这么多年过去,不少专家还是在与之相反的道路上行走——追求政策措施的枝节微末很是卖力,却遗忘了赋税的根本问题。中国长期奉行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其实是一种帝国性质的理论,财政资源的所有权非常明确,是国家——其实就是政府本身。在中国,国家与政府两者始终没有分开——分开的理由和事实都未曾出现过,以至于很多人至今还弄不清它们是否应该分开,应当创造税收新思维的学界也没有认真地进行理论澄清。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只有这两者的结合,才是“财政”的全部内容,并构成一国政治权力的核心部分。“财政权”和“财政治理权”并不是一回事,不少学者把它们混淆了。此外,税收也不只是一件可用的工具,税收里有正义,有人性,有光明,有善,还有爱,而这些,也是我国税收学术探讨和教学所拒绝的内容。 相比于传统社会,当代社会拥有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国家的威慑镇压力量壮大到极致,财政征敛和消耗的能力亦随之无边际地膨胀,并不断以张扬的气势进行外部展示。所谓“国之利器不可示人”(《道德经》)的说法早就被统治者们抛弃掉了。相对而言,民间经济主体、纳税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能力不是更强,而是更弱了。生活中常见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任意侵犯纳税人利益、肆意损耗侵吞国家财政资源的恶劣事件发生,说明给国家征税和用税的权力划界的必要性更加迫切,也更加艰难了。 其实在中国,公共财政、租税法定主义、预算公开等说不上是什么新鲜东西,清末时官产学各界就曾大力推动这些改革,一些领域还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当时已日落西山的清王朝自己设立的资政院就曾大幅度削减清政府1911年的预算,即使拿到现在来说也是了不起的进步之举。既如此,清王朝为什么还是一步步地陷入了绝境?这样的问题,就不是今天那些以“出谋划策”为己任的学者们所能回答的了。几天前刚刚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与不少同行交流,大家的一个共同感觉是,公共财政在中国虽然已推行了13年之久,却变得“越来越不像了”,意思是我们与公共财政的距离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了。 的确,中国推进宪政民主改革的难度,怕是比一百年前小不了多少。表面看,政治权力的绝对权威已逐步被淡化,再也难以独步天下,似乎大家都是改革的支持者,但一到实践层面,分歧立马就表现出来,这一点在预算公开问题上表现得再清楚不过。 中国的制度改革已然失速,面临的仍是200年前龚自珍就指出的老问题:执政者在涉及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的选择问题上总是进退失据,最终迈不过“自改革”这一关。社会痼疾的根源其实在它自己身上,却视而不见,总觉得阻力来自于他人。问题在于,不改革体制,深宫大院里的皇上怎么可能知道外面街上粮价多少?肉贵几何?手下的人是真心为民办事,还是胡乱花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是历史问题,也难说不是现实的问题。 当年,伏尔泰评论英国的制度时曾说,这个国家的掌权者有足够的权力去增进公益,而当他企图作恶时,马上就会被别人束缚住。我理解,这就是宪政民主,就是今日体制之“自改革”的基本含义。那种政党和行政体制混合不分的体制,那种“没商量”、“不透明”的财税体制,与社会主义无关,与人民利益无关,与市场经济无关。中国最需要的是与传统的权力社会彻底决裂,而不是千方百计地维护它。如果总是跟这样的体制藕断丝连,中国的经济发展便难以为继,中国的文明便难有真正的进步,或许过些年回望一下过去,会发现自己不过是原地打转而已。 好在事情还是起变化了。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进步,“百姓时代”正在退场,“公民时代”正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到来。这种公民社会,是以整个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为价值背景的。无数“小人物”组成的纳税人群体,构成了心口相连的公民社会网络,其日益显示出的独立立场和力量,使得国家权力的运用不能再那么随意,使得掌权者们发现自己置身于民间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越轨行为难以逃逸其外,也使得中国历来信奉权力通吃的国人开始懂得不能再轻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才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真正变化之所在,史上空前。更加难得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整体价值观的转换,其发生的动因来自于民间而非高层、自下而不是自上。 本书的这些时评、随笔和访谈大多公开发表在报刊、杂志上,属于公共性质的写作,有别于学术性较强的论著,目的在于普及推广财税知识和公共财政理念。作为一个财税思想史和财政学理论学者,我喜欢在历史演变的脉络和现实的理论政策间游走,并且一直认为,财税问题出现的原因经常不在财税本身,而是在其外,这就要求财税的研究者要像许多人文历史学者那样具有广博的知识和综合开放的眼界,才研究得了税收这样的“真问题”(罗纳德•科斯 语)。学界也历来有赋税问题难懂的说法,经济学家们对此类问题远不如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之类问题的探讨和宣教多,或许就是证明。学术上的一小步,通常要总结多少人的研究心得,克服多少人的盲目、固执,突破多少人的既得利益才能做到?夜深人静时思考那些让人想破头的难题,却是我所享受过的人生最大意趣,也是我难以担当的重负。因学识、学力不足,我的研究还浮在浅层次上,书中定有不少谬误,我将时刻期待着读者的批评指正。 感谢著名学者秋风先生欣然为本书作序。秋风是一个纯正的自由主义者,或者如他自己所说,是一个“混合了其他成分的”中道自由主义者。他提出“儒家宪政民生主义”的框架,尽管质疑的声音不少,但他的意思我还是明白了。他相信人类社会各民族的文化,相同、相似之处多于区别和对立,这一点在人类社会早期表现得尤其明显。说中国与西方彼此有多大的差异,不过是后人的意识形态想象或专制对思维限制的结果。