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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迷信与暴力 历史中的宣誓、决斗、神判与酷刑 [美] 亨利·查尔斯·李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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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迷信与暴力
副标题:历史中的宣誓、决斗、神判与酷刑 作者:[美] 亨利·查尔斯·李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49582662 出版时间:2016 页数:707 定价:108 内容简介: 为撰写《迷信与暴力》一书,亨利•查尔斯•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作为特殊藏品(special collection)珍藏。 作者旁征博引,记述了西欧各主要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中对宣誓断讼、决斗断讼、神 判断讼、刑讯逼供等各种古老司法程序的规定,并介绍了相关著名案例,同时对西方法学充斥着迷信和暴力的、不为人知的黑暗过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 尽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为历史和法学的重要参考书,《迷信与暴力》依然不断被再版和重印,其学术和文化价值可见一斑。 ◎ 编辑推荐 ◆ 梅特兰:我们彻底地信任亨利•查尔斯•李及他的作品; ◆ 轰动一时的宏篇巨作,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亨利•查尔斯•李代表作,百年来不断再版和重印; ◆ 诠释人类从原始野蛮向... 为撰写《迷信与暴力》一书,亨利•查尔斯•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作为特殊藏品(special collection)珍藏。 作者旁征博引,记述了西欧各主要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中对宣誓断讼、决斗断讼、神 判断讼、刑讯逼供等各种古老司法程序的规定,并介绍了相关著名案例,同时对西方法学充斥着迷信和暴力的、不为人知的黑暗过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 尽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为历史和法学的重要参考书,《迷信与暴力》依然不断被再版和重印,其学术和文化价值可见一斑。 ◎ 编辑推荐 ◆ 梅特兰:我们彻底地信任亨利•查尔斯•李及他的作品; ◆ 轰动一时的宏篇巨作,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亨利•查尔斯•李代表作,百年来不断再版和重印; ◆ 诠释人类从原始野蛮向文明开化迈进的过程,揭示人类思想中某些最离奇的迷思; ◆ 中文首译本,文辞典雅风趣,底本为1878年表达更清晰、内容更丰富的英文第三版。 ◎ 名家推荐 李博士的荣誉就在于,他是少有的勇于挑战欧洲大陆的法律及法律文献的非英国学者之一。他用肉眼直视它们而不是透过眼镜来评判它们,后者是一种更为简单的工作。我们彻底地信任他,是因为他仅把视角固定在中世纪,而且他也从不引用那些带有冲突和争议的观点。我们不能把这种研究方法推荐给一般人而只能推荐给意志坚定者,而李博士正是一个拥有坚定信念、冷静客观、谨慎细心的人。 ——费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剑桥大学教授) 他在美国最有名的著作是《迷信与暴力》。大部分律师都熟知这本书,因为受到职业的影响,他们对这本书比那些执法者有更多的兴趣。这本书已经再版四次并仍在继续再版。 ——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哈佛大学教授,中世纪史权威) ◎ 译者推荐 恐怕在那个时代,对宗教、神明、权威者等等的任何质疑,哪怕有理、有据、有节,都还是有风险、有争议的。然而,作者的先进性正在于此,我们在今天,仍可看到,这本写于百年前的书,几乎没有任何屈从于“时代局限性”的错误评论,甚至哪怕用今人的眼光看,都依然有点未卜先知的意思。——这或许才是真正的历史学者的样态。 ——X. Li(《迷信与暴力》译者) 亨利•查尔斯•李(Henry Charles Lea,1825—1909),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美国历史学会主席(President of AHA,1903)。他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欧洲中世纪历史方面的专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哈佛大学,曾接受他女儿的捐赠,设立中世纪史方面的亨利•查尔斯•李教授职位来纪念他。其代表作有《迷信与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中世纪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iddle Ages)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等。 亨利•查尔斯•李雕像之基座: 亨利•查尔斯•李(1825—1909),费城最重要的公民之一。 年轻时,他是自然科学的钻研者和文学作品的评论者; 成年后... 亨利•查尔斯•李(Henry Charles Lea,1825—1909),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美国历史学会主席(President of AHA,1903)。他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欧洲中世纪历史方面的专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哈佛大学,曾接受他女儿的捐赠,设立中世纪史方面的亨利•查尔斯•李教授职位来纪念他。其代表作有《迷信与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中世纪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iddle Ages)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等。 亨利•查尔斯•李雕像之基座: 亨利•查尔斯•李(1825—1909),费城最重要的公民之一。 年轻时,他是自然科学的钻研者和文学作品的评论者; 成年后,他是商业及金融领域的勤勉有成者和内战时期的爱国者; 那之后,他是公民事务与慈善事业的领导者和拥有世界声誉的史学家。 其著作,尤以措辞之精准、判断之公允以及对真理之热爱见长。 他殚精竭虑,他无负光阴。 这套丛书还有 《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沈家本传》,《满地江湖吾尚在:章太炎与近代中国(1895—1916)》, 3.5星。启发还是有的,就是相对少一些。本书例举案例太多,而深入探讨的话题显得薄弱,仅仅在每章的开篇有一些启发性的总起。对业余者而言,显得有些浪费时间。西方世界的文化和思维和中国还真的大不相同呢,但是人性又是相通的 作者收集资料非常细心,遗憾的是止步于此,本书对宣誓、决斗、神判的否定伴随着对文明开化的追捧,然而正是象征文明的罗马法的复兴引进了同样为其否定的酷刑,而在前三样为主流的时候酷刑几乎是不存在的。看在译者的份上,多给一颗星。 漫长的中世纪,迷信与暴力充斥,法律不足以维持公正,反而成为戕害和凌迫的手段,在这几个世纪的缓慢演化之中,窥视一点一点细微的进步,和身而为人的尊严。严谨的八卦+有趣的学术+理性的剖析。建立在大量史料基础上的通俗史学经典著作,据说作者为撰写此书购买的一堆欧洲古籍后来专门辟出了一个博物馆陈展。 司法历史中的神判、决斗、复仇以及纠问式程序,都是当时人为解决秩序问题所能设想出的囿于当时条件的方法,古人所能设计出的制度皆是当时所能达成的较为有效的。 相当枯燥,另外我有点拿不准作者在侃侃而谈显示基督神迹的小故事时,他的态度是调侃还是认真的……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微店购买链接 自序 法学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历史。立法者的工作,不仅在于使其时代的行为和习惯融合成为文化,而且将最深刻的思想和信念实体化,坦诚地直面我们的审视,不带一丝遮掩。这为我们提供了对过去景象的最确实可信的概括,而其中细节幽微... 又到了一年一度装神弄鬼的时候了! 每年的10月中旬开始,往返灵界与人间的通路越来越畅通,这个值在10月31日到11月7日之间到达顶峰,死神准备好了重返人间,祖先的亡灵和邪灵也都跟着过来,仙人出动了,小妖精也到处乱窜。 万圣节前夜,异教女巫深夜集会,庆祝他们的萨温节(... 兰州晨报:专业领域之外,亨利·查尔斯·李对普通读者来说还是有些陌生。你当初是如何关注作者并翻译他这部作品的? X.Li:在进行比较法制史论文检索时,反复看到学者们提到Henry CharlesLea先生的作品。随后发现,尽管其著作在美国几乎年年都被各出版社重印,搜索中... 亨利•查尔斯•李(1825~1909),美国著名历史学家,1903年担任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他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欧洲中世纪历史方面的专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其代表作有《迷信与暴力》、《中世纪宗教裁判史》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等。 据中文版译者... 古代西方和中国(东方),就好像是平行时空中的两个世界。 人类一路走来太艰辛了,今天人们引以为傲的智慧,也是从星星之火开始起步,一点点得扩大。 从迷茫中尝试建立一点秩序,不断地尝试、改进、推翻、再尝试……如此循环。真的是一步一个脚印,螺旋式得上升。所以啊,读书... 中世纪时候,每当人类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便放弃自己的判断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为试金石,试探造物主不可思议的力量,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指望神明展现力量,而且希望天意的干涉可应请求而发生。如此一来,奇迹被指望着如同日常之事般、理所应当地发生。 “有疑问的案件... 读罢,本想感慨下现在岁月静好。 却也觉得一个个体生活在哪个时代都无异,毕竟思维判断的标准也是时代孕育出来的。 具体的不幸有很多表现形式,可感觉到的愤懑与无望,别无二致。 这么想想,若是以遗忘当初选择的标准为前提,赤裸裸来到世上生活,接受所在地的潜移默化,去哪... 历史中的司法 寻求“公义”的进程崎岖不平 今天的政治史时常说,“寻求公义”是人类在近代以来追求的进程。这在罗尔斯(John Rawls)那里得到了经典的阐释,又在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的课堂上得到了新的演绎,而司法可以说是现代政治体系中关于公义最为重要的制度性设... 誓言断讼法 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踪迹。 在古老时代,做错事的人无须向法律或国家赎罪,而只须向被害人进行补偿。此外,被害人往往不仅仅是一个人而已。有一条总的法则,每一个个体都要对整体负责,整体又要对每一个个体负责。 通过支付“血钱”这样的赔偿金,罪行得到宽宥,受害方亦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宗族共同责任制/家族合一 血钱,无论从何种意义来说,都算不... 2017-08-26 21:09 3人喜欢 誓言断讼法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踪迹。在古老时代,做错事的人无须向法律或国家赎罪,而只须向被害人进行补偿。此外,被害人往往不仅仅是一个人而已。有一条总的法则,每一个个体都要对整体负责,整体又要对每一个个体负责。通过支付“血钱”这样的赔偿金,罪行得到宽宥,受害方亦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宗族共同责任制/家族合一血钱,无论从何种意义来说,都算不上针对犯罪而施加的惩罚。它只是一种促使受害方放弃行使其报复权的补偿。其中的社会利益不在于抑制犯罪,而在于防止无休止的家族仇杀,以维护和平。家族的整体性至关重要,犯人的亲属有责任根据亲缘关系的远近分摊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这种家庭合一的观念对欧洲各民族法学的影响,犯罪之人有权向亲戚收取其所承担血钱的一部分,更有详尽的表格列举了每一亲属按其亲缘关系所需承担的比例,责任者范围囊括了三代以内的堂亲或表亲。基督教的引入,教会的纽带打破了传统的家族关系的连缀。总的规则,神职人员不能因亲属被害而分得血钱,也不分担因其亲属杀人而本须承担的赔偿金。(神职人员是例外)除了这样的例外,每一个蛮族部落的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单位,既是控诉单位也是辩护的单位。这种清楚的合一性,是使一些看似无理的法律合理化的关键所在,并且如我们所见,给后来的封建法律和习惯法留下烙印。——————————————————————罗马法中 誓言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意义。有些时候,蛮族的早期立法中有赋予社会某些阶层一些特权的例子,但是这些只是基于社会地位而授予的特殊豁免权。在欧洲整个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这种阶层特权的例子随处可见,成为等级特权制度的佐证。当不对实物宣誓时,宗教的制裁就被援用,以使发誓者对自己的责任之重认识深刻,神明们通过献牲的祭物出现,或者通过使用某些圣物确保神明的参与。寻求神明帮助的同时,借神的名义,使宣誓者坚持实事求是,仗义执言,然而所有这些预防措施都没怎么能够阻止狡诈的海洋之王弄虚作假。那个时代的观念,在各种教会的教条之中,都表现为评估一项誓言,要根据其外在条件(圣器),而非其本身内容。根据如此信仰,很容易产生这样的推论,即认为对特别神圣的圣物起誓后,伪证行为会立即招致惩罚,故而随后便有一些圣祠声名鹊起,成为解决争议诉讼之地。教会像这样主持向圣物发誓的仪式,而拿到的好处,解释其教义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也解释了这般做法得以推广的原因。——————————————————————这些愤怒的亲戚们如此渴望分得被杀亲人的偿命钱,那么他们就不会介意作点伪证,以便牟利。无论是在皈依基督教信仰之前还是之后,他们都几乎毫不犹豫地用狡黠的欺诈玷污最神圣的誓言。陪伴者的誓言,无关事实真相,只是分担被告的否认誓言而已。教会 采用了在那个时代,能够较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体制。神职人员迅速为自己攫取和霸占了让同阶层做无罪誓证人的特权,并且由此巩固了彼此的支持。这种权利主张伴随着各种好处。誓证人数依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定,共誓人的性质也影响对其质量的要求。对被告品行的证明规定也是一例,其品行决定了共誓人的数目。人数因案件性质而异,另一方面,若无关乎刑事犯罪,部分承认会导致誓证人数要求的减少。在盎格鲁萨克森法学中,被称为“破解誓言”的制度,也发展成了一个极其繁复的规则体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被告的阶层来规范共誓人的数量和质量。实际上,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中,一个人誓言的价值由它的地位决定。法学的架构,如此彻底的建筑于血钱制度之上,以至于社会各阶层之人的性命各有标价。辛克马尔声言:思想邪恶之人会合伙,互为共誓人,以对抗司法制裁,并确保豁免于所犯罪行,因此当被告坚持让其同党为其誓证时,就需要让他们经受严酷的神判,以证明其真诚。————————————共誓条件 如果有适合的证人,能够证明事实真相,被告就不能再利用共同誓证的特权。共誓仅仅是处理疑难案件的权宜之计。然而威尔士人是个例外,共誓脱罪的规辞是他们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几乎适用于所有诉讼。这种程序排除并高于其他所有程序。其他民族中,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指逝者为誓。——————————————————————共誓人显然绝非证人,不能指望他们提供证人证言,他们只是明确表达对本方当事人诚实品质的信心而已。证人作伪证不可能出于无意,但是共誓人可能是有意识,也可能是无意识为之。这些看起来都极不合理,但是在批评它们使无辜的共誓人处境艰难时,我们必须记住 那时候整个法律体系人是一堆文理不通的东西,究其起源 这种规则不过是将亲属们聚合在一起,抵挡来自法庭的沉重压力。