他相信中国传统文化里面多有民主的因素和自由主义倾向,只是这些珍贵的遗产被后人遗忘了、亵渎了,他要把它们重新找回来,并坚持认为这些东西是全人类共有的,并必将与人类的主流价值观融合在一起。若秋风确实是这样想的,那么,我俩的立场就非常接近了。我们坐而论道,不希望别人替我们找出只属于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也不希望我们的传统被某些可疑的或不相干的东西全然代替。那天,我们一起去位于天津老城厢的同悦兴茶楼观老生凌珂的原生态京剧《搜孤救孤》,我评一句:“权力能使人变得这样坏”,他跟一句:“只有更坏”。是的,权力之上,如无他人施加的宪政之索之束缚,便只会出现“更坏”的结果。 感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感谢本书的策划者吴兴元先生,还有兢兢业业的编辑,他们为这本小书的编订做了大量工作,一堆杂乱无章的时评、随笔,经他们的巧手整理拾掇一番,竟独立而成一本新书,其中不仅有他们的辛劳,也含有他们不少颇有见地的想法。亦感谢我的父母、妻子和女儿,他们以无休止的辛劳和等待为代价,换得和赐予我真金不换的学术思维和写作时间。没有他们的真情支持,我将一事无成。 我为在我们国家的民众中传播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已经整整努力了10年。我知道,有人做得比我还久、还好。若问我现在的心情,告诉你,“那是一粒埋在土里未发芽的种子”(泰戈尔)——同志仍须努力,种子刚刚发芽,但我分明已感觉到了,如今为种子浇水的人越来越多了。只要我们大家携手同行,持之不懈,希望的种子总有一天会破土而出,然后它就会在我们这个纳税人权利匮乏的国度里开花、结果,直到长成参天大树。 税收“三性”再认识 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又名“无声的中国纳税人”)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笔者完全接受,理由是: 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 2011-11-03 16:23  1人喜欢 第一部分 筹众人之钱 办众人之事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税收“三性”再认识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又名“无声的中国纳税人”)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笔者完全接受,理由是: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事典》中的一个辞条证明“无偿性”的存在,而我的看法是,“无偿性”只是征税过程中的一种表面现象,并不是税收的本质特征。在《物权法》即将实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公民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最应该强调的恰恰是税收的“有偿性”。日本人的看法未必就正确,而我的观点未必有错。我们知道,政府对赋税的取得,从来都是用“征收”一词来表述的。征收,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强制性剥夺,也就是说,是国家强制性地将个体财产收为国有,由国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征收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引发的是一种民事法律的后果,这就是财产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法学界的郭明瑞先生最近撰文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从民事效果上说,征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为强制性,即不论所有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国家;其二是有偿性,即国家须向被征收者(郭先生在这里用词为“财产所有人”,我认为不妥,因为被征收后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支付对价,而不是无偿地将财产收为己有。如果国家是无偿地将他人的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就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没收”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税收是国家“没收”而来的吧?在法治国家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国家,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之,这就是私权神圣的基本原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征收赋税,但必须事先征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经过征、纳双方的法定的“谈判”过程(一般以代议制的形式进行),由纳税人的代表“授权”给政府,这样的赋税才是合法的征收,才能得到纳税人的尊重和自觉遵从。而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征收,则不能被认为是赋税,而是凭借国家强权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没收”,从理论上说,政府想征多少税就征多少,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障碍。因此,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税收之先、征税之前须取得纳税人的认可,这是国家税收与收取“保护费”最大的区别所在。整个理论假设,怎能容许“无偿性”的存在?现代税收与传统税收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税收只是政府手里强制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已,而现代新型税收则有双重含义:从政府的角度说,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从纳税人的角度说,它是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纳税人纳税就是在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就像在商场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公平合理。如果国家通过征收而获得利益,却不付出相应的对价补偿被征收者的损失,就属于“不当得利”了。从本质上说,税收的确具有强制性,体现为对个体财产权自由行使的限制,但这种强制性权力的来源正是它的有偿性,体现为赋税的征收不是对被征收者利益的剥夺。税收的征、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是无可取代的资源有偿配置关系,而无偿性征收只是它的表象。其中的道理,正如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马克思亦曾说过:“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举个例子说,博物馆和历史遗迹,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既然公众已然纳税,这些场所就应当向人们免费开放。这是纳税人理所应当享受的权利。当然,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也未尝不可。但一是不可收费太高,二是所收费用必须严格使用于限定的用途之上,绝不可以一方面接受政府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毫无道理地收取高额费用,否则,就构成了纳税人的双重负担。税收有偿性的原理还告诉我们,政府对纳税人的“返还”是否“一对一”(即交多少税得到多少公共服务)并不重要,政府的服务针对的是所有的纳税人,追求的是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平等不等于绝对平均,只要总体上求得大体相当即是较为理想的状态。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机构和设施必须让所有的纳税人共享,不管是一年交了一百万还是只交了几元钱,都应当享受同样的待遇。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交的税金,怎样做才能向纳税人交代得过去,是政府安排支出的时候必须首先考量的因素。预算支出项目在人民代表大会辩论通过的时候,代表们不仅要向公众解释这些项目对国家有什么好处,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信服它们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特别是对民间经济的发展有什么好处,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不只是政府,所有公营的事业机构都必须以此为准则。只要你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那么你的成果就应该让所有的纳税人共同分享。比如,公立学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这些学校的图书馆、计算机、艺术展览等就必须向所有公民开放,任何人不得通过这些设施和设备牟取私利。私立学校是用私人的金钱建立的,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如果私立学校中有一项专利申请得到了政府的资助,那么这个专项就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大学里的博士研究如果接受了政府的资助,论文或发明成果就属于纳税人,如果有人拿它去申请专利据为己有,就应该属于是非法占有公共资源。“无偿性”长期盘踞我国税收基本理论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不妙。它片面强调国家(政府)的政治职能,赋予政府征税以至高无上的权威,把税收等同于公民屈从于国家意志的产物,却忽视了政府所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忽视了公民在税收关系上的主体地位和纳税人的权利问题。这种理论上的偏颇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不良的后果,成为纳税人长期处于被动、卑微地位和社会上普遍存在“税收反感”心理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在我国财政税收领域,无论是学者还是社会公众,除了少数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者(包括网民),没有几人能真正明白和重视这个道理,反映出在我们这个缺乏启蒙的社会中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和税收文化的艰难程度。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必要在其税收理论中再次伸张这些现代税收的前提条件,因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和私有财产在税收之先的赋税制度在他们那里早就建立起来了,强调税收的什么“性”对他们来说都是自然而合理的。但是别忘了,他们是“站在二楼看风景”(夏勇语),而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大厦连一层的基础工程尚未竣工。人家不提是不需要再提。第二,关于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也谈”的看法是,法的强制性“是从法理上讲的,并不意味着各门法的特征都是强制性的,像民法的特征,我就没见过哪个教材上讲它的特征是强制性”。以我十分有限的法学知识,感觉这个观点尚缺乏说服力,至少我们不能反过来说,法理学中对法的特征的归纳不适用于民法。法理学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运行机制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应该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做一种横断面的考察。