因人性的邪恶而遭滥用,法律必须另谋他策,方能为国家伸张正义。但是法律就是法律,理性有时只能低头认命。对旧俗的崇敬之心还是推迟了势在必行的革新。* 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年代,人们依靠对个人品质的担保,或是煞有介事的迷信形式,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的精巧,这是自然而然的现象。 奇特的是,当被告的共誓辩护制度消亡时,要求原告共誓人支撑起诉讼的做法却似乎更加普遍了。控方共誓人原则被广泛接受。————————————————————在人类摆脱野蛮蒙昧的过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与逐渐式微的凶残暴力霸权之间的斗争,可谓机锋处处,我们这一代自作聪明的嘲笑先辈的前后矛盾,其实那正是人类螺旋式前进道路的一部分,犹如沉默的胜利奖杯般应当得到尊重,这胜利几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觉中依靠渐进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时代我们看到正义的实施,竟要披着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的怪现象,但应当记住:相对于过去那种对暴力的普遍依赖,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蛮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义,尽管道路曲折幽暗,却终能修成正果,我们对此不应大惊小怪。无论用何种方法,使强者向弱者屈膝,就已是对人性的伟大征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点而必须借助迷信终结斗争,那么当今天的我们坐享其成时,偏对这样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点无聊了。对于未开化的民族,就像对未受教育的人一样,感性强于理性。于是如果执着于保持不公的现状和凶暴掠夺的武士,能够接受用一场公平的战斗和神判来决断他的诉求,他就已经朝承认公平正义理念,放弃与人类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人孤立迈出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种间接方式,一个个逞强斗勇的个人被黏合起来,逐渐能够适应常设政府,并且形成了有组织的国家,开始珍视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抽象正义理念。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了他们荒谬的外衣,尽管确实笨重而粗糙,但是我们仍将其看作未来成功的宝贵雏形和先驱。对于人类而言,将疑虑的重担赋予权位较高者,逃避作出决定和探索出路等困难的问题,似乎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决斗断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决斗的习惯则是一种几乎存在于各个种族和时代的普遍现象,两者之间有着很大区别。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泄私愤的权宜之计。想用敌人的鲜血雪洗某种想象中的污点之时,就会进行决斗,它虽与司法性决斗更加相近,但也并非起源于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种私人报复权,以及封建时代绅士阶层独有的 与此相似的私人战争权。而司法性的决斗就如我们所见,开放适用于所有阶层 执行起来一视同仁。一个的目标是寻求报复,获得赔偿,另一个则是探查真相,公正执法。中世纪对决斗断讼的过分推崇,旨在通过确认此法与人类本身一样古老,以增强其权威。神圣的正义用剑说话,这样模糊的见解必然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存在。这不仅仅是终止战士们之间互相屠戮的机制,而是一种通过武力祈求上苍昭示正义的手段。决斗断讼在欧洲各部族中成了世代相传的体制的一部分。他们归化基督教信仰时,其所诉诸的神明,从异教众神变成了耶和华 基督和圣徒们,对刀剑断案的广泛信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将决斗当作最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弥补随处可见的伪誓犯罪。鉴于他们身处那个好战斗勇对大奸大恶姑息纵容的时代,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反而这种模式似乎更有优势:可以用誓言的种种恶果来震慑当事人和他们的证人,使得他们冒着决斗的风险,必须字斟句酌,口吐真言,这也让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倍增。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司法性决斗的适用扩大到了各个级别的案件中。这样一个与时代特征完美契合的习惯做法发扬光大,并非什么难以理解的事。实际上决斗借以助长狂暴混乱和寡廉鲜耻的那种弹性,大大促进了它在诉讼中的推广使用。在所有的时代,强健和勇猛之人都倾向于成为主导。因此能轻而易举地找到各种途径,拓展决斗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就不足为奇了。把每一桩诉讼都置于武力的管辖范围,并且剥夺了法官的一切权威,而使他们不能阻止其滥用。必须牢记,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并不像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那么荒唐,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司法权的确是主权中代价最高的权能。罗马法影响重大,在法学家们的努力下,罗马法到处渗透入习惯法,并改变了其特性。在封建制度至高无上的时代,这种用武力上诉的方式是唯一推翻原判的方式,而其他任何方式的上诉都是在圣路易统治之下的王权扩张从而得以引入的创新之举。这些有组织的暴力行为本身被认为是合乎教义的爱与和平的拘束,而当时的人类智慧似乎太过迟钝,因而无法意识到事实与设想如此令人震惊的南辕北辙。实际上没有任何问题是不能依靠刀剑或枪棒裁决的。与时代精神相融合,依靠单打独斗(决斗),解决至高无上的宗教信仰和帝国伟业问题。君主的大力扶持,加上高涨的骑士精神的刺激,司法性决斗获得了新的重要地位,并被前所未有的广泛采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此一来,就产生了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决斗断讼得到最终裁决的局面。无论什么等级的人都无法免于与同等级者决斗。即使地位至高无上之人也有此义务。在神眼中人皆有罪,但是在凡人眼中却是如此。人们用未来的不幸和惩罚的永恒说服自己,他们现在依然如此。当发生不公正的刑罚时,那就是不幸的受难者,在其被指控的罪名上尽管是无辜的,却是因其他的罪孽而受罚。那些战士们自己在决斗中也并非都是有把握,或者说愿意仅仅依靠其立场的正义性,时而贿赂一下上天,请求其协助正义或者偏袒错误。由于人们信仰虔诚,上天可能会被小一些的贿赂方法而收买。对决斗断讼的限制的薄弱,表现出好勇斗狠的诉讼者获得的机会有多么大。有一个被明确表述的一般准则,只有在无法获得其他证据的案件中决斗才是必然,此时结果可以放心的交给全知全能的上帝来判断。从很早时候开始,就有对最低案值的限制,当争议金额过低时,即使再好斗的当事人也无法将对方的生命和肢体置于险境。封建体制,加大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于是,条件的不同成了决斗的一个阻碍,并且成为许多规则的主题,它们因环境和地点的不同而异。地位的特权,有时会以最恶劣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时代的习惯和偏见,显然太顽固而不容易去除。教会人士继续采用决斗断讼,并且坚决的抵抗着对他们特权的任何侵犯。教会不打算承认对他管辖权的限制,尽管国王对决斗断讼的压制,也剥夺了其他封建领主法院的这项特殊收益,可她还是继续作为贵族领主的种种权能之一,体现着那个时代法律的残酷,经久不衰。—————————————————————— 决斗的规则在战斗开始之前,指导格斗的一般原则得到各方绝对的支持,其诉求的正义性就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并通过对福音书或者公认的圣物发下神圣的誓言,加以确认。败北,不仅意味着输掉官司,而且意味着伪证罪的判决,败诉的一方还会因此受到惩罚,而在刑事案件中它也意味着败诉的申诉人被判犯有诬告罪。神明的干预成为必需品,不是为了决定胜方,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执行。中世纪不公正的,习惯性地施暴于较柔弱的性别之上。要求当事人为他们将会在指定时间及时现身提供担保,也是一种习惯做法,缺席者会受到各种罚款和惩罚。对所有由缺席者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刑罚,保释者都要承担责任,当事人本人出现或被击败时,保释者有时还要分担当事人本人的命运。对于武器的选择,普通规则是敌对双方不应有任何凌驾于对方之上的优势,除了以下这种可怕的不平等——即当一个平民,斗胆挑战一位绅士时。那些没有能力挥舞刀剑或棍棒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免于参加决斗,即使最吝于言辞的司法规则,也赋予他们将自己的清白寄托在一些更加有能力获得神圣裁决的媒介上的权利。似乎原本是某个家庭成员的职能。至于残疾人的案件,使用斗士为格斗神判所必需。但是在非常早期的时候,这种做法被相当大程度的扩展了,从而与司法性决斗本来的原则发生了冲突,这表现在允许体质尚可的对手们采用替代者代替当事人本人进行决斗,而不论彼此是否有血缘关系的连缀。使用职业角斗士与虔诚求助神明判决二者背道而驰,后者是决斗断讼这一体制赖以维系的主张,以至于这种做法的引入必须是由某种外部原因引起的,这个原因无疑就是允许自由挑战证人。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这样的规定,大多数案件中的证人都是被雇来的斗士。进一步的表现,规定斗士应当在角斗场上发誓,表明他相信自己在这场争斗中是为维护正义而抗争。我们可以了解到,斗士一旦被击败,将被当作伪证犯,面临的是那些沉重的刑罚。晚些时候,当斗士职位的来源被忽略,而被各方认为纯粹是将自己的技能和勇气,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亡命之徒时,便发掘出一个更切实际也更加必要的理由以保持其严肃性。即 当事人本人依法必须向斗士支付报酬,即使斗士被击败,也要为其誓言和劳务全额支付约定的对价。面对这些风险,可以毫不奇怪的看出,雇佣斗士这桩买卖对于诚实的人们并没有多大吸引力,诚实之人无论用其他任何方式都将身体和灵魂融为一体。在骑士精神盛行的日子里,可能对于慷慨的骑士来说,勇猛投身于决斗场,以保卫被迫害者以及无依无靠的无辜者,没有什么异乎寻常,因为他被他所宣誓效忠的骑士精神的意旨所束缚。然而很大比例的起诉者,必然出于身体不适或主观抵触,极力避免亲自出场,如此一来,收费角斗士就成了一种正式职业,鲁莽冒失好勇斗狠的亡命之徒,或者通过毕生无止境的斗殴而刀剑娴熟之人,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可能将这种比他们惯于面对的风险更小一点的活计,当做一种营生,就这样这个职业形成了。古老的角斗士,和中世纪决斗士,根据法学理论,后者是挺身保护无辜者的,而前者则卑贱地将自己的生命交付给残暴的群氓。直到13世纪,斗士职业变得臭名昭著。他们被认为没有做证人的资格。奇异的是,众人却以这些被判定为最劣等的人为媒介,让他们现身于诉诸神明,严庄严裁决,寻求真相的神圣时刻,或者这些人即使捍卫了无辜者,也会因此行为被贴上声名狼藉的标签,而一旦失败就会被截去手脚或者绞死。胜利成了正义的证明。教会的斗士们拥有较高的地位,而且必须在格斗场法庭以及竞技场上保卫他们雇主的利益,当受到领主征召参加国家间战争时,他们也领导教会的武装护卫人员参与其中。这个职位既荣耀又有利可图,受到有身份的绅士们的追捧,他们将其当作一种自我强化的机会。而且许多贵族家庭追溯其产业的来源时,都会追溯到此种途径。他们通过支持肥得流油的修道院和富甲一方的主教们,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财产。封建主义的影响早早体现了出来,专属斗士大多成为世袭职位,这个职位的占有者,时常独立于他们的恩主之外。————————————————————衰亡人类抛弃祖先偏见束缚之前,其他因素需要多年才能缓慢地痛苦地发挥作用。第三等级(布尔乔亚)逐渐兴起成为重要的势力。 致力于和平之术的他们,看清了自己的利益在于对产业和商业利益的追求,享受稳固的常设法庭的服务,同时受到与其来往密切社群的所有人性化和文明化的影响,迅速形成进步观念。由此,几乎与第一批市镇的建立处于同时,产生了避免通过战斗洗脱罪责的欲望。这些让步看起来如此有限,却是对当时偏见的一种重大革新,而且是通向新兴的文明方向的最早暗示。格斗要受到一些限制,其本身或许并不够称得上多大改革,却清晰地表现出当时的大势所趋。最强有力的有效动因,始于十三世纪破坏了所有封建桎梏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其王权至上理论,对君王们来说再合适不过了,因为当时他们凌驾于强大的封臣之上的权威几乎仅仅是名义上的;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的理念不可能不对头脑清醒的法学家们散发出诱人的吸引力,其时他们已经对神权、封建权和习惯法上的种种种复杂而奇异的特权感到厌烦。如此推崇之下,罗马法复兴进展迅速,君主们不失时机地灌输对他们大大有利的忠君观念,而民法律师们是他们最有用的工具,便迅速成长为国家中的一股势力。当然斗争是长期的,因为封建主义是由于时代需要而兴起的。它是欧洲所有现行体制的基础,仅会受到细枝末节的攻击,只有在文明开化的启蒙思想大规模传播使其最终面临淘汰时,它才会被毁灭。法国大革命,成了最后的决战战场,为清除一个业已存在了900年的社会形态。司法性决斗已经多么彻底的从它的原始理论中发生蜕变,诉之于上帝的格斗也变成仅仅是一种几率问题,或者说是两位职业武士在力量和技巧上的较量。开明进步和强化中央集权的势力为一方,骑士制度和封建主义为另一方,他们之间的斗争此起彼伏,在法国得到了极鲜明的展现。这段从现代欧洲社会崛起的不谐因素中,唤起秩序和文明的、漫长而痛苦的纷争。所有傲慢和利益都成了激起抵抗的动机。对出身门第的偏见,封建教条的强大,骑士迷信的力量,自力更生的自豪感,加剧了失去固定赋税收入的恐惧。这些还不是全部,因为在这种习惯存续的若干世纪中,围绕这种习惯形成,集合了难以计数的大量势力和特权,他们不遗余力地挣扎以避免覆灭。但是金钱的损失,比起以这场改革为先驱的特权损益和权力收缩,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推进和平与公正影响力的每一步,都是对封建领主独立性的沉重打击。他们感到自己的世袭权利被侵犯、削弱到极点,而且他们本能地意识到,王室派遣的地区长官的管辖权越来越大,领主们的重要性就消失了,他们对周围的人们施行种种剥削的手段被削减了。冲动的封建领主发现自己成了曾被自己鄙薄之人的猎物,而且狡黠的律师们一通忙碌,就消解了他的祖先为之奔忙了数个世纪的成果。尽管格斗已经被废弃不用,但它依然是一种合法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当作一项权利来主张,或者由有权利的司法权威下达法令并执行。常见的是一些热心刚烈的缙绅阶层,要求行使决斗的权力,以平息纠纷,哪怕搭上自己的性命。决斗显然是一个法律事项,通过惩罚在刀剑裁决中退缩的不幸一方,证明了其权威性。亡者上诉——这是一种授予未亡人或最近亲属的特权,在公诉判决无罪之后,对被告人提出第二次审判。作为一项私人诉讼,通常适用决斗来裁断。——分割线—————————————————决斗断讼 就起源而言,单纯只是一种规范模式,在相对公平的考量之下是最强者的原始法则。如此混合交织之下,出现了一种诉诸神权的申诉,人们借此自我催眠,认为神明会进行干涉,并且使格斗事项按照永恒的正义进行。其他神判代表了人类更晚近的进步,蛮力已经多少从最早的野蛮至尊地位上逊退下来。而一种对全知全能的、正义的神性干预的依赖,无论是单一形式还是多种形式,已经成长得足够壮大,从而成为指导日常生活的支配性原则。在能理解“万能之神”概念前,要知道他也只是人类思想进步的一步,它将确定命中注定的结局,并且允许凡人一定限度的自由,以构造森罗万象中他们自己的支离破碎的部分。这是一种如此无限伟大的力量,其良善、慈悲以及公正,足以与其在世间形成的邪恶存在相匹敌,人有完全的自由,可以遵从其较卑劣情感的指令,而不至于逃避责任,同时不会干扰由神明的智慧与善举所注定的结局。据此,我们发现在几乎所有种族的宗教历史中,都有一种对神圣存在的信仰,伴之以这样的期待:每当人类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便放弃自己的判断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为试金石,试探造物主不可思议的力量,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指望神明展现力量,而且希望天意的干涉可应请求而发生。如此一来,奇迹被指望着如同日常之事般,理所应当的发生,每当人类选择以正义的承诺和不公的威胁试探神明的时候,自然法的法则就被搁置一旁。充满疑问的人们一直都在尝试通过呼唤上天的协助,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即便这样做时,他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中暗含的自鸣得意,而是自认出于完全的谦卑,将自己和自己的悲哀置于这伟大裁判者的脚下,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虽然有限却可使用且并未被否认的理性。在虔诚信仰掩盖下最恶劣的不虔诚做法。在这里看到的迷信,被基督教信仰的形式崇高化后,显示在如此多的种族之中,并且在文明化进程各异的背景下,它可能被看作一种人类进化途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却成了例外。在基督教时代来临的500年之前,他引人注目的思想就已在君王和孔夫子的圣贤之书中得以体现,其形式被发现与今日之正统理念相差无几。其中宗教信仰只是一个冰冷的道德体系,既避免了更有想象力的信仰的谬误,也掩盖了其优点。中国圣书《尚书》中,我们发现了一种基于终极力量“太极”,或者说上天的 至高力量 基础上的哲学理论。它们纯粹是理性的,或者说是受无常命运推动而运行的自然法则和力量的实体化。于是,严格遵循这样的哲学,现代中国法学没有提到任何由证人提供的事实之外的证据,而且甚至没有要求,也没有采取 “发誓” 这样的司法程序。与官方儒家学说并行的道家和佛教的兴盛,涌现了大量的传说和神迹。所以在大众头脑中,神明的介入可能永远只是被指望着去维护无辜和惩罚罪行。对于所有重要事项,这些蛮族诉诸各种神明,它们被平等地采用作为通向未来的指引,及探究被指控者有罪或无辜的方式。在猛兽蹂躏和瘟疫和盛行被认为是某些居民的罪孽报应的时代,这并非全无可能,确认罪人就这样成了其他人获得救赎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人对神明们的极度依赖,以及后者对人类事务的频繁介入,使得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在司法程序中,当人类的智慧有所不及时,神判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被频繁采用。神会指引你的心灵,并且将你导向公正的道路,并用真理和正义缚住你的唇舌。教会的机敏灵巧和人民的盲从迷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神判种类。我们将会看到适用其中的某些时,案件要靠发生奇迹才能获得无罪宣判,另一些则需要奇迹才能获得有罪判决,有一些完全取决于意志力,另一些则纯粹靠运气,而还有一些则通过对受试者的精神施加影响而发挥作用。教会事务中火焰审判主要受到教士们的影响,或许是因为它有一种令观者印象深刻的特性,与此同时它无疑又在许多情况下受细节控制者操纵,以确保产生想要的结果。它有时又以类似的方式被采用在无生命的事物上,以决定信仰或政体方面的观点。巫蛊罪:获取这种罪行的证据是如此困难,以至于除了审判没有其他的肯定性证据;不用这种方法,我们会缺乏绝对证据,从而无法制裁巫蛊,这就等于承认 魔鬼高于上帝 的迷信,任何其他结果都比这样的结局好。当它们被虔诚的接受,就成了弱者对抗强者的一种武器。(迷信)有人完全相信,哪怕只是对事实做了最微小的歪曲,伪誓者也会立刻遭到惩罚。在中世纪,这些危险的圣物十分普遍,而且不管我们怎样嘲笑这般天真的薄言轻信,仍大可相信在许多情况下,在现代法律程序的精巧也无能为力时,它们是诱导出坦白招认的途径。求助于上帝,来规定与罪刑相适的刑罚。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件无法只靠凡人的方法解决,作为一种必要的因素被频繁的提到。将它视为一种对因“行为不检而丧失同伴信心”之人的处罚时,这种制度就不再荒谬。另外一方面来看,在那些常识有限的人眼中,神判很可能单纯是一种仰赖神明裁判的诉求,它被大量运用于逼供或榨取违心证词的活动中。在那些忠于信仰的年代,基督教宣称,充满负罪感的良知必然实实在在得到强化,能够经受最严酷的宗教仪式,将救赎寄托在他的清白无辜之上。当刑讯逼供被用作司法程序以及获取证词和招供的手段,变得制度化并得以广泛通行,神判落得废止和迅速消失的下场,后者完成了它的使命,而且前者更加适合于那个较多理性、较少信仰的年代。在实践中,那些因思想开明而将神判当作迷信之举的人们,将它看作酷刑的一种。但是他们着重强调这类神判对被告的良心和意念大有影响,被告的麻木不仁顽固不化,无疑常常会在审判中崩溃。很容易想象,在迷信盛行的年代,较古老的神判形式可能有助于揭穿罪行,生命财产悬于一线的人的的思想,常受神判影响。从司法角度看,这种审判大多数是终裁性的。虔诚的感情,自身就能够赋予这个体制以信仰。被法庭判处进行神判的人,可以通过与受害方进行交易,获取依教规举行共誓以洗刷自己罪名的特权,从而逃脱更加严厉的审判。神判所造成的如此明显的不公正判决,给人们的信仰加上了一种严厉限制,而且将他们引向最奇特的诡辩解释。“无辜者有时会为之前的错误而被判犯有此罪”这一教条,同时也是一条古老的信仰。另一方面,神判有时被认为是最令人满意的一种证据。那个年代是不讲究逻辑的,人们的行动更多是出于冲动而非理性,并且律法的形式仍然太过混乱,而无法作为常规的固定规则确定下来。一般而言,由于结果大多极大的取决于神判执行者,他带来了不负责任的纵容或惩罚的权利。如果指望人们不会频繁屈服于滥用权力的诱惑,那未免太过高估了人性。即使最坚定的信仰也必然遭到动摇,并且这种不信赖的理由得到了支撑,因为结果常常受到质疑。规则,承认了人性中存在的罪恶。但是我们有理由犹豫,是否应当相信这些补救措施的有效性。总有一些人的头脑超越了时代的迷信和同伴的狡黠。在这件事上教会的领袖们将自己置于与其下级对立的立场上。对神判的频繁使用,显示出教会中的臣属们对于教皇的训示是何等的轻忽不遵。教会政策之所以起伏不定,很容易解释。在文明和道德方面,永恒之城是个藏污纳垢的所在。而教皇们太过忙于维持他们摇摇欲坠的宝座,以至于不会有闲心和好心,也不可能齐心协力的致力扩大他们的权力。萨克森和弗兰克尼亚的皇帝们对意大利的远征,逐渐将意大利带出了孤立处境,在条顿民族的协助下,教皇们的角色因为影响的扩大而得以提升。最终像格里高利七世和亚历山大三世这样的人物能够获得超越世俗和精神事物的至高尊荣。在与神职人员宏大体系旷日持久的斗争之后,教皇三重冕的威力成功超越了主教法冠,这一时期,教士们在神判执行活动中发现了权力和收益的源泉,这自然使他们不愿因教皇的言论而放弃权柄,经过许可的特权在其周围累积,而这些特权由高级神职人员、教堂和修道院参与,或是干脆由他们独享。即使没有直接的贿赂行为,人类的自私自利仍可能左右结果。但是,除了这些金钱犯罪神判对神职人员有一种天然的吸引力,因为他给予了神父一种特殊工具,以实现上帝的公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令世俗人士心怀敬畏,每个人都会感到自己随时会在神职人员手中倒下,而对于身轻骨贱的小人靠着滥用运气,它的吸引力更加强烈。通过这种手段从无辜的人手中榨取金钱,是种臭名昭著的现实状况。所有这些道德和物质上的影响,使得各地神职人员为自身直接利益而竭力维持神判制度,无怪乎他们毅然决然的为保卫它而奋战。然而在这件事上,就像在其他宗教政策的细节问题上一样 中央集权获得了胜利。当教皇的权威达到顶峰时,为废除这整个制度,1159到1227年间,在位的教皇们付出了持续而有力的努力。神圣的仪式都被掌握在罪孽深重的神父们手中,后来的教皇们继续打击审判。在支持教皇这般努力的问题上,开明的世俗立法者们行动绝不迟缓。尽管神判就这样从欧洲法学中消失,但赋予它生命力的信仰原则如此根深蒂固的存在于大众的头脑中,以致无法一举清除。在权衡大众思潮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罗马天主教会不停灌输的“上帝和圣徒们常常干预日常生活事物”’的虔诚信仰。教皇们所发出的禁令无疑大大影响了君主们,促使他们废除神判。不过其他一些因素在这件事上所发挥的作用也毫不逊色,12世纪和13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以及在疑难案件中引入屡试不爽的酷刑之法,大大推动了世俗法庭反对一切神判的步伐,还有一个强大的助力就是市民社会的兴起,他们凭着自己坚定的常识,否认荒谬的神判。如果我们将立法者对这一体制的禁止,看作人类心理构造转变的原因或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未知事物的神秘诱惑,对不可获得之物的孜孜以求,将我们的人性与超自然力量相连的渴望——所有这些混杂的动机,都促使我们对前文已经探讨过的那种迷信执迷不悟。尽管其外部表现可能已经被一扫而空,那些使他们生机勃勃的强大机制却保留了下来,活跃程度可能丝毫未减,因为其运作更加隐秘。一代又一代的丑剧上演,不可思议地彼此依附,焦急地等待着人类的后代们,似乎业已消亡的迷信又以另一种形式永存下去。甚至在今天仍有一股潜藏的迷信暗流,时而闪现。我们仍未彻底摆脱过去的弱点。每一个时代都为自己的罪孽和愚行所累。物质繁荣的进程诱骗我们牺牲心灵换取智能,即使在这之中我们本质上的两面性仍再度浮现。在这个时代的疯癫之中,人不能只靠面包生存。——————————————————————酷刑神判 是人类奇思妙想发明的方法,被不堪其扰的智者们用于应对粗鲁和半野蛮年代过于错综复杂的问题。酷刑,它在这个世界的大多数历史时期都得到了最明智的立法者的认可。事实上,神判和酷刑之间互为替代,它们很少共存,而且从大致上来说,如果立法上依赖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在社会的早期阶段,法官或申辩者的信仰不会使他们依赖向神明申诉的方法,那么他们自然会转而寻求向不情愿的证人榨取他们本想隐瞒的证言,以及从嫌疑犯口中挤出认罪供词的方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稳妥的方法似乎就是用痛感来刺激,为了逃脱痛苦,证人可能会牺牲他的朋友,而被告也可能屈从于与其罪名相适的刑罚。于是,循序渐进且行之有效的酷刑施行方法,成了探讨的对象,而且适用的规则也同时发展成为一套常规体制,构成了公认法学原则的一部分。总的法则是 不得对自由民施以酷刑。然而,随着专制主义的发展,对自由民的保护被打破了。当国家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令人敬畏的皇帝个人之手时,会发生什么?它是人们无限主权的代表和化身,不受追责的权威被交到他的手中。皇帝们急不可待地发掘和行使着他们的权利。天下之主,竟然以人们的痛苦取乐,因此有理由想象,法律和习惯并没有为这些无助的臣民们提供多少保护。被指控犯有反对国家和神圣皇帝本人的自由民应受严刑拷打,成为罗马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君主所掌握的这种权力,显然仅仅受限于它在施行权力时的审慎态度。有一些对酷刑适用的普遍限制,但是基本无力阻止它在残暴不仁、肆无忌惮的法官手中遭到滥用。帝国基本法规定,酷刑并非总能得到接受,却也不是总被拒绝。它是一种不可靠、危险和具有迷惑性的方法,因为有些人的意志如此坚定,无论承受何等酷刑都不会屈服;而另外一些人则是如此懦弱,仅仅出于畏惧就会立刻陷害无辜之人。一个人的软弱无能,使得说谎成了一种必须。对于酷刑的适用是没有限制的,进行严刑拷打的程度似乎取决于法庭的自由裁量。酷刑会导致谎言淹没真相。自由民的人身独立性,是所有原始条顿民族体制卓尔不群的一个特点。抑制犯罪的主要方式是授予被害方报复的自由,并规定赎罪罚金的固定金额,犯罪行为只被认为是对个人的伤害。对自由民人身不可侵犯权的保护,在奴隶身上则毫无体现,奴隶仅仅只是一件财产。并且如果他涉嫌犯罪,就会对他采取最容易和最迅速的定罪方法,他的否认不足采信,也不能采用神圣的仪式脱罪或司法决斗。对于无依无靠之人犯罪,在揭发和抑制的模式方面,野蛮的逻辑只能如此,这类人的地位似乎使得一切道德责任都得以解除。各个蛮族拷问奴隶的法律规则,都仅仅是为了保护奴隶主的利益。所有这些规则仅仅是为了从被指控的奴隶那里逼出口供,而不是从证人那里取得证据。这就是蛮族的原始立法,尽管原则上源远流长,实践中则迅速被那些掌握了超越法律的,不负责任的权力者所无视。实际上各地的法律都是属人的,而不是属地的,每一个种族和部落无论多么混杂的居住在同一片土地上,都各自遵循他们自己的法律体制。而君王在莱茵河以外地区,原本几乎只是一个军事领袖,却迅速变成了独裁者。它统摄周围人等的权利仅仅受限于对暗杀的恐惧,而对于距离较远的臣民的权力,则受限于他们揭竿而起的可能。当时这一切都取决于暴力,最强大者的法律很少受到成文法典的干预,很容易想象人身权的不可侵犯性,很快不再能够为自由民提供任何保护。在疑难问题中严刑拷打,彻底成为理所当然的首选方式。教会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进行的干预,反而造成了反复的暴行,而且这种体制一旦引入,往往会迅速打破加在它身上的限制。《七编法》太过深谋远虑,超越了时代的需求,以至于无法成为一部成功的立法杰作。随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和蔓延,异端罪此时发展成了一种严重到无视一切特权的犯罪,因为人们认为它是对上帝神权而不仅是人类王权的冒犯而更加罪无可赦。不得危及承受者性命或造成肢残的限制,只有在叛国案中才能破例,而在叛国案中最严厉的措施都会被允许。无论理论上将什么样的限制加在酷刑上,实践中很可能都得不到多少遵循,很少有什么犯罪指控能够不经过严刑逼供而得到适当的审判。圣礼脱罪、断讼决斗以及其他粗野的神判形式,不仅是适于该民族情感和思考模式的原始习俗,而且与教会所灌输的轻率信仰协调一致。时至此刻,教会暂时拥有了万事万物的至高权威,使得它的影响如此之强大,从而塑造了欧洲社会体制。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宗教仪式成为必须,而很多时候其中看不见的力量可能被证明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日益增长的王权发现民法律师们是最宝贵的工具,而且是对抗封建割据、扩张王室管辖权的最有力武器。宗教裁判所在其日益严厉,且逐渐体系化过程中,处理案件时对酷刑依赖加剧,以及扩大并促进酷刑引入的有利因素。宗教裁判所的整套制度,使得刑讯逼供在所难免,它的程序是秘密的:囚犯被小心地瞒住,不知道自己究竟被控何罪,而且也不知道这些指控是基于什么证据。他被推定为有罪,而且法官使尽浑身解数迫使他招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任何卑劣和残暴的方法都无所谓。官员们受命带着虚构的证据吓唬他,并假称有证人们提供的指控他的证词,而且为折服着可怜之人的警惕心和毅力,任何欺诈或狡猾的诡计都在所不惜,而他,早已被孤独、苦难、饥饿和恐惧消磨殆尽。当对所有种种进行权衡时,决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由王室法令和法学课本设置的法律和规则,只对一部分人适用。所有非贵族人士,即那些没有从其封建领主的宪章中承袭任何特权的人,依然面临野蛮残暴,且不负责任的权力者的反复无常。封建法律有一句箴言:只有上帝方能干预领主和隶农间的关系,隶农绝不等于农奴。还有一条规定,绝对禁止隶农对其领主的判决进行上诉。在疑难案件中,不耐烦的领主可能会通过拷问台或鞭刑的强大力量寻求解决,而不是将时间或尊严浪费于交叉盘问,奢望从狡黠的罪犯那儿寻求真相。在大众头脑中,对酷刑接受到何种程度,已然被吸收到由它所取代的神判程序中,因为那个时代的鲁莽残暴,几乎毫不犹豫的将刑讯推向极端严厉。教会所反对的不是残忍暴虐,而是亵渎神明。在亚得里亚海门户之地的那些政策缔造者冷酷而狡诈的眼中,人类的性命和苦难一文不值。宗教裁判所的理论,即嫌疑人应当像一头野兽般受到穷追猛打和陷阱包围,他应被推定为有罪,而且法官们的努力仅仅应当是为了获得足够证据来指控他,确保能够逼出口供,而不允许他有任何办法辩护,这种理论被接受成为刑事法学的基础。宗教裁判式程序的纠问性,甚至剥夺了被告在罗马法刑讯规则下所受到的那种有力保护。但是近现代欧洲在借用罗马的酷刑时,将其与纠问程序混合,而且如此一来在文明的基督教世界,它迅速得到比以往在异教徒中的任何时候都更加不顾后果和残暴无情的利用。纠问程序的秘密性,被坚持作为所有刑事程序中的第一要务。人类智慧的悲壮展示。刑讯逼供被系统性地实施。一旦采用,它迅速蔓延,直到几乎到处通行。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现它们无法实行,并且没能为被告提供多少真正的保护,当法官们为了定罪而屈意行事时,会选择对这些限制视而不见。在拷打之下招供时,他会受到密集的交叉盘问,并且供词中若被察觉到前后不一,他会立刻受到两倍于前的酷刑。立法者就这样让受难者来为他自己的恶毒制度付出代价,受难者的磨难随着针对他的证据的缺陷程度而加重,而立法者却自我安慰说 受刑者是自作自受。当然,在天主教国家中神职人员受到特别照顾。但是教会法所主张的豁免,被削减到了几乎与贵族们相差无几的地步。然而,施加于他们身上的酷刑相比世俗人士要轻一点,而且必须有更加决定性的证据,才能合法的对他们用刑。除此之外,即使要受刑,他们也有特权只受神职处刑人拷问。尽管立法者为限制采用酷刑而努力建立的保护机制那么微弱,在竭力将疑难变成确定,而使一切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制中,它们几乎毫无实际价值。思虑缜密的律师们就这样为讨论所有可能的蛛丝马迹而耗尽心力,而且形成了大量混淆不清的规则,在许多方面各个权威彼此矛盾。在这样日益庞杂的复杂体系中,法官的裁量权最终成了唯一的实际指导,以至于法官一个人的决断就可以决定这样的迹象是否足以准许施用酷刑。当公众利益要求采用刑讯的情况下,所有对囚犯的保护措施都退让了。这些保护措施原则上非常有限,在实践中几乎扣减到形同虚设的地步,法庭自由裁量权遭到习以为常的可怕滥用,实在太过明显。法官能够通过声明他是依法行事并且未有欺诈或恶意,从而洗脱自己的罪责。保护囚犯的规则早已弃置不用。这些规则虽遭违反,却没有任何要法官负责的意思。如此一来,无论是天生秉性或后天习得,对人类苦难的麻木不仁成了一种必须,而本应成为所有基督教法庭动人原则的敏感良知,则几乎不再可能。