如果理解没有错误,这里面应当包括民法。民法也是用来调整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一种必须遵行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应当没有根本的区别。换句话说,如果与法律无关,仅属于道德规范,就不需要法律的调整了。法理学中有个“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其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这应当是一条适应所有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等,其中的民事责任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可引出民事制裁,这是由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但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当然,民事制裁终究与刑事制裁不同,其目的虽然也是预防和制裁违法,但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正因为民法的强制性与刑法等法相比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相对较“弱”,容易让人感觉它不具有强制性,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觉。民法也是“法”,其核心内容仍是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当民法与其他法律内化为国家文化和国民素质的时候,一个国家的法治基础就形成了。当然,上述对民法强制性的解释未必准确,期待着程强先生及其他学者的进一步指教。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征,但必须明确,这种权力不能理解为赤裸裸的暴力强迫的属性,还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强迫人们纳税,必须具有正当与合法的基础。首先,税法来源于宪法,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的集体授权,这当然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议会表决的形式来进行的;其次,税法来源于国家理性和国家存在的依据。例如,国家征税不得为非作歹,不得横征暴敛,不得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法定的利益,等等,这是税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第三,对税收“固定性”问题,我没有更多要解释的,这也是个“前提条件”的问题。如果税外各种名目的征费本身就是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那么,它们恰恰是不能“固定”的,或者说,是纳税人应当“违反”的。因为把这些的“税收”固定下来,任何人都很容易预见到它的后果是什么。当一个政府的税收行为还不透明的时候,当纳税主要还是公民单方面义务的时候,当纳税人还难以行使政府用税监督权的时候,当税收制度的设置还是政府“自说自话”、自定章程的时候,我反对把那些制度之外的收费“固定”下来的任何企图,反对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甚至反对新增任何税收,不管经济学家们鼓吹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反对。还需说明一点,据我了解,我国教科书上所阐述的税收“三性”,最初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归纳提出的,在年代上,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那是个不需要确认公民财产权在先原则和不必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征收”与“没收”的时代: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职工个人几乎没有私有财产,生老病死,完全依附于所在单位。在这样的制度下,政府对个人几乎没有征收;而政府对企业征收什么、征收多少,怎样征收,还有对企业投入多少、如何投入等等,完全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企业和个人完全处于被动“听喝”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当时政府对企业实行的是利润全额上缴的分配制度,如今天的朝鲜,仍在实行这样的制度。就这种体制而言,“税收三性的提出,符合当时的制度需要和要求”的说法,应无大错。“税收三性”问题在学术界已争议多年,至今仍无定论,但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现在已是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市场社会,政府与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个人不再依附于单位,“臣民”逐步转化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社会的公民,并将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构履行决策和监督的职能。我们对“税收三性”问题的再探讨,其视角只有锁定在这个方向上,才可能寻找到正确的答案,才能使我国税收理论的发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程强先生说:“在当下,更好地解决税收问题的责任仍然在政府,李教授的文章与其说是写给纳税人的,不如说是写给政府的。”诚如先生所言,现实的中国,无论纳税人意识的形成(这不能认为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还是现代税制的构建,最大的障碍其实都不在民间,而是在政府自己。原载《书屋》2007年第五期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 第二... 2011-10-26 14:04 章首语:上篇 筹众人之钱,办众人之事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第二章 谁来决定税权?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了一条资料,邓小平一次会见美国国会议长,向他提出来一个问题:“总统也得找你们要他的钱?”这个问题提得很微妙,我把它称作“邓小平之问”。“你们”指的是美国国会,“要他的钱”,就是总统的钱。邓小平出题的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30年过去了,改革开放贯穿了这个时代,我们如今能回答好这个问题了吗?我们的官员、学者,我们的财政问题专家们,能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了吗?第三章 什么是“阳光预算”? 预算的公开性,我理解是要把预算置于阳光下,让全体公民“品头论足”。建立责任政府的首要标志是财政问责的有无,即人们对政府“为什么要这样支出财政资金”以及“这样支出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和好处”提出疑问;作为被授予财政资金支配权的政府须如实作答,若发生错误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缺少财政问责,政治问责就是空的,民主法治也就是空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第四章 “阳光预算”需要依靠法治 预算公开的关键在法治和民主,国家须有专门的法律保证公开的数字准确和完整,所有的预算信息都要公开,所有的政府财政行为都要纳入预算,不能有预算之外的财政行为,造假或隐瞒要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上的受贿贪污同罪。要允许“围观”,亿万双眼睛盯着政府怎么花钱。没有这样的心胸,没有这样的空间和机制,搞不成预算公开。第五章 政府花钱干什么? 政府支出和收入增加的目的在于改善个体与家庭的经济处境,这就是公共支出的最终归宿。做正确的事——提供符合公民要求的公共服务,以正确的方式做事——以最低的税收成本向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则是全体公民对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定位和要求。人们在给政府公共支出的效果打分,也在悄悄地算计着自己交的税值不值,然后决定自己该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眼前的这个政府。这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是一股中国现实发展中的新潮流。无论多么强悍的权力,都挡不住它的发生、它的进步。第六章 他山之石 看一个国家的体制是不是运行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单看它如何处置预算权和有无严格的拨款机制,足矣。很难设想,一个缺乏预算决定权的立法机关、一群并不真正了解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代表、一份通过暗箱操作编制出来的预算草案,加上一个严重缺乏约束的财政拨款机制,其审议、通过和执行过程会是严肃认真的,其结果是经得住经济现实和人民信任之考验的。第七章 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是权力和规模有限的政府,是“廉价”的政府。也就是说,是纳税人养活得起的政府,更重要的,是允许人民说话和思考的政府。政府既不能限制人民说什么、听什么、看什么,也不能强迫人民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因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政府来自于人民的选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下篇 税感时代,何去何从?第八章 我国税改刻不容缓 中国个税税制改革,光靠羞答答地调整免征额是不够的,需要对税制设计来一场外科式的手术,方向就是由现行的分类税制转为欧美国家已施行多年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综合税制。第九章 减税是方向 只有轻税,我国公民才有消费的热情,才有投资的积极性;只有轻税,我国经济才能保持长久发展的势头而不被动摇,财政才能真正建立在牢固不破的基础上;只有轻税,我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让大家过放心日子。第十章 什么才是合理的个人所得税 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第十一章 如何面对财产税 在征收财产税之前,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先解决掉,就是用法律在政府征税和公民财产权之间划定一条任何权力、任何人都不能逾越的界限。而这,正是我国以往的税制改革几乎完全忽略的领域。第十二章 如何认识隐蔽的间接税 你知道什么是间接税吗?让我告诉你。它是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税负能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买东西的时候,你看到的只是一个价格,实际上那里面有文章,厂家或商家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了。由于价款和税款没有分别标出,是合在一起的一个数字,你就很容易以为那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而纳税的事与己无关。其实正好相反。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同时在交税了。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是不是情愿,你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第十三章 不可或缺的新税种 罗伯特•艾尔斯说,税收政策是生态重建的关键。