即便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一旦为下令拷打同类而自负其责,他就会有一切动机施以严刑@逼出口供,以使得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对囚犯施加酷刑后无罪开释,等于判法官有罪。)而且正是他可能被追责的想法,而不是保护囚犯的观念,成了使之受更多折磨的理由。而在这一事项中提出这一观念,实际上就等于推荐这种做法。法官的善恶之念,将不幸之人摆弄于股掌之上。人性不应面对如此诱惑,以及激发使酷刑条例愈发无穷无尽的可怕心机,这证明了人性会何等彻底的屈从于从弱势方那里挤出有罪判决的渴望,而他(法官)在此本应是一个不受感情驱动的终裁者,却变成了一个斗争者。囚犯就这样完全成了被追猎到死的目标。根据法律,没有逼出口供的酷刑,将会导致被告完全无罪的宣判。但是在这里实践上的考量再一次摧毁了法学家仅有的一丁点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被认为有嫌疑,并且随时可能因同一罪行受到再次审判。偏执和迷信,尤其不会轻易放过他们的牺牲品。酷刑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成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工具,使得刑讯逼供被准许采用到我们今天无法想象的地步。实际上,这些人认为自己正亲自与撒旦正面交锋,而要战胜撒旦,只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法律如此无情地使受难者毫无机会时,没有几个人能逃过一劫。他们生活在这样的不确定中,冷静而谨慎地提前下定决心;万一被认为有嫌疑,他们会立刻如讯问者所愿的承认任何事,比起漫长而且往往结果更加不确定的选项,他们只求速死。由小心谨慎的夸大而生长起来的邪恶,成长到如此巨大的程度。在某种可能的情形下,它在修道院里的使用甚至比在世俗法庭中更加武断,虽然修士和修女们免受民事机关的管辖,却受盲从上级尊长们的誓言制约。于是,每一所修道院的领袖都成了一个独裁者,而且在调查他们治下的羔羊们的过失时,不受任何限制。北欧民族大多情况下是例外。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没有将酷刑逼供纳入他们的法律体制,各种案件普遍采用陪审团机制,而酷刑在司法程序中似无容身之地。罗马法对这些辽远的地区渗透的很慢,而且陪审团审判是一种灵活的机制,本身就可以适用于任何案件。英格兰普通法中刑讯逼供的缺失,也是同样的原因。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取证,因恐惧和欺诈取得的口供被宣布无效,而且一个招认己罪的人不能被采信来定他人之罪。这样一条原则,与逐渐形成的陪审团审判制度一起,无疑捍卫了法律不受纠问程序的玷污。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了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凶残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而狂热的宗教信念,使得“迫害”成了他对上帝和人类所负的天职。于是,便有了宗教裁判所。试图完善一种纯属邪恶的制度。摆脱了罗马桎梏的,最勇猛的宗教改革派,一旦掌握了权力,便像罗马教廷一样,几乎毫不犹豫地使他们对神圣真理的解读变成了强制标准,在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中推行着那些他们学来的残暴教条。不过在导致并伴随中叫改革而来的大众启蒙运动中,造就中世纪僵硬体制的那种激情,逐渐褪去了。那些体制已经完成了他们的使命,而那些斩断了破败的罗马文明的蛮族,最终成为前无古人、更高文明的适行者。历史上前所未有地,在基督教的基础上,普世之爱和悲天悯人的情怀,被承认为西方社会应当以之为根本的基础。不过只要人性依然不完美,受到阻碍而急躁上火的强权者就很容易向柔弱无助者进行报复。人类良知和动机的神秘性简直深不可测。虽然我们脆弱而充满谬误,虽然我们依然离救世主的理想尚远,但我们正在向它前进——尽管我们的步伐既痛苦又踌躇。在几个世纪的缓慢演化过程中,只有通过与遥远的过去相比较,我们才能看到我们的进步;即便如此进步还是存在的,或许,未来的世代能够将他们自己从迷信与暴力的残酷专断中完完全全地解放出来。 谋杀只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而不用向国家和法律赎罪 宗族共同责任制,无论施害方还是受害者的亲戚都要按照亲缘的远近来赔偿或获利 没有证据的誓言已经可信 誓言建立在对发誓者来说珍贵的东西上,宗教发展后,誓言的效力根据外部的效物来评判。 宗教中的共誓者是特权的体现。 严重罪行对于共誓人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和原告身份的差异。 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一个人... 2016-11-03 16:11 1人喜欢 【1】===雅利安人的社会组织结构谋杀只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而不用向国家和法律赎罪宗族共同责任制,无论施害方还是受害者的亲戚都要按照亲缘的远近来赔偿或获利没有证据的誓言已经可信誓言建立在对发誓者来说珍贵的东西上,宗教发展后,誓言的效力根据外部的效物来评判。宗教中的共誓者是特权的体现。严重罪行对于共誓人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和原告身份的差异。 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一个人誓言的价值由他的地位决定共誓制度16世纪在欧洲南部已经过时,但是一些落后地区依旧沿用直18世纪。人们共识的弃用、法律明文的禁止和在教会中的沿用之间复杂的起伏。 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年代,人们依靠对个人品质的担保,或是煞有介事的迷信形势,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的精巧,这是自然而然的现象。【2】决斗断讼法无论什么等级的人都无法免于与同等级者决斗即使地位至高无上者,也由此义务宗教色彩的体现,可以依靠其立场的正义性,事儿贿赂一下上天,请求其协助正义或袒护错误。P157对决斗断讼的限制十分薄弱,表现出好勇斗狠的诉讼者获得的机会有多么大。整个德意志,从南到北,从很早以来,即使微小的出生差异也被用最警惕的态度保护着。在很多地方,例如西班牙,男人要靠战斗洗清罪名,女人则是靠赤烙铁神判或水判。教会的教士有时候会不听指令进行司法性决斗。 对于虔诚的信众而言,平和的基督代理人们竟亲自用刀剑或情人代为出战一维护他们的权益,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决斗需要先向福音书或公认的圣物发下神圣的誓言,败北比输掉官司严重的多。【3】神判被视为司法程序的神判。 被广泛采用的所谓神判,都可以归功于人类思想的这种趋势,充满疑问的人们一直都在尝试通过呼唤上天的协助,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即使这样做时候,他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中暗含的自鸣得意,而是自认出于完全的谦卑,将自己和自己的悲哀置于这伟大裁判者的脚下,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虽然有限却可使用且并未被否认的理性。在中国,有纯粹理性的司法力量,神明的介入可能永远只是被指望着去维护无辜和惩罚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道德教义。 尽管成文法遵循着严格的唯物主义精神,但至少在中国的部分地区,这样的信仰自然而然滴体现于非常规司法程序之中。在西伯来人中,作为律法,耶和华的直接介入是预期之中的事,而无须人类智慧所发明的那些邀请和确定神明意志的公式化方法。这些离奇的传说,作为古代爱尔兰人徐扬刚直不阿地躬行绝对正义的手段,自有其重要意义,并且“超自然力量总是监视着法庭”的信仰由此形成了,但是这些神明显灵来得来迟了,不能阻止不义不行,因为他们未能在罪恶发生之前出现。在多种族聚集的地方使用神判法,可以解决争议和防止不公的问题。教会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获得极大的影响力,同时增加税收。【沸水神判】圣根古尔弗斯,不幸婚姻男性牺牲品的代表【赤烙铁神判】必须有主教的祝福,铁块才能神圣化,用以司法判决。将手包扎和封印,并在三天后打开,根据其伤情作出裁断,这是普遍的习惯。欧洲法律的早期,灼热的烙铁被保留适用于特别的暴行。丹麦成为基督教范畴的过程P323对宗教三心两意者的惩罚,说明这个过程中的宗教色彩浓郁。其他形式的神判都没能像赤烙铁神判这样彻底滴被引入整个欧洲范畴。这种方法可能被认为已经从世俗法院的一般程序中消失,却依然在一类案件中保持生命力达一个半世纪之久——巫术罪。即使它最后在司法上的适用消失了,对它基于的那种迷信依旧不绝,人们依然相信神明会为特殊目的逆转自然法则。【火焰神判】检验圣物的真实性【冷水神判】它是文明进程中最后消失的一种神判。 这种神判的基础,源于一种从雅利安先民中流传下来的信仰,即这种纯洁的元素不会接受任何被罪行和伪誓玷污的人进入其中。 7世纪印度就有,欧洲首次9世纪。水神判从早期就被视为是平民做法,而赤烙铁和决斗则是属于贵族的。然而在最早的法典中,这种神判甚至使用与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卫队。重点也是在对施行巫术和魔法的指控。的那个冷水审判作为常规案件的审判方式,在13世纪被废止时,它却依旧作为一种特殊模式得到保存,以对付那些由于自己的愚蠢或是邻人的恶意和恐惧而被指为巫师或术士的人们对巫术的犯罪在司法上进行证明是如此困难,而神判为胆小谨慎的法官的一位提供了一种如此便捷而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难怪会死而复生。【天平神判】用圣经作为砝码【十字架神判】【吞食神判】【圣餐神判】6世纪就出现,说明其古老性这种将圣餐仪式降格到日常生活的做法,是一种亵渎,因此很难不引起虔诚信徒们的反感。【抽签神判】只有在蛮族法律和习惯的早期参与中才能发现,后来如何民族的立法中都没有痕迹。在中世纪,各种形式的占扑如此平凡滴被用于窥探未来,有时也被用于宿主上天以裁决当前或过去问题的方法。【尸棺神判】凶手靠近,被害人的尸体会流血【誓言神判】在许多情况下,在现代法律程序的精巧也无能为力时,它们是诱导出坦白招认的途径。【毒物神判】除了疑犯本人,也会使用第三方的动物存亡来代替。【非常规神判】对于巫术的防范P416====神判的条件 神判是一种彻底和完全的司法程序,由法律规定适用于某些案件,并被法庭作为常规的普通程序实行。从最古老的时代开始,受审 的被告人收到这种神判,就如同其受制于其他任何一种法庭令状一样。 民事案件中,缺少证词或双方同意足可导致这种方法被采用。在犯罪的第二次就失去了共誓的权利,而只能接受神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对“因行为不检而丧失同伴信心”之人的处罚。 它被大量运用于逼供或榨取违心证词的活动中。根据早期法典,刑讯逼供只能用于努力,而神判则是一种合法化的酷刑,适用于特别亟待查明真相的情况。的那个刑讯逼供变成秩序化以获得证词和招供手段时,神判落得废止和迅速消失的下场。在司法中提出使用,是为了增强证明力。而一些算不上酷刑的,怎是在使用中对被告的良心和意念大有影响,被告的麻木不仁、顽固不化无疑常常会在审判中崩溃。在迷信盛行的年代,较古老的神判形式可能有助于揭穿罪行。神判造成了很多明显的不公正判决,给人们的信仰加上了一种严厉限制,而将他们引向最奇特的诡辩解释。P434这被认为是教会的一条公认教条:忏悔、宽赦和改过,能够如此彻底滴西区罪孽,以至于一个先前曾经犯下罪孽的人能够安然扭曲上帝的正义。由于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神判执行人,就时不时需要有人做出努力来保护这种方法的纯洁性。这些措施的存在验证了人性中存在的罪恶P438===教会和神判对教会成员而言,他们可以用“僧侣法”的名义声称有权采用它,作为某种阶级特权,避免他们落入更加也蛮和不合教义的决斗断讼中。教士们在神判的执行活动中发现权利和收益的源泉。P447神判对于教士的天然吸引力在于它给予神父一种特殊工具以实现上帝的公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令世俗人士心怀敬畏。亚历山大三世的禁令——这是对上帝的、充满罪孽的试探,并且是司法活动中最缺乏确定性的方式。===世俗立法的抵抗最早的直接反对神判的世俗立法是腓力奥古斯在1200年的敕令。虽然法令消失,但是这种心理是永远存在的。对未知事物的神秘诱惑,对不可获得之物的孜孜以求,将我们的人性与超自然力量相连的渴望——所有这些混杂的动机,都促使人类对于迷信的执迷不悟。【4】酷刑神判和酷刑是互为替代的。 它们很少共存,而且从大致上来说,如果立法上一来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希腊和罗马拷打双方的努力来给出证词。法官决定其中哪一个必须经历酷刑。轮刑、梯刑、利齿梳刮刑、低位供曲刑、灼烧砖刑、重型猪皮鞭,鼻孔灌醋汁。在罗马法中迅速被灌输的一个原则是,在所有“针对君王的犯罪”或“叛国罪”中,自由实名可能受到严刑逼供。P471对奴隶施以酷刑,是获得真相最灵验的模式。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为取得不利于其主子的证词而对奴隶施以酷刑。基督教化为奴隶们提供的保护——指控奴隶犯下死罪的人,必须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册,在针对自由民的案件中,如果他们无法使指控成立,就将面临一样的刑罚。也有立法者,例如哈德良,告诫他的法官,不要迷信对奴隶的刑讯,而是要根据理性和论据来审查所有的案件。对于酷刑的适用程度没有限制。===蛮族自由名的人身独立性是所有原始条顿民族体制卓尔不群的一个特点。各地的法律都是属人的,不是属地的。===哥特人对于自由名没有酷刑对于奴隶,除了能够按照奴隶主对奴隶的估价进行补偿,否则不能拷打以获得第三方的证据。西哥特人将酷刑适用合法化,但是加入了一些人道的修改和限制。自由名得到很好的保护,只有涉案金额到一定数额的时候才会被逼供。教会处于人道主义精神而进行的干预,反而造成了反反复复的暴行。当奴隶收到不公正的刑讯逼供时,奴隶主有权获得补偿。无罪辩护的宣言要在本郊区的教堂圣坛上进行,神判则是一个公开的场面,司法决斗是的人们想罗马市民一样热衷于见流血场景。这些自古流传下来的 习惯,激发了盲从心理,而且构成了社会公众生活的一部分。想要废除它们,代之以在那阴郁的、受害者尖叫声无法穿透的深牢大狱张,仅凭匿名的指控或身份不明证人的证言,冷酷无情的法官们默然通过难以承受的严刑拷打榨取供词,只有靠社会结构发生根本变化。不代表它被制度化,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它是习惯做法。宗教裁判对于世俗法律的影响,在为新制度奠定基础时,他们几乎无法避免照抄在万无一失的教会权威下呈现出来的、被认为是在揭发最隐秘罪行时运作得如此成功的、源自信念和信仰的那些规则。所有无法在王室法令或课本设置中的酷刑,是由于它们的适用对象本就是少部分人,而非贵族认识,已然面临也蛮残暴且不负责任的权力者的反复无常。《案例集》中缺乏对酷刑事件的记载。P533对于国王批复的律师们尽可能少的施与这种权利,它们认为这是程序方面的巨大进步,尤其因为它能够取代断讼决斗,后者被他们认为是封建割据的最重要标志。14世纪,刑事程序被认为完全可以风格为两个等级——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没有确切的规则规定如何给定的案件会被交付哪一种程序审理,这种权利逐渐落入法官受众。到14世纪末的时候,特别程序的频繁使用使之成为常规而非例外。贵族血统也不能得到豁免。要求被拷打的人吐露之前的罪行,这导致了酷刑逼供体制最恶劣的滥用现象。P545毫无意义的拷打,说明这种折磨是多没有道理,只是为了满足无情的法官们的好奇心或是安抚他们的良心。地位低微的证人们总是会收到刑讯,只为了补全因他们生活条件的低下而产生的证词缺陷。人类的心思不可能发明出比依法频繁采用的酷刑更加可怕的磨难,即使撒旦本人也无法再雪上加霜法官必须在施行现场,而且亲自进行讯问。这么一来,无论是天生秉性或后天习得,滴人类痛苦的麻木不仁成了一种必须,而本应成为所有基督教法庭动人原则的敏感良知,则几乎不再可能。 人性不应面对如此诱惑,以及激发使酷刑条例愈发无穷无尽的可怕心机,这证明了人行贿何等彻底屈从于从弱势方那里挤出有罪判决的渴望,而他在此本应是一个不受情感驱动 的仲裁者,却变成了一个斗争者。有人主张巫术由于极难取证,所以酷刑更适用于巫术而不是其他犯罪。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 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残忍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 摆脱了罗马桎梏的、最勇猛的宗教改革派,一旦掌握了权力,便像罗马教廷一样,几乎毫不犹豫的使他们对神圣真理的解读变成了强制标准,在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中推行着那些他们学来的残暴教条。 另外一种在所有案件中诉诸刀剑的诉讼模式又被发明了出来,它使得败诉一方得以在任何案件中挑战法庭本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个有效的相反判决。