好的税收不应满足于做财政增收的工具,更应当关注税收的“质”,即检验政府所收取的税收收入中有多大比例是以损失自然资源、破化环境为代价的;有多大的比例来自对环境的保护;有多大的比例来自于公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优良的税收,不应鼓励对社会有害的经济活动,不应鼓励有限和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过早耗尽。第十四章 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何解决 在公共政策上,我们不能让广大中低收入者继续承担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让“鲁滨逊税收”继续起“劫贫济富”的反作用,不能继续用过时的制度绳索限制和管制人们的投资经营热情,不能再划定地盘,允许那些大型国企作山大王式的垄断经营,不能再让我们辛辛苦苦的人民享受不到发展成果,各种涉及公民利益的分配政策不能再像个密封罐似的让人看不见、摸不着。毕竟,大家都过得好,才是真的好。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 2011-10-26 13:54 愿税收宪政的思想之花遍地开放——作者自序 这是我的第二本时评、随笔文集,与我第一本集子《李炜光说财税》(河北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只间隔一年。并非我的“产量”有多高,而是那本书容量有限,不少文章没能收进去。没能收进去的文章,加上一年多来的数篇新作,就组成了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税收的逻辑》。比较上一本文集,有些话题依然在谈,如治税权归属、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纳税人权利、减税政策等,又增添了一些新的话题:如税收伦理、公共支出归宿、预算拨款权、预算法修订、公民意识与自由、央地财政关系、收入分配改革等等。本书对预算的公开、透明问题非常重视,专门用了两章加以探讨,以至于当初起的书名是《别挡了我的阳光》,可能由于编辑觉得概括性不强而弃之未用。 税收学历来被视为官府之学,给领导出谋划策之学,寻找政策依据之学。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收是国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的交集点,而非政府单边之事,所以它也是民间之学,与亿万众生之图存、之福祉、之未来息息相关。所以,公众(纳税人)对赋税的认识和看法,也应该在税收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游离其外。如阿马蒂亚•森所说,你不能凭一部分人的富裕和局部的繁华来判断整个社会的快乐程度,你必须了解草根阶层的日常生活。我觉得他是说给每一位学者或决策者听的,关键是我们是否听得进去。 对政府职能,亚当•斯密给定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建立基本的法律秩序、保护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建设和维护私人无力做或不愿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政府用保护和正义职能来交换收益,其职能上限由国家设定的目标和政府面临的约束来决定。他还特别强调了节俭的价值,主张政府不能让人民感到财税负担沉重。这些也是一国公共财政应具备的基本内涵。在公共服务问题上需要加以澄清的一个观念是,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政府就必须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不是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公民就必须接受什么服务,没有别的选择。就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道理,现实生活中却远未成为人们的共识。 本质上,财税是一种国家基本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配属问题,这是财税问题的“根本”,中国财税改革的所有盲点和难点,不在别处,就在这里。弄懂了其中的奥妙,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谜团都会迎刃而解。可惜,这么多年过去,不少专家还是在与之相反的道路上行走——追求政策措施的枝节微末很是卖力,却遗忘了赋税的根本问题。中国长期奉行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其实是一种帝国性质的理论,财政资源的所有权非常明确,是国家——其实就是政府本身。在中国,国家与政府两者始终没有分开——分开的理由和事实都未曾出现过,以至于很多人至今还弄不清它们是否应该分开,应当创造税收新思维的学界也没有认真地进行理论澄清。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只有这两者的结合,才是“财政”的全部内容,并构成一国政治权力的核心部分。“财政权”和“财政治理权”并不是一回事,不少学者把它们混淆了。此外,税收也不只是一件可用的工具,税收里有正义,有人性,有光明,有善,还有爱,而这些,也是我国税收学术探讨和教学所拒绝的内容。 相比于传统社会,当代社会拥有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国家的威慑镇压力量壮大到极致,财政征敛和消耗的能力亦随之无边际地膨胀,并不断以张扬的气势进行外部展示。所谓“国之利器不可示人”(《道德经》)的说法早就被统治者们抛弃掉了。相对而言,民间经济主体、纳税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能力不是更强,而是更弱了。生活中常见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任意侵犯纳税人利益、肆意损耗侵吞国家财政资源的恶劣事件发生,说明给国家征税和用税的权力划界的必要性更加迫切,也更加艰难了。 其实在中国,公共财政、租税法定主义、预算公开等说不上是什么新鲜东西,清末时官产学各界就曾大力推动这些改革,一些领域还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当时已日落西山的清王朝自己设立的资政院就曾大幅度削减清政府1911年的预算,即使拿到现在来说也是了不起的进步之举。