必须牢记,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并不像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那么荒唐,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司法权的确是主权中代价最高的权能;而且,除了在王室法官常为神职者的英格兰,封建领地的法庭多为武士们所把持。在德意志就是如此,那里的地方基层法官由选举产生,他们须灵活矫健、身强力壮。在... 2016-07-26 09:25 1人喜欢 另外一种在所有案件中诉诸刀剑的诉讼模式又被发明了出来,它使得败诉一方得以在任何案件中挑战法庭本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个有效的相反判决。必须牢记,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并不像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那么荒唐,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司法权的确是主权中代价最高的权能;而且,除了在王室法官常为神职者的英格兰,封建领地的法庭多为武士们所把持。在德意志就是如此,那里的地方基层法官由选举产生,他们须灵活矫健、身强力壮。在12世纪末的英格兰,我们看到,格兰维尔宣布他怀疑法庭能否将这样的争议推给一个决斗的武士,或者作出判决的法官是否应当亲身维护判决,以及法官被击败时判决会被宣布为不公正,那么法院的合法地位到底被置于何地。[推翻判决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笔沉重的罚金,以及剥夺法官职权,这是亨利一世的律法中为执法不公规定的制裁措施。——以上基本与博马努瓦时代法国的做法相同。]这些怀疑似乎表明此习惯做法是在相对更晚近时引入英格兰的,而且还没有获得足够的推广,因此也就没有充足的案例作为探寻细节问题的基础。1195年,圣昆廷(St. Quentin)(法国北部地名)的习惯法允许败诉方对法官享有不受限制的追索权。[由马尼尔(Marnier)在他所编辑的关于皮埃尔•德•方丹的书中引用过。]直到13世纪后半叶,我们发现在皮埃尔•德•方丹的《大议会》一书中,这种习惯做法正如日中天,恰在其开始衰落的之前。对于何种案件可诉诸决斗,似乎没有限制,除了它不能凌驾于习惯法之上。起诉者从三位作出共同判决的法官中任选一位,一旦发生不利于己的裁决,他在任何时刻都可诉诸决斗;即便不成功,他也只须承担冤枉法官们引起的罚金而已,而法官们即使败北,也不会被受到肉体上的惩罚。[不过,如果法官被指控受贿并在决斗中被击败,他就会面临没收财产和流放的处罚。对于存在疏忽、失察、或有腐败行为的法官,惩罚依次逐渐加重,表明罗马法影响重大,在法学家们的努力下,罗马法到处渗透入习惯法中,并改变了其特性。德•方丹赞许地引用《法官罚则》这部法典作为一种可望而不可求的东西,而在博马努瓦的著作中,我们已然看到,充斥着关于它的规定。]然而,隶农(villein,欧洲中世纪农奴体制中一个阶层,隶属于封建领主,向其缴纳地租并服劳役,地位介于自由农民和奴隶之间)却没有这样的特权,除非有特许状。在封建制度至高无上的时代,这种用武力上诉的方式,是唯一推翻原判的方式,而其他任何方式的上诉都是在圣路易统治下王权扩张从而得以引入的创新之举,他为使封建体制遵循罗马法原则,曾呕心沥血且卓有成效地努力修正野蛮的封建体制。确实,德•方丹表示,正是他本人经手了韦芒杜瓦(Vermandois,法国北部的城市)有史以来的第一起非决斗上诉。同时,他的承认宣扬了更加理性的进步观念:推翻一个明显违法的判决无须通过格斗,而且从另一方面说,不可用决斗来排除法律的适用。二十年后,我们发现在博马努瓦的著述中,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圣路易在限制滥用这种做法上取得的成功,尽管其初衷是将其彻底废止。他所列举的限制措施远比德•方丹所提到的那些更为有效。在重大案件中,这种申诉方式不在考虑之列;而在民事诉讼中,若判决的公正性不证自明,审案的封建领主可以拒不受理这样的诉求。加之,在这些案件中,些许警惕之心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未能正确处事而未逞其志的一方,可能会发现自己势必单枪匹马,于是立刻就要与所有的法官们拼命;而且坐在法官席上的都是邻近的贵族士绅,打斗的结果很可能是对原判更加强硬而令人不悦的确认。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即这种上诉中败北的法官,会面临的严酷惩罚,在民事案件中是一笔沉重的罚金和褫夺公职,在刑事案件中则是死刑和没收财产——“他会人财两失”。[然而,应当记得的是,博马努瓦是一名王室法官,而波格诺(指法国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奥古斯特-亚瑟•波格诺伯爵Count Auguste-Arthur Beugnot,1797—1865)。早已明确指出“法官审案”(assise de bailli)与“骑士断案”(assises des chevaliers)的不同。博马努瓦显然常常描述的是他认为的应然之法。]然而,王室法庭是一般规则的例外。对它的判决不可上诉,因为没有任何法庭可以进行审理。王室法庭的法官们因此幸免于要靠上决斗场来捍卫自己裁断的险境,他们甚至将这种豁免用在自己诉讼中的同伴身上。德•方丹据此建议,可能面临决斗的领主在断案时,可以带上一位王室法官同席而坐;此外还提到一个案例,当一场决斗上诉即将举行时,腓力(很可能是腓力•奥古斯都,Philip Augustus,1165—1223)将他的整个顾问班底送到了科尔比修道院(Abbey of Corbie)的法庭上。同时代的德国法律也存在用剑推翻判决的特权的规定,但是却伴随着重重障碍,显然是打算用巨大的麻烦和高昂的成本阻挠本想用这种方式达到目的的败诉者们的狂热冲动。同样地,士瓦本人的法律则规定,这种方法只能在君主面前进行,而不是在当地直属的封建主面前;而萨克森人法典要求用扎营决斗的特别方式,双方各派出7人在国王面前进行格斗。这实在太奇怪了,当时所有的上诉都被定期送往封建领主的法庭审理,而同时代的封建法律中反倒绝口不提这一习惯。 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了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凶残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罗马法籍以保护被告利益的小心限制和保障措施——很奇怪地——与从13—19世纪一直令欧洲刑事程序含垢蒙羞的那种无视一切司法原则的惯例形成了鲜明对比。其中没有哪个种族或宗教能幸免于难。加尔文派教徒将自己在佛兰德斯遭受的待遇,又在荷兰施行于他人;天主教徒... 2016-07-20 12:00 1人喜欢 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了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凶残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罗马法籍以保护被告利益的小心限制和保障措施——很奇怪地——与从13—19世纪一直令欧洲刑事程序含垢蒙羞的那种无视一切司法原则的惯例形成了鲜明对比。其中没有哪个种族或宗教能幸免于难。加尔文派教徒将自己在佛兰德斯遭受的待遇,又在荷兰施行于他人;天主教徒在意大利如何施为,在英格兰就要如何忍受;双方都不觉得如此作为,正使自己失去在倡导世界和平和人类友爱的神圣福音中的份额。人类良知和动机的神秘性,简直深不可测,我们可以得出惊人的断言,即这几个世纪的大错特错,可以间接追溯到以“爱邻如己”作为第二条戒律的那个宗教。不过,事实正是如此。当第一条诫命——全心全意爱神——被迷信引入歧途后,就成了对基督教义的古怪指导。很多年中,被认为百无一失的教会,导致人们认为诠释者比《圣经》经文本身还要重要。神圣文字的每一位解释者都在心底认为:只有他和跟随他的人,才能如神所愿地敬拜神,而除此之外所有的仪式,都是对神性的侮辱。他自己团体之外的人,全都会万劫不复、永堕地狱,而这狂热的宗教信念,使得“迫害”成了他对上帝和人类所负的天职。于是,就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便有了宗教裁判所,试图完善一种纯属邪恶的制度。如此颂扬之下,当宗教改革的洪波涌起,唤醒了经年累月形成的思维习惯,这个制度便成为世俗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摆脱了罗马桎梏的、最勇猛的宗教改革派,一旦掌握了权力,便像罗马教廷一样,几乎毫不犹豫地使他们对神圣真理的解读变成了强制标准,在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中推行着那些他们学来的残暴教条。不过,在导致并伴随宗教改革而来的大众启蒙运动中,造就中世纪僵硬体制的那种激情,逐渐退去了。那些体制已经完成了它们的使命,而那些斩断了破败的罗马文明的蛮族,最终成为前无古人、更高文明的适行者,在其中,福音书的戒律可能终于得到了实在的表达和践行。历史上前所未有地,在基督教的基础上,普世之爱和悲天悯人的情怀,被承认为西方社会应当以之为根本的基础。虽然我们脆弱而充满谬误,虽然我们依然离救世主的理想尚远,但我们正在向它前进——尽管我们的步伐既痛苦又踌躇。在几个世纪的缓慢演化过程中,只有通过与遥远的过去相比较,我们才能看到我们的进步;即使如此,进步还是存在的,或许,未来的世代能够将他们自己从迷信与暴力的残酷专断中完完全全地解放出来。 谋杀只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而不用向国家和法律赎罪 宗族共同责任制,无论施害方还是受害者的亲戚都要按照亲缘的远近来赔偿或获利 没有证据的誓言已经可信 誓言建立在对发誓者来说珍贵的东西上,宗教发展后,誓言的效力根据外部的效物来评判。 宗教中的共誓者是特权的体现。 严重罪行对于共誓人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和原告身份的差异。 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一个人... 2016-11-03 16:11 1人喜欢 【1】===雅利安人的社会组织结构谋杀只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而不用向国家和法律赎罪宗族共同责任制,无论施害方还是受害者的亲戚都要按照亲缘的远近来赔偿或获利没有证据的誓言已经可信誓言建立在对发誓者来说珍贵的东西上,宗教发展后,誓言的效力根据外部的效物来评判。宗教中的共誓者是特权的体现。严重罪行对于共誓人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和原告身份的差异。 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一个人誓言的价值由他的地位决定共誓制度16世纪在欧洲南部已经过时,但是一些落后地区依旧沿用直18世纪。人们共识的弃用、法律明文的禁止和在教会中的沿用之间复杂的起伏。 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年代,人们依靠对个人品质的担保,或是煞有介事的迷信形势,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的精巧,这是自然而然的现象。【2】决斗断讼法无论什么等级的人都无法免于与同等级者决斗即使地位至高无上者,也由此义务宗教色彩的体现,可以依靠其立场的正义性,事儿贿赂一下上天,请求其协助正义或袒护错误。P157对决斗断讼的限制十分薄弱,表现出好勇斗狠的诉讼者获得的机会有多么大。整个德意志,从南到北,从很早以来,即使微小的出生差异也被用最警惕的态度保护着。在很多地方,例如西班牙,男人要靠战斗洗清罪名,女人则是靠赤烙铁神判或水判。教会的教士有时候会不听指令进行司法性决斗。 对于虔诚的信众而言,平和的基督代理人们竟亲自用刀剑或情人代为出战一维护他们的权益,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决斗需要先向福音书或公认的圣物发下神圣的誓言,败北比输掉官司严重的多。【3】神判被视为司法程序的神判。 被广泛采用的所谓神判,都可以归功于人类思想的这种趋势,充满疑问的人们一直都在尝试通过呼唤上天的协助,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即使这样做时候,他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中暗含的自鸣得意,而是自认出于完全的谦卑,将自己和自己的悲哀置于这伟大裁判者的脚下,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虽然有限却可使用且并未被否认的理性。在中国,有纯粹理性的司法力量,神明的介入可能永远只是被指望着去维护无辜和惩罚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道德教义。 尽管成文法遵循着严格的唯物主义精神,但至少在中国的部分地区,这样的信仰自然而然滴体现于非常规司法程序之中。在西伯来人中,作为律法,耶和华的直接介入是预期之中的事,而无须人类智慧所发明的那些邀请和确定神明意志的公式化方法。这些离奇的传说,作为古代爱尔兰人徐扬刚直不阿地躬行绝对正义的手段,自有其重要意义,并且“超自然力量总是监视着法庭”的信仰由此形成了,但是这些神明显灵来得来迟了,不能阻止不义不行,因为他们未能在罪恶发生之前出现。在多种族聚集的地方使用神判法,可以解决争议和防止不公的问题。教会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获得极大的影响力,同时增加税收。【沸水神判】圣根古尔弗斯,不幸婚姻男性牺牲品的代表【赤烙铁神判】必须有主教的祝福,铁块才能神圣化,用以司法判决。将手包扎和封印,并在三天后打开,根据其伤情作出裁断,这是普遍的习惯。欧洲法律的早期,灼热的烙铁被保留适用于特别的暴行。丹麦成为基督教范畴的过程P323对宗教三心两意者的惩罚,说明这个过程中的宗教色彩浓郁。其他形式的神判都没能像赤烙铁神判这样彻底滴被引入整个欧洲范畴。这种方法可能被认为已经从世俗法院的一般程序中消失,却依然在一类案件中保持生命力达一个半世纪之久——巫术罪。即使它最后在司法上的适用消失了,对它基于的那种迷信依旧不绝,人们依然相信神明会为特殊目的逆转自然法则。【火焰神判】检验圣物的真实性【冷水神判】它是文明进程中最后消失的一种神判。 这种神判的基础,源于一种从雅利安先民中流传下来的信仰,即这种纯洁的元素不会接受任何被罪行和伪誓玷污的人进入其中。 7世纪印度就有,欧洲首次9世纪。水神判从早期就被视为是平民做法,而赤烙铁和决斗则是属于贵族的。然而在最早的法典中,这种神判甚至使用与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卫队。重点也是在对施行巫术和魔法的指控。的那个冷水审判作为常规案件的审判方式,在13世纪被废止时,它却依旧作为一种特殊模式得到保存,以对付那些由于自己的愚蠢或是邻人的恶意和恐惧而被指为巫师或术士的人们对巫术的犯罪在司法上进行证明是如此困难,而神判为胆小谨慎的法官的一位提供了一种如此便捷而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难怪会死而复生。【天平神判】用圣经作为砝码【十字架神判】【吞食神判】【圣餐神判】6世纪就出现,说明其古老性这种将圣餐仪式降格到日常生活的做法,是一种亵渎,因此很难不引起虔诚信徒们的反感。【抽签神判】只有在蛮族法律和习惯的早期参与中才能发现,后来如何民族的立法中都没有痕迹。在中世纪,各种形式的占扑如此平凡滴被用于窥探未来,有时也被用于宿主上天以裁决当前或过去问题的方法。【尸棺神判】凶手靠近,被害人的尸体会流血【誓言神判】在许多情况下,在现代法律程序的精巧也无能为力时,它们是诱导出坦白招认的途径。【毒物神判】除了疑犯本人,也会使用第三方的动物存亡来代替。【非常规神判】对于巫术的防范P416====神判的条件 神判是一种彻底和完全的司法程序,由法律规定适用于某些案件,并被法庭作为常规的普通程序实行。从最古老的时代开始,受审 的被告人收到这种神判,就如同其受制于其他任何一种法庭令状一样。 民事案件中,缺少证词或双方同意足可导致这种方法被采用。在犯罪的第二次就失去了共誓的权利,而只能接受神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对“因行为不检而丧失同伴信心”之人的处罚。 它被大量运用于逼供或榨取违心证词的活动中。根据早期法典,刑讯逼供只能用于努力,而神判则是一种合法化的酷刑,适用于特别亟待查明真相的情况。的那个刑讯逼供变成秩序化以获得证词和招供手段时,神判落得废止和迅速消失的下场。在司法中提出使用,是为了增强证明力。而一些算不上酷刑的,怎是在使用中对被告的良心和意念大有影响,被告的麻木不仁、顽固不化无疑常常会在审判中崩溃。在迷信盛行的年代,较古老的神判形式可能有助于揭穿罪行。神判造成了很多明显的不公正判决,给人们的信仰加上了一种严厉限制,而将他们引向最奇特的诡辩解释。P434这被认为是教会的一条公认教条:忏悔、宽赦和改过,能够如此彻底滴西区罪孽,以至于一个先前曾经犯下罪孽的人能够安然扭曲上帝的正义。由于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神判执行人,就时不时需要有人做出努力来保护这种方法的纯洁性。这些措施的存在验证了人性中存在的罪恶P438===教会和神判对教会成员而言,他们可以用“僧侣法”的名义声称有权采用它,作为某种阶级特权,避免他们落入更加也蛮和不合教义的决斗断讼中。教士们在神判的执行活动中发现权利和收益的源泉。P447神判对于教士的天然吸引力在于它给予神父一种特殊工具以实现上帝的公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令世俗人士心怀敬畏。亚历山大三世的禁令——这是对上帝的、充满罪孽的试探,并且是司法活动中最缺乏确定性的方式。===世俗立法的抵抗最早的直接反对神判的世俗立法是腓力奥古斯在1200年的敕令。虽然法令消失,但是这种心理是永远存在的。对未知事物的神秘诱惑,对不可获得之物的孜孜以求,将我们的人性与超自然力量相连的渴望——所有这些混杂的动机,都促使人类对于迷信的执迷不悟。【4】酷刑神判和酷刑是互为替代的。 它们很少共存,而且从大致上来说,如果立法上一来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希腊和罗马拷打双方的努力来给出证词。法官决定其中哪一个必须经历酷刑。轮刑、梯刑、利齿梳刮刑、低位供曲刑、灼烧砖刑、重型猪皮鞭,鼻孔灌醋汁。在罗马法中迅速被灌输的一个原则是,在所有“针对君王的犯罪”或“叛国罪”中,自由实名可能受到严刑逼供。P471对奴隶施以酷刑,是获得真相最灵验的模式。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为取得不利于其主子的证词而对奴隶施以酷刑。基督教化为奴隶们提供的保护——指控奴隶犯下死罪的人,必须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册,在针对自由民的案件中,如果他们无法使指控成立,就将面临一样的刑罚。也有立法者,例如哈德良,告诫他的法官,不要迷信对奴隶的刑讯,而是要根据理性和论据来审查所有的案件。对于酷刑的适用程度没有限制。===蛮族自由名的人身独立性是所有原始条顿民族体制卓尔不群的一个特点。各地的法律都是属人的,不是属地的。===哥特人对于自由名没有酷刑对于奴隶,除了能够按照奴隶主对奴隶的估价进行补偿,否则不能拷打以获得第三方的证据。西哥特人将酷刑适用合法化,但是加入了一些人道的修改和限制。自由名得到很好的保护,只有涉案金额到一定数额的时候才会被逼供。教会处于人道主义精神而进行的干预,反而造成了反反复复的暴行。当奴隶收到不公正的刑讯逼供时,奴隶主有权获得补偿。无罪辩护的宣言要在本郊区的教堂圣坛上进行,神判则是一个公开的场面,司法决斗是的人们想罗马市民一样热衷于见流血场景。这些自古流传下来的 习惯,激发了盲从心理,而且构成了社会公众生活的一部分。想要废除它们,代之以在那阴郁的、受害者尖叫声无法穿透的深牢大狱张,仅凭匿名的指控或身份不明证人的证言,冷酷无情的法官们默然通过难以承受的严刑拷打榨取供词,只有靠社会结构发生根本变化。不代表它被制度化,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它是习惯做法。宗教裁判对于世俗法律的影响,在为新制度奠定基础时,他们几乎无法避免照抄在万无一失的教会权威下呈现出来的、被认为是在揭发最隐秘罪行时运作得如此成功的、源自信念和信仰的那些规则。所有无法在王室法令或课本设置中的酷刑,是由于它们的适用对象本就是少部分人,而非贵族认识,已然面临也蛮残暴且不负责任的权力者的反复无常。《案例集》中缺乏对酷刑事件的记载。P533对于国王批复的律师们尽可能少的施与这种权利,它们认为这是程序方面的巨大进步,尤其因为它能够取代断讼决斗,后者被他们认为是封建割据的最重要标志。14世纪,刑事程序被认为完全可以风格为两个等级——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没有确切的规则规定如何给定的案件会被交付哪一种程序审理,这种权利逐渐落入法官受众。到14世纪末的时候,特别程序的频繁使用使之成为常规而非例外。贵族血统也不能得到豁免。要求被拷打的人吐露之前的罪行,这导致了酷刑逼供体制最恶劣的滥用现象。P545毫无意义的拷打,说明这种折磨是多没有道理,只是为了满足无情的法官们的好奇心或是安抚他们的良心。地位低微的证人们总是会收到刑讯,只为了补全因他们生活条件的低下而产生的证词缺陷。人类的心思不可能发明出比依法频繁采用的酷刑更加可怕的磨难,即使撒旦本人也无法再雪上加霜法官必须在施行现场,而且亲自进行讯问。这么一来,无论是天生秉性或后天习得,滴人类痛苦的麻木不仁成了一种必须,而本应成为所有基督教法庭动人原则的敏感良知,则几乎不再可能。 人性不应面对如此诱惑,以及激发使酷刑条例愈发无穷无尽的可怕心机,这证明了人行贿何等彻底屈从于从弱势方那里挤出有罪判决的渴望,而他在此本应是一个不受情感驱动 的仲裁者,却变成了一个斗争者。有人主张巫术由于极难取证,所以酷刑更适用于巫术而不是其他犯罪。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 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残忍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 摆脱了罗马桎梏的、最勇猛的宗教改革派,一旦掌握了权力,便像罗马教廷一样,几乎毫不犹豫的使他们对神圣真理的解读变成了强制标准,在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中推行着那些他们学来的残暴教条。 在人类摆脱野蛮蒙昧的过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与逐渐式微的凶残暴力霸权之间的斗争,可谓机锋处处。我们这一代自作聪明地嘲笑先辈的前后矛盾,其实,那正是人类螺旋式前进道路的一部分,犹如沉默的胜利奖杯般,应当得到尊重,这胜利几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觉中依靠渐进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时代,我们看到正义的实施竟要披着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的怪现象,但应当记住:相对于过去那种对暴力的普遍依赖,这已经是... 2016-07-18 16:46 1人喜欢 在人类摆脱野蛮蒙昧的过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与逐渐式微的凶残暴力霸权之间的斗争,可谓机锋处处。我们这一代自作聪明地嘲笑先辈的前后矛盾,其实,那正是人类螺旋式前进道路的一部分,犹如沉默的胜利奖杯般,应当得到尊重,这胜利几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觉中依靠渐进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时代,我们看到正义的实施竟要披着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的怪现象,但应当记住:相对于过去那种对暴力的普遍依赖,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蛮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义,尽管道路曲折幽暗,却终能修成正果,我们对此不必大惊小怪。无论用何种方法,使强者向弱者屈膝,就已是对人性的伟大征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点而必须借助迷信终结斗争,那么,当今天的我们坐享其成时,偏对这样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点儿无聊了。对于未开化的民族,就像对未受教育的人一样,感性强于理性,并且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于是,如果执着于保持不公的现状和凶暴掠夺的武士,能够接受用一场公平的战斗或神判来决断他的诉求,他就已经朝承认公平正义理念、放弃与人类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人孤立迈出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种间接方式,一个个逞强斗勇的个人被粘合起来,逐渐能够适应常设政府,并且形成了有组织的国家,开始珍视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抽象正义理念。从这样的视角看来,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了它们荒谬的外衣,我们将其想作暴力、信仰和理性的不稳定聚合物,就如同对待瓦特的第一台简陋的发动机或者“克莱蒙特”号(Clermont)一样,当它在哈德逊湾跌跌撞撞地下水起航时——尽管确实笨重而粗糙,但是我们仍将其看作未来成功的宝贵雏形和先驱。 誓言断讼法 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踪迹。 在古老时代,做错事的人无须向法律或国家赎罪,而只须向被害人进行补偿。此外,被害人往往不仅仅是一个人而已。有一条总的法则,每一个个体都要对整体负责,整体又要对每一个个体负责。 通过支付“血钱”这样的赔偿金,罪行得到宽宥,受害方亦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宗族共同责任制/家族合一 血钱,无论从何种意义来说,都算不... 2017-08-26 21:09 3人喜欢 誓言断讼法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踪迹。在古老时代,做错事的人无须向法律或国家赎罪,而只须向被害人进行补偿。此外,被害人往往不仅仅是一个人而已。有一条总的法则,每一个个体都要对整体负责,整体又要对每一个个体负责。通过支付“血钱”这样的赔偿金,罪行得到宽宥,受害方亦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宗族共同责任制/家族合一血钱,无论从何种意义来说,都算不上针对犯罪而施加的惩罚。它只是一种促使受害方放弃行使其报复权的补偿。其中的社会利益不在于抑制犯罪,而在于防止无休止的家族仇杀,以维护和平。家族的整体性至关重要,犯人的亲属有责任根据亲缘关系的远近分摊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这种家庭合一的观念对欧洲各民族法学的影响,犯罪之人有权向亲戚收取其所承担血钱的一部分,更有详尽的表格列举了每一亲属按其亲缘关系所需承担的比例,责任者范围囊括了三代以内的堂亲或表亲。基督教的引入,教会的纽带打破了传统的家族关系的连缀。总的规则,神职人员不能因亲属被害而分得血钱,也不分担因其亲属杀人而本须承担的赔偿金。(神职人员是例外)除了这样的例外,每一个蛮族部落的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单位,既是控诉单位也是辩护的单位。这种清楚的合一性,是使一些看似无理的法律合理化的关键所在,并且如我们所见,给后来的封建法律和习惯法留下烙印。——————————————————————罗马法中 誓言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意义。有些时候,蛮族的早期立法中有赋予社会某些阶层一些特权的例子,但是这些只是基于社会地位而授予的特殊豁免权。在欧洲整个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这种阶层特权的例子随处可见,成为等级特权制度的佐证。当不对实物宣誓时,宗教的制裁就被援用,以使发誓者对自己的责任之重认识深刻,神明们通过献牲的祭物出现,或者通过使用某些圣物确保神明的参与。寻求神明帮助的同时,借神的名义,使宣誓者坚持实事求是,仗义执言,然而所有这些预防措施都没怎么能够阻止狡诈的海洋之王弄虚作假。那个时代的观念,在各种教会的教条之中,都表现为评估一项誓言,要根据其外在条件(圣器),而非其本身内容。根据如此信仰,很容易产生这样的推论,即认为对特别神圣的圣物起誓后,伪证行为会立即招致惩罚,故而随后便有一些圣祠声名鹊起,成为解决争议诉讼之地。教会像这样主持向圣物发誓的仪式,而拿到的好处,解释其教义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也解释了这般做法得以推广的原因。——————————————————————这些愤怒的亲戚们如此渴望分得被杀亲人的偿命钱,那么他们就不会介意作点伪证,以便牟利。无论是在皈依基督教信仰之前还是之后,他们都几乎毫不犹豫地用狡黠的欺诈玷污最神圣的誓言。陪伴者的誓言,无关事实真相,只是分担被告的否认誓言而已。教会 采用了在那个时代,能够较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体制。神职人员迅速为自己攫取和霸占了让同阶层做无罪誓证人的特权,并且由此巩固了彼此的支持。这种权利主张伴随着各种好处。誓证人数依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定,共誓人的性质也影响对其质量的要求。对被告品行的证明规定也是一例,其品行决定了共誓人的数目。人数因案件性质而异,另一方面,若无关乎刑事犯罪,部分承认会导致誓证人数要求的减少。在盎格鲁萨克森法学中,被称为“破解誓言”的制度,也发展成了一个极其繁复的规则体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被告的阶层来规范共誓人的数量和质量。实际上,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中,一个人誓言的价值由它的地位决定。法学的架构,如此彻底的建筑于血钱制度之上,以至于社会各阶层之人的性命各有标价。辛克马尔声言:思想邪恶之人会合伙,互为共誓人,以对抗司法制裁,并确保豁免于所犯罪行,因此当被告坚持让其同党为其誓证时,就需要让他们经受严酷的神判,以证明其真诚。————————————共誓条件 如果有适合的证人,能够证明事实真相,被告就不能再利用共同誓证的特权。共誓仅仅是处理疑难案件的权宜之计。然而威尔士人是个例外,共誓脱罪的规辞是他们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几乎适用于所有诉讼。这种程序排除并高于其他所有程序。其他民族中,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指逝者为誓。——————————————————————共誓人显然绝非证人,不能指望他们提供证人证言,他们只是明确表达对本方当事人诚实品质的信心而已。证人作伪证不可能出于无意,但是共誓人可能是有意识,也可能是无意识为之。这些看起来都极不合理,但是在批评它们使无辜的共誓人处境艰难时,我们必须记住 那时候整个法律体系人是一堆文理不通的东西,究其起源 这种规则不过是将亲属们聚合在一起,抵挡来自法庭的沉重压力。因人性的邪恶而遭滥用,法律必须另谋他策,方能为国家伸张正义。但是法律就是法律,理性有时只能低头认命。对旧俗的崇敬之心还是推迟了势在必行的革新。* 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年代,人们依靠对个人品质的担保,或是煞有介事的迷信形式,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的精巧,这是自然而然的现象。 奇特的是,当被告的共誓辩护制度消亡时,要求原告共誓人支撑起诉讼的做法却似乎更加普遍了。控方共誓人原则被广泛接受。————————————————————在人类摆脱野蛮蒙昧的过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与逐渐式微的凶残暴力霸权之间的斗争,可谓机锋处处,我们这一代自作聪明的嘲笑先辈的前后矛盾,其实那正是人类螺旋式前进道路的一部分,犹如沉默的胜利奖杯般应当得到尊重,这胜利几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觉中依靠渐进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时代我们看到正义的实施,竟要披着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的怪现象,但应当记住:相对于过去那种对暴力的普遍依赖,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蛮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义,尽管道路曲折幽暗,却终能修成正果,我们对此不应大惊小怪。无论用何种方法,使强者向弱者屈膝,就已是对人性的伟大征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点而必须借助迷信终结斗争,那么当今天的我们坐享其成时,偏对这样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点无聊了。对于未开化的民族,就像对未受教育的人一样,感性强于理性。于是如果执着于保持不公的现状和凶暴掠夺的武士,能够接受用一场公平的战斗和神判来决断他的诉求,他就已经朝承认公平正义理念,放弃与人类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人孤立迈出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种间接方式,一个个逞强斗勇的个人被黏合起来,逐渐能够适应常设政府,并且形成了有组织的国家,开始珍视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抽象正义理念。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了他们荒谬的外衣,尽管确实笨重而粗糙,但是我们仍将其看作未来成功的宝贵雏形和先驱。对于人类而言,将疑虑的重担赋予权位较高者,逃避作出决定和探索出路等困难的问题,似乎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决斗断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决斗的习惯则是一种几乎存在于各个种族和时代的普遍现象,两者之间有着很大区别。