既如此,清王朝为什么还是一步步地陷入了绝境?这样的问题,就不是今天那些以“出谋划策”为己任的学者们所能回答的了。几天前刚刚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与不少同行交流,大家的一个共同感觉是,公共财政在中国虽然已推行了13年之久,却变得“越来越不像了”,意思是我们与公共财政的距离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了。 的确,中国推进宪政民主改革的难度,怕是比一百年前小不了多少。表面看,政治权力的绝对权威已逐步被淡化,再也难以独步天下,似乎大家都是改革的支持者,但一到实践层面,分歧立马就表现出来,这一点在预算公开问题上表现得再清楚不过。 中国的制度改革已然失速,面临的仍是200年前龚自珍就指出的老问题:执政者在涉及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的选择问题上总是进退失据,最终迈不过“自改革”这一关。社会痼疾的根源其实在它自己身上,却视而不见,总觉得阻力来自于他人。问题在于,不改革体制,深宫大院里的皇上怎么可能知道外面街上粮价多少?肉贵几何?手下的人是真心为民办事,还是胡乱花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是历史问题,也难说不是现实的问题。 当年,伏尔泰评论英国的制度时曾说,这个国家的掌权者有足够的权力去增进公益,而当他企图作恶时,马上就会被别人束缚住。我理解,这就是宪政民主,就是今日体制之“自改革”的基本含义。那种政党和行政体制混合不分的体制,那种“没商量”、“不透明”的财税体制,与社会主义无关,与人民利益无关,与市场经济无关。中国最需要的是与传统的权力社会彻底决裂,而不是千方百计地维护它。如果总是跟这样的体制藕断丝连,中国的经济发展便难以为继,中国的文明便难有真正的进步,或许过些年回望一下过去,会发现自己不过是原地打转而已。 好在事情还是起变化了。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进步,“百姓时代”正在退场,“公民时代”正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到来。这种公民社会,是以整个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为价值背景的。无数“小人物”组成的纳税人群体,构成了心口相连的公民社会网络,其日益显示出的独立立场和力量,使得国家权力的运用不能再那么随意,使得掌权者们发现自己置身于民间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越轨行为难以逃逸其外,也使得中国历来信奉权力通吃的国人开始懂得不能再轻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才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真正变化之所在,史上空前。更加难得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整体价值观的转换,其发生的动因来自于民间而非高层、自下而不是自上。 本书的这些时评、随笔和访谈大多公开发表在报刊、杂志上,属于公共性质的写作,有别于学术性较强的论著,目的在于普及推广财税知识和公共财政理念。作为一个财税思想史和财政学理论学者,我喜欢在历史演变的脉络和现实的理论政策间游走,并且一直认为,财税问题出现的原因经常不在财税本身,而是在其外,这就要求财税的研究者要像许多人文历史学者那样具有广博的知识和综合开放的眼界,才研究得了税收这样的“真问题”(罗纳德•科斯 语)。学界也历来有赋税问题难懂的说法,经济学家们对此类问题远不如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之类问题的探讨和宣教多,或许就是证明。学术上的一小步,通常要总结多少人的研究心得,克服多少人的盲目、固执,突破多少人的既得利益才能做到?夜深人静时思考那些让人想破头的难题,却是我所享受过的人生最大意趣,也是我难以担当的重负。因学识、学力不足,我的研究还浮在浅层次上,书中定有不少谬误,我将时刻期待着读者的批评指正。 感谢著名学者秋风先生欣然为本书作序。秋风是一个纯正的自由主义者,或者如他自己所说,是一个“混合了其他成分的”中道自由主义者。他提出“儒家宪政民生主义”的框架,尽管质疑的声音不少,但他的意思我还是明白了。他相信人类社会各民族的文化,相同、相似之处多于区别和对立,这一点在人类社会早期表现得尤其明显。说中国与西方彼此有多大的差异,不过是后人的意识形态想象或专制对思维限制的结果。他相信中国传统文化里面多有民主的因素和自由主义倾向,只是这些珍贵的遗产被后人遗忘了、亵渎了,他要把它们重新找回来,并坚持认为这些东西是全人类共有的,并必将与人类的主流价值观融合在一起。若秋风确实是这样想的,那么,我俩的立场就非常接近了。我们坐而论道,不希望别人替我们找出只属于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也不希望我们的传统被某些可疑的或不相干的东西全然代替。那天,我们一起去位于天津老城厢的同悦兴茶楼观老生凌珂的原生态京剧《搜孤救孤》,我评一句:“权力能使人变得这样坏”,他跟一句:“只有更坏”。是的,权力之上,如无他人施加的宪政之索之束缚,便只会出现“更坏”的结果。 感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感谢本书的策划者吴兴元先生,还有兢兢业业的编辑,他们为这本小书的编订做了大量工作,一堆杂乱无章的时评、随笔,经他们的巧手整理拾掇一番,竟独立而成一本新书,其中不仅有他们的辛劳,也含有他们不少颇有见地的想法。亦感谢我的父母、妻子和女儿,他们以无休止的辛劳和等待为代价,换得和赐予我真金不换的学术思维和写作时间。没有他们的真情支持,我将一事无成。 我为在我们国家的民众中传播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已经整整努力了10年。我知道,有人做得比我还久、还好。若问我现在的心情,告诉你,“那是一粒埋在土里未发芽的种子”(泰戈尔)——同志仍须努力,种子刚刚发芽,但我分明已感觉到了,如今为种子浇水的人越来越多了。只要我们大家携手同行,持之不懈,希望的种子总有一天会破土而出,然后它就会在我们这个纳税人权利匮乏的国度里开花、结果,直到长成参天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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