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泄私愤的权宜之计。想用敌人的鲜血雪洗某种想象中的污点之时,就会进行决斗,它虽与司法性决斗更加相近,但也并非起源于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种私人报复权,以及封建时代绅士阶层独有的 与此相似的私人战争权。而司法性的决斗就如我们所见,开放适用于所有阶层 执行起来一视同仁。一个的目标是寻求报复,获得赔偿,另一个则是探查真相,公正执法。中世纪对决斗断讼的过分推崇,旨在通过确认此法与人类本身一样古老,以增强其权威。神圣的正义用剑说话,这样模糊的见解必然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存在。这不仅仅是终止战士们之间互相屠戮的机制,而是一种通过武力祈求上苍昭示正义的手段。决斗断讼在欧洲各部族中成了世代相传的体制的一部分。他们归化基督教信仰时,其所诉诸的神明,从异教众神变成了耶和华 基督和圣徒们,对刀剑断案的广泛信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将决斗当作最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弥补随处可见的伪誓犯罪。鉴于他们身处那个好战斗勇对大奸大恶姑息纵容的时代,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反而这种模式似乎更有优势:可以用誓言的种种恶果来震慑当事人和他们的证人,使得他们冒着决斗的风险,必须字斟句酌,口吐真言,这也让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倍增。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司法性决斗的适用扩大到了各个级别的案件中。这样一个与时代特征完美契合的习惯做法发扬光大,并非什么难以理解的事。实际上决斗借以助长狂暴混乱和寡廉鲜耻的那种弹性,大大促进了它在诉讼中的推广使用。在所有的时代,强健和勇猛之人都倾向于成为主导。因此能轻而易举地找到各种途径,拓展决斗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就不足为奇了。把每一桩诉讼都置于武力的管辖范围,并且剥夺了法官的一切权威,而使他们不能阻止其滥用。必须牢记,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并不像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那么荒唐,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司法权的确是主权中代价最高的权能。罗马法影响重大,在法学家们的努力下,罗马法到处渗透入习惯法,并改变了其特性。在封建制度至高无上的时代,这种用武力上诉的方式是唯一推翻原判的方式,而其他任何方式的上诉都是在圣路易统治之下的王权扩张从而得以引入的创新之举。这些有组织的暴力行为本身被认为是合乎教义的爱与和平的拘束,而当时的人类智慧似乎太过迟钝,因而无法意识到事实与设想如此令人震惊的南辕北辙。实际上没有任何问题是不能依靠刀剑或枪棒裁决的。与时代精神相融合,依靠单打独斗(决斗),解决至高无上的宗教信仰和帝国伟业问题。君主的大力扶持,加上高涨的骑士精神的刺激,司法性决斗获得了新的重要地位,并被前所未有的广泛采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此一来,就产生了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决斗断讼得到最终裁决的局面。无论什么等级的人都无法免于与同等级者决斗。即使地位至高无上之人也有此义务。在神眼中人皆有罪,但是在凡人眼中却是如此。人们用未来的不幸和惩罚的永恒说服自己,他们现在依然如此。当发生不公正的刑罚时,那就是不幸的受难者,在其被指控的罪名上尽管是无辜的,却是因其他的罪孽而受罚。那些战士们自己在决斗中也并非都是有把握,或者说愿意仅仅依靠其立场的正义性,时而贿赂一下上天,请求其协助正义或者偏袒错误。由于人们信仰虔诚,上天可能会被小一些的贿赂方法而收买。对决斗断讼的限制的薄弱,表现出好勇斗狠的诉讼者获得的机会有多么大。有一个被明确表述的一般准则,只有在无法获得其他证据的案件中决斗才是必然,此时结果可以放心的交给全知全能的上帝来判断。从很早时候开始,就有对最低案值的限制,当争议金额过低时,即使再好斗的当事人也无法将对方的生命和肢体置于险境。封建体制,加大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于是,条件的不同成了决斗的一个阻碍,并且成为许多规则的主题,它们因环境和地点的不同而异。地位的特权,有时会以最恶劣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时代的习惯和偏见,显然太顽固而不容易去除。教会人士继续采用决斗断讼,并且坚决的抵抗着对他们特权的任何侵犯。教会不打算承认对他管辖权的限制,尽管国王对决斗断讼的压制,也剥夺了其他封建领主法院的这项特殊收益,可她还是继续作为贵族领主的种种权能之一,体现着那个时代法律的残酷,经久不衰。—————————————————————— 决斗的规则在战斗开始之前,指导格斗的一般原则得到各方绝对的支持,其诉求的正义性就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并通过对福音书或者公认的圣物发下神圣的誓言,加以确认。败北,不仅意味着输掉官司,而且意味着伪证罪的判决,败诉的一方还会因此受到惩罚,而在刑事案件中它也意味着败诉的申诉人被判犯有诬告罪。神明的干预成为必需品,不是为了决定胜方,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执行。中世纪不公正的,习惯性地施暴于较柔弱的性别之上。要求当事人为他们将会在指定时间及时现身提供担保,也是一种习惯做法,缺席者会受到各种罚款和惩罚。对所有由缺席者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刑罚,保释者都要承担责任,当事人本人出现或被击败时,保释者有时还要分担当事人本人的命运。对于武器的选择,普通规则是敌对双方不应有任何凌驾于对方之上的优势,除了以下这种可怕的不平等——即当一个平民,斗胆挑战一位绅士时。那些没有能力挥舞刀剑或棍棒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免于参加决斗,即使最吝于言辞的司法规则,也赋予他们将自己的清白寄托在一些更加有能力获得神圣裁决的媒介上的权利。似乎原本是某个家庭成员的职能。至于残疾人的案件,使用斗士为格斗神判所必需。但是在非常早期的时候,这种做法被相当大程度的扩展了,从而与司法性决斗本来的原则发生了冲突,这表现在允许体质尚可的对手们采用替代者代替当事人本人进行决斗,而不论彼此是否有血缘关系的连缀。使用职业角斗士与虔诚求助神明判决二者背道而驰,后者是决斗断讼这一体制赖以维系的主张,以至于这种做法的引入必须是由某种外部原因引起的,这个原因无疑就是允许自由挑战证人。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这样的规定,大多数案件中的证人都是被雇来的斗士。进一步的表现,规定斗士应当在角斗场上发誓,表明他相信自己在这场争斗中是为维护正义而抗争。我们可以了解到,斗士一旦被击败,将被当作伪证犯,面临的是那些沉重的刑罚。晚些时候,当斗士职位的来源被忽略,而被各方认为纯粹是将自己的技能和勇气,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亡命之徒时,便发掘出一个更切实际也更加必要的理由以保持其严肃性。即 当事人本人依法必须向斗士支付报酬,即使斗士被击败,也要为其誓言和劳务全额支付约定的对价。面对这些风险,可以毫不奇怪的看出,雇佣斗士这桩买卖对于诚实的人们并没有多大吸引力,诚实之人无论用其他任何方式都将身体和灵魂融为一体。在骑士精神盛行的日子里,可能对于慷慨的骑士来说,勇猛投身于决斗场,以保卫被迫害者以及无依无靠的无辜者,没有什么异乎寻常,因为他被他所宣誓效忠的骑士精神的意旨所束缚。然而很大比例的起诉者,必然出于身体不适或主观抵触,极力避免亲自出场,如此一来,收费角斗士就成了一种正式职业,鲁莽冒失好勇斗狠的亡命之徒,或者通过毕生无止境的斗殴而刀剑娴熟之人,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可能将这种比他们惯于面对的风险更小一点的活计,当做一种营生,就这样这个职业形成了。古老的角斗士,和中世纪决斗士,根据法学理论,后者是挺身保护无辜者的,而前者则卑贱地将自己的生命交付给残暴的群氓。直到13世纪,斗士职业变得臭名昭著。他们被认为没有做证人的资格。奇异的是,众人却以这些被判定为最劣等的人为媒介,让他们现身于诉诸神明,严庄严裁决,寻求真相的神圣时刻,或者这些人即使捍卫了无辜者,也会因此行为被贴上声名狼藉的标签,而一旦失败就会被截去手脚或者绞死。胜利成了正义的证明。教会的斗士们拥有较高的地位,而且必须在格斗场法庭以及竞技场上保卫他们雇主的利益,当受到领主征召参加国家间战争时,他们也领导教会的武装护卫人员参与其中。这个职位既荣耀又有利可图,受到有身份的绅士们的追捧,他们将其当作一种自我强化的机会。而且许多贵族家庭追溯其产业的来源时,都会追溯到此种途径。他们通过支持肥得流油的修道院和富甲一方的主教们,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财产。封建主义的影响早早体现了出来,专属斗士大多成为世袭职位,这个职位的占有者,时常独立于他们的恩主之外。————————————————————衰亡人类抛弃祖先偏见束缚之前,其他因素需要多年才能缓慢地痛苦地发挥作用。第三等级(布尔乔亚)逐渐兴起成为重要的势力。 致力于和平之术的他们,看清了自己的利益在于对产业和商业利益的追求,享受稳固的常设法庭的服务,同时受到与其来往密切社群的所有人性化和文明化的影响,迅速形成进步观念。由此,几乎与第一批市镇的建立处于同时,产生了避免通过战斗洗脱罪责的欲望。这些让步看起来如此有限,却是对当时偏见的一种重大革新,而且是通向新兴的文明方向的最早暗示。格斗要受到一些限制,其本身或许并不够称得上多大改革,却清晰地表现出当时的大势所趋。最强有力的有效动因,始于十三世纪破坏了所有封建桎梏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其王权至上理论,对君王们来说再合适不过了,因为当时他们凌驾于强大的封臣之上的权威几乎仅仅是名义上的;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的理念不可能不对头脑清醒的法学家们散发出诱人的吸引力,其时他们已经对神权、封建权和习惯法上的种种种复杂而奇异的特权感到厌烦。如此推崇之下,罗马法复兴进展迅速,君主们不失时机地灌输对他们大大有利的忠君观念,而民法律师们是他们最有用的工具,便迅速成长为国家中的一股势力。当然斗争是长期的,因为封建主义是由于时代需要而兴起的。它是欧洲所有现行体制的基础,仅会受到细枝末节的攻击,只有在文明开化的启蒙思想大规模传播使其最终面临淘汰时,它才会被毁灭。法国大革命,成了最后的决战战场,为清除一个业已存在了900年的社会形态。司法性决斗已经多么彻底的从它的原始理论中发生蜕变,诉之于上帝的格斗也变成仅仅是一种几率问题,或者说是两位职业武士在力量和技巧上的较量。开明进步和强化中央集权的势力为一方,骑士制度和封建主义为另一方,他们之间的斗争此起彼伏,在法国得到了极鲜明的展现。这段从现代欧洲社会崛起的不谐因素中,唤起秩序和文明的、漫长而痛苦的纷争。所有傲慢和利益都成了激起抵抗的动机。对出身门第的偏见,封建教条的强大,骑士迷信的力量,自力更生的自豪感,加剧了失去固定赋税收入的恐惧。这些还不是全部,因为在这种习惯存续的若干世纪中,围绕这种习惯形成,集合了难以计数的大量势力和特权,他们不遗余力地挣扎以避免覆灭。但是金钱的损失,比起以这场改革为先驱的特权损益和权力收缩,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推进和平与公正影响力的每一步,都是对封建领主独立性的沉重打击。他们感到自己的世袭权利被侵犯、削弱到极点,而且他们本能地意识到,王室派遣的地区长官的管辖权越来越大,领主们的重要性就消失了,他们对周围的人们施行种种剥削的手段被削减了。冲动的封建领主发现自己成了曾被自己鄙薄之人的猎物,而且狡黠的律师们一通忙碌,就消解了他的祖先为之奔忙了数个世纪的成果。尽管格斗已经被废弃不用,但它依然是一种合法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当作一项权利来主张,或者由有权利的司法权威下达法令并执行。常见的是一些热心刚烈的缙绅阶层,要求行使决斗的权力,以平息纠纷,哪怕搭上自己的性命。决斗显然是一个法律事项,通过惩罚在刀剑裁决中退缩的不幸一方,证明了其权威性。亡者上诉——这是一种授予未亡人或最近亲属的特权,在公诉判决无罪之后,对被告人提出第二次审判。作为一项私人诉讼,通常适用决斗来裁断。——分割线—————————————————决斗断讼 就起源而言,单纯只是一种规范模式,在相对公平的考量之下是最强者的原始法则。如此混合交织之下,出现了一种诉诸神权的申诉,人们借此自我催眠,认为神明会进行干涉,并且使格斗事项按照永恒的正义进行。其他神判代表了人类更晚近的进步,蛮力已经多少从最早的野蛮至尊地位上逊退下来。而一种对全知全能的、正义的神性干预的依赖,无论是单一形式还是多种形式,已经成长得足够壮大,从而成为指导日常生活的支配性原则。在能理解“万能之神”概念前,要知道他也只是人类思想进步的一步,它将确定命中注定的结局,并且允许凡人一定限度的自由,以构造森罗万象中他们自己的支离破碎的部分。这是一种如此无限伟大的力量,其良善、慈悲以及公正,足以与其在世间形成的邪恶存在相匹敌,人有完全的自由,可以遵从其较卑劣情感的指令,而不至于逃避责任,同时不会干扰由神明的智慧与善举所注定的结局。据此,我们发现在几乎所有种族的宗教历史中,都有一种对神圣存在的信仰,伴之以这样的期待:每当人类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便放弃自己的判断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为试金石,试探造物主不可思议的力量,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指望神明展现力量,而且希望天意的干涉可应请求而发生。如此一来,奇迹被指望着如同日常之事般,理所应当的发生,每当人类选择以正义的承诺和不公的威胁试探神明的时候,自然法的法则就被搁置一旁。充满疑问的人们一直都在尝试通过呼唤上天的协助,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即便这样做时,他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中暗含的自鸣得意,而是自认出于完全的谦卑,将自己和自己的悲哀置于这伟大裁判者的脚下,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虽然有限却可使用且并未被否认的理性。在虔诚信仰掩盖下最恶劣的不虔诚做法。在这里看到的迷信,被基督教信仰的形式崇高化后,显示在如此多的种族之中,并且在文明化进程各异的背景下,它可能被看作一种人类进化途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却成了例外。在基督教时代来临的500年之前,他引人注目的思想就已在君王和孔夫子的圣贤之书中得以体现,其形式被发现与今日之正统理念相差无几。其中宗教信仰只是一个冰冷的道德体系,既避免了更有想象力的信仰的谬误,也掩盖了其优点。中国圣书《尚书》中,我们发现了一种基于终极力量“太极”,或者说上天的 至高力量 基础上的哲学理论。它们纯粹是理性的,或者说是受无常命运推动而运行的自然法则和力量的实体化。于是,严格遵循这样的哲学,现代中国法学没有提到任何由证人提供的事实之外的证据,而且甚至没有要求,也没有采取 “发誓” 这样的司法程序。与官方儒家学说并行的道家和佛教的兴盛,涌现了大量的传说和神迹。所以在大众头脑中,神明的介入可能永远只是被指望着去维护无辜和惩罚罪行。对于所有重要事项,这些蛮族诉诸各种神明,它们被平等地采用作为通向未来的指引,及探究被指控者有罪或无辜的方式。在猛兽蹂躏和瘟疫和盛行被认为是某些居民的罪孽报应的时代,这并非全无可能,确认罪人就这样成了其他人获得救赎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人对神明们的极度依赖,以及后者对人类事务的频繁介入,使得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在司法程序中,当人类的智慧有所不及时,神判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被频繁采用。神会指引你的心灵,并且将你导向公正的道路,并用真理和正义缚住你的唇舌。教会的机敏灵巧和人民的盲从迷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神判种类。我们将会看到适用其中的某些时,案件要靠发生奇迹才能获得无罪宣判,另一些则需要奇迹才能获得有罪判决,有一些完全取决于意志力,另一些则纯粹靠运气,而还有一些则通过对受试者的精神施加影响而发挥作用。教会事务中火焰审判主要受到教士们的影响,或许是因为它有一种令观者印象深刻的特性,与此同时它无疑又在许多情况下受细节控制者操纵,以确保产生想要的结果。它有时又以类似的方式被采用在无生命的事物上,以决定信仰或政体方面的观点。巫蛊罪:获取这种罪行的证据是如此困难,以至于除了审判没有其他的肯定性证据;不用这种方法,我们会缺乏绝对证据,从而无法制裁巫蛊,这就等于承认 魔鬼高于上帝 的迷信,任何其他结果都比这样的结局好。当它们被虔诚的接受,就成了弱者对抗强者的一种武器。(迷信)有人完全相信,哪怕只是对事实做了最微小的歪曲,伪誓者也会立刻遭到惩罚。在中世纪,这些危险的圣物十分普遍,而且不管我们怎样嘲笑这般天真的薄言轻信,仍大可相信在许多情况下,在现代法律程序的精巧也无能为力时,它们是诱导出坦白招认的途径。求助于上帝,来规定与罪刑相适的刑罚。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件无法只靠凡人的方法解决,作为一种必要的因素被频繁的提到。将它视为一种对因“行为不检而丧失同伴信心”之人的处罚时,这种制度就不再荒谬。另外一方面来看,在那些常识有限的人眼中,神判很可能单纯是一种仰赖神明裁判的诉求,它被大量运用于逼供或榨取违心证词的活动中。在那些忠于信仰的年代,基督教宣称,充满负罪感的良知必然实实在在得到强化,能够经受最严酷的宗教仪式,将救赎寄托在他的清白无辜之上。当刑讯逼供被用作司法程序以及获取证词和招供的手段,变得制度化并得以广泛通行,神判落得废止和迅速消失的下场,后者完成了它的使命,而且前者更加适合于那个较多理性、较少信仰的年代。在实践中,那些因思想开明而将神判当作迷信之举的人们,将它看作酷刑的一种。但是他们着重强调这类神判对被告的良心和意念大有影响,被告的麻木不仁顽固不化,无疑常常会在审判中崩溃。很容易想象,在迷信盛行的年代,较古老的神判形式可能有助于揭穿罪行,生命财产悬于一线的人的的思想,常受神判影响。从司法角度看,这种审判大多数是终裁性的。虔诚的感情,自身就能够赋予这个体制以信仰。被法庭判处进行神判的人,可以通过与受害方进行交易,获取依教规举行共誓以洗刷自己罪名的特权,从而逃脱更加严厉的审判。神判所造成的如此明显的不公正判决,给人们的信仰加上了一种严厉限制,而且将他们引向最奇特的诡辩解释。“无辜者有时会为之前的错误而被判犯有此罪”这一教条,同时也是一条古老的信仰。另一方面,神判有时被认为是最令人满意的一种证据。那个年代是不讲究逻辑的,人们的行动更多是出于冲动而非理性,并且律法的形式仍然太过混乱,而无法作为常规的固定规则确定下来。一般而言,由于结果大多极大的取决于神判执行者,他带来了不负责任的纵容或惩罚的权利。如果指望人们不会频繁屈服于滥用权力的诱惑,那未免太过高估了人性。即使最坚定的信仰也必然遭到动摇,并且这种不信赖的理由得到了支撑,因为结果常常受到质疑。规则,承认了人性中存在的罪恶。但是我们有理由犹豫,是否应当相信这些补救措施的有效性。总有一些人的头脑超越了时代的迷信和同伴的狡黠。在这件事上教会的领袖们将自己置于与其下级对立的立场上。对神判的频繁使用,显示出教会中的臣属们对于教皇的训示是何等的轻忽不遵。教会政策之所以起伏不定,很容易解释。在文明和道德方面,永恒之城是个藏污纳垢的所在。而教皇们太过忙于维持他们摇摇欲坠的宝座,以至于不会有闲心和好心,也不可能齐心协力的致力扩大他们的权力。萨克森和弗兰克尼亚的皇帝们对意大利的远征,逐渐将意大利带出了孤立处境,在条顿民族的协助下,教皇们的角色因为影响的扩大而得以提升。最终像格里高利七世和亚历山大三世这样的人物能够获得超越世俗和精神事物的至高尊荣。在与神职人员宏大体系旷日持久的斗争之后,教皇三重冕的威力成功超越了主教法冠,这一时期,教士们在神判执行活动中发现了权力和收益的源泉,这自然使他们不愿因教皇的言论而放弃权柄,经过许可的特权在其周围累积,而这些特权由高级神职人员、教堂和修道院参与,或是干脆由他们独享。即使没有直接的贿赂行为,人类的自私自利仍可能左右结果。但是,除了这些金钱犯罪神判对神职人员有一种天然的吸引力,因为他给予了神父一种特殊工具,以实现上帝的公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令世俗人士心怀敬畏,每个人都会感到自己随时会在神职人员手中倒下,而对于身轻骨贱的小人靠着滥用运气,它的吸引力更加强烈。通过这种手段从无辜的人手中榨取金钱,是种臭名昭著的现实状况。所有这些道德和物质上的影响,使得各地神职人员为自身直接利益而竭力维持神判制度,无怪乎他们毅然决然的为保卫它而奋战。然而在这件事上,就像在其他宗教政策的细节问题上一样 中央集权获得了胜利。当教皇的权威达到顶峰时,为废除这整个制度,1159到1227年间,在位的教皇们付出了持续而有力的努力。神圣的仪式都被掌握在罪孽深重的神父们手中,后来的教皇们继续打击审判。在支持教皇这般努力的问题上,开明的世俗立法者们行动绝不迟缓。尽管神判就这样从欧洲法学中消失,但赋予它生命力的信仰原则如此根深蒂固的存在于大众的头脑中,以致无法一举清除。在权衡大众思潮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罗马天主教会不停灌输的“上帝和圣徒们常常干预日常生活事物”’的虔诚信仰。教皇们所发出的禁令无疑大大影响了君主们,促使他们废除神判。不过其他一些因素在这件事上所发挥的作用也毫不逊色,12世纪和13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以及在疑难案件中引入屡试不爽的酷刑之法,大大推动了世俗法庭反对一切神判的步伐,还有一个强大的助力就是市民社会的兴起,他们凭着自己坚定的常识,否认荒谬的神判。如果我们将立法者对这一体制的禁止,看作人类心理构造转变的原因或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未知事物的神秘诱惑,对不可获得之物的孜孜以求,将我们的人性与超自然力量相连的渴望——所有这些混杂的动机,都促使我们对前文已经探讨过的那种迷信执迷不悟。尽管其外部表现可能已经被一扫而空,那些使他们生机勃勃的强大机制却保留了下来,活跃程度可能丝毫未减,因为其运作更加隐秘。一代又一代的丑剧上演,不可思议地彼此依附,焦急地等待着人类的后代们,似乎业已消亡的迷信又以另一种形式永存下去。甚至在今天仍有一股潜藏的迷信暗流,时而闪现。我们仍未彻底摆脱过去的弱点。每一个时代都为自己的罪孽和愚行所累。物质繁荣的进程诱骗我们牺牲心灵换取智能,即使在这之中我们本质上的两面性仍再度浮现。在这个时代的疯癫之中,人不能只靠面包生存。——————————————————————酷刑神判 是人类奇思妙想发明的方法,被不堪其扰的智者们用于应对粗鲁和半野蛮年代过于错综复杂的问题。酷刑,它在这个世界的大多数历史时期都得到了最明智的立法者的认可。事实上,神判和酷刑之间互为替代,它们很少共存,而且从大致上来说,如果立法上依赖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在社会的早期阶段,法官或申辩者的信仰不会使他们依赖向神明申诉的方法,那么他们自然会转而寻求向不情愿的证人榨取他们本想隐瞒的证言,以及从嫌疑犯口中挤出认罪供词的方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稳妥的方法似乎就是用痛感来刺激,为了逃脱痛苦,证人可能会牺牲他的朋友,而被告也可能屈从于与其罪名相适的刑罚。于是,循序渐进且行之有效的酷刑施行方法,成了探讨的对象,而且适用的规则也同时发展成为一套常规体制,构成了公认法学原则的一部分。总的法则是 不得对自由民施以酷刑。然而,随着专制主义的发展,对自由民的保护被打破了。当国家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令人敬畏的皇帝个人之手时,会发生什么?它是人们无限主权的代表和化身,不受追责的权威被交到他的手中。皇帝们急不可待地发掘和行使着他们的权利。天下之主,竟然以人们的痛苦取乐,因此有理由想象,法律和习惯并没有为这些无助的臣民们提供多少保护。被指控犯有反对国家和神圣皇帝本人的自由民应受严刑拷打,成为罗马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君主所掌握的这种权力,显然仅仅受限于它在施行权力时的审慎态度。有一些对酷刑适用的普遍限制,但是基本无力阻止它在残暴不仁、肆无忌惮的法官手中遭到滥用。帝国基本法规定,酷刑并非总能得到接受,却也不是总被拒绝。它是一种不可靠、危险和具有迷惑性的方法,因为有些人的意志如此坚定,无论承受何等酷刑都不会屈服;而另外一些人则是如此懦弱,仅仅出于畏惧就会立刻陷害无辜之人。一个人的软弱无能,使得说谎成了一种必须。对于酷刑的适用是没有限制的,进行严刑拷打的程度似乎取决于法庭的自由裁量。酷刑会导致谎言淹没真相。自由民的人身独立性,是所有原始条顿民族体制卓尔不群的一个特点。抑制犯罪的主要方式是授予被害方报复的自由,并规定赎罪罚金的固定金额,犯罪行为只被认为是对个人的伤害。对自由民人身不可侵犯权的保护,在奴隶身上则毫无体现,奴隶仅仅只是一件财产。并且如果他涉嫌犯罪,就会对他采取最容易和最迅速的定罪方法,他的否认不足采信,也不能采用神圣的仪式脱罪或司法决斗。对于无依无靠之人犯罪,在揭发和抑制的模式方面,野蛮的逻辑只能如此,这类人的地位似乎使得一切道德责任都得以解除。各个蛮族拷问奴隶的法律规则,都仅仅是为了保护奴隶主的利益。所有这些规则仅仅是为了从被指控的奴隶那里逼出口供,而不是从证人那里取得证据。这就是蛮族的原始立法,尽管原则上源远流长,实践中则迅速被那些掌握了超越法律的,不负责任的权力者所无视。实际上各地的法律都是属人的,而不是属地的,每一个种族和部落无论多么混杂的居住在同一片土地上,都各自遵循他们自己的法律体制。而君王在莱茵河以外地区,原本几乎只是一个军事领袖,却迅速变成了独裁者。它统摄周围人等的权利仅仅受限于对暗杀的恐惧,而对于距离较远的臣民的权力,则受限于他们揭竿而起的可能。当时这一切都取决于暴力,最强大者的法律很少受到成文法典的干预,很容易想象人身权的不可侵犯性,很快不再能够为自由民提供任何保护。在疑难问题中严刑拷打,彻底成为理所当然的首选方式。教会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进行的干预,反而造成了反复的暴行,而且这种体制一旦引入,往往会迅速打破加在它身上的限制。《七编法》太过深谋远虑,超越了时代的需求,以至于无法成为一部成功的立法杰作。随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和蔓延,异端罪此时发展成了一种严重到无视一切特权的犯罪,因为人们认为它是对上帝神权而不仅是人类王权的冒犯而更加罪无可赦。不得危及承受者性命或造成肢残的限制,只有在叛国案中才能破例,而在叛国案中最严厉的措施都会被允许。无论理论上将什么样的限制加在酷刑上,实践中很可能都得不到多少遵循,很少有什么犯罪指控能够不经过严刑逼供而得到适当的审判。圣礼脱罪、断讼决斗以及其他粗野的神判形式,不仅是适于该民族情感和思考模式的原始习俗,而且与教会所灌输的轻率信仰协调一致。时至此刻,教会暂时拥有了万事万物的至高权威,使得它的影响如此之强大,从而塑造了欧洲社会体制。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宗教仪式成为必须,而很多时候其中看不见的力量可能被证明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日益增长的王权发现民法律师们是最宝贵的工具,而且是对抗封建割据、扩张王室管辖权的最有力武器。宗教裁判所在其日益严厉,且逐渐体系化过程中,处理案件时对酷刑依赖加剧,以及扩大并促进酷刑引入的有利因素。宗教裁判所的整套制度,使得刑讯逼供在所难免,它的程序是秘密的:囚犯被小心地瞒住,不知道自己究竟被控何罪,而且也不知道这些指控是基于什么证据。他被推定为有罪,而且法官使尽浑身解数迫使他招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任何卑劣和残暴的方法都无所谓。官员们受命带着虚构的证据吓唬他,并假称有证人们提供的指控他的证词,而且为折服着可怜之人的警惕心和毅力,任何欺诈或狡猾的诡计都在所不惜,而他,早已被孤独、苦难、饥饿和恐惧消磨殆尽。当对所有种种进行权衡时,决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由王室法令和法学课本设置的法律和规则,只对一部分人适用。所有非贵族人士,即那些没有从其封建领主的宪章中承袭任何特权的人,依然面临野蛮残暴,且不负责任的权力者的反复无常。封建法律有一句箴言:只有上帝方能干预领主和隶农间的关系,隶农绝不等于农奴。还有一条规定,绝对禁止隶农对其领主的判决进行上诉。在疑难案件中,不耐烦的领主可能会通过拷问台或鞭刑的强大力量寻求解决,而不是将时间或尊严浪费于交叉盘问,奢望从狡黠的罪犯那儿寻求真相。在大众头脑中,对酷刑接受到何种程度,已然被吸收到由它所取代的神判程序中,因为那个时代的鲁莽残暴,几乎毫不犹豫的将刑讯推向极端严厉。教会所反对的不是残忍暴虐,而是亵渎神明。在亚得里亚海门户之地的那些政策缔造者冷酷而狡诈的眼中,人类的性命和苦难一文不值。宗教裁判所的理论,即嫌疑人应当像一头野兽般受到穷追猛打和陷阱包围,他应被推定为有罪,而且法官们的努力仅仅应当是为了获得足够证据来指控他,确保能够逼出口供,而不允许他有任何办法辩护,这种理论被接受成为刑事法学的基础。宗教裁判式程序的纠问性,甚至剥夺了被告在罗马法刑讯规则下所受到的那种有力保护。但是近现代欧洲在借用罗马的酷刑时,将其与纠问程序混合,而且如此一来在文明的基督教世界,它迅速得到比以往在异教徒中的任何时候都更加不顾后果和残暴无情的利用。纠问程序的秘密性,被坚持作为所有刑事程序中的第一要务。人类智慧的悲壮展示。刑讯逼供被系统性地实施。一旦采用,它迅速蔓延,直到几乎到处通行。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现它们无法实行,并且没能为被告提供多少真正的保护,当法官们为了定罪而屈意行事时,会选择对这些限制视而不见。在拷打之下招供时,他会受到密集的交叉盘问,并且供词中若被察觉到前后不一,他会立刻受到两倍于前的酷刑。立法者就这样让受难者来为他自己的恶毒制度付出代价,受难者的磨难随着针对他的证据的缺陷程度而加重,而立法者却自我安慰说 受刑者是自作自受。当然,在天主教国家中神职人员受到特别照顾。但是教会法所主张的豁免,被削减到了几乎与贵族们相差无几的地步。然而,施加于他们身上的酷刑相比世俗人士要轻一点,而且必须有更加决定性的证据,才能合法的对他们用刑。除此之外,即使要受刑,他们也有特权只受神职处刑人拷问。尽管立法者为限制采用酷刑而努力建立的保护机制那么微弱,在竭力将疑难变成确定,而使一切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制中,它们几乎毫无实际价值。思虑缜密的律师们就这样为讨论所有可能的蛛丝马迹而耗尽心力,而且形成了大量混淆不清的规则,在许多方面各个权威彼此矛盾。在这样日益庞杂的复杂体系中,法官的裁量权最终成了唯一的实际指导,以至于法官一个人的决断就可以决定这样的迹象是否足以准许施用酷刑。当公众利益要求采用刑讯的情况下,所有对囚犯的保护措施都退让了。这些保护措施原则上非常有限,在实践中几乎扣减到形同虚设的地步,法庭自由裁量权遭到习以为常的可怕滥用,实在太过明显。法官能够通过声明他是依法行事并且未有欺诈或恶意,从而洗脱自己的罪责。保护囚犯的规则早已弃置不用。这些规则虽遭违反,却没有任何要法官负责的意思。如此一来,无论是天生秉性或后天习得,对人类苦难的麻木不仁成了一种必须,而本应成为所有基督教法庭动人原则的敏感良知,则几乎不再可能。即便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一旦为下令拷打同类而自负其责,他就会有一切动机施以严刑@逼出口供,以使得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对囚犯施加酷刑后无罪开释,等于判法官有罪。)而且正是他可能被追责的想法,而不是保护囚犯的观念,成了使之受更多折磨的理由。而在这一事项中提出这一观念,实际上就等于推荐这种做法。法官的善恶之念,将不幸之人摆弄于股掌之上。人性不应面对如此诱惑,以及激发使酷刑条例愈发无穷无尽的可怕心机,这证明了人性会何等彻底的屈从于从弱势方那里挤出有罪判决的渴望,而他(法官)在此本应是一个不受感情驱动的终裁者,却变成了一个斗争者。囚犯就这样完全成了被追猎到死的目标。根据法律,没有逼出口供的酷刑,将会导致被告完全无罪的宣判。但是在这里实践上的考量再一次摧毁了法学家仅有的一丁点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被认为有嫌疑,并且随时可能因同一罪行受到再次审判。偏执和迷信,尤其不会轻易放过他们的牺牲品。酷刑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成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工具,使得刑讯逼供被准许采用到我们今天无法想象的地步。实际上,这些人认为自己正亲自与撒旦正面交锋,而要战胜撒旦,只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法律如此无情地使受难者毫无机会时,没有几个人能逃过一劫。他们生活在这样的不确定中,冷静而谨慎地提前下定决心;万一被认为有嫌疑,他们会立刻如讯问者所愿的承认任何事,比起漫长而且往往结果更加不确定的选项,他们只求速死。由小心谨慎的夸大而生长起来的邪恶,成长到如此巨大的程度。在某种可能的情形下,它在修道院里的使用甚至比在世俗法庭中更加武断,虽然修士和修女们免受民事机关的管辖,却受盲从上级尊长们的誓言制约。于是,每一所修道院的领袖都成了一个独裁者,而且在调查他们治下的羔羊们的过失时,不受任何限制。北欧民族大多情况下是例外。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没有将酷刑逼供纳入他们的法律体制,各种案件普遍采用陪审团机制,而酷刑在司法程序中似无容身之地。罗马法对这些辽远的地区渗透的很慢,而且陪审团审判是一种灵活的机制,本身就可以适用于任何案件。英格兰普通法中刑讯逼供的缺失,也是同样的原因。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取证,因恐惧和欺诈取得的口供被宣布无效,而且一个招认己罪的人不能被采信来定他人之罪。这样一条原则,与逐渐形成的陪审团审判制度一起,无疑捍卫了法律不受纠问程序的玷污。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了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凶残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而狂热的宗教信念,使得“迫害”成了他对上帝和人类所负的天职。于是,便有了宗教裁判所。试图完善一种纯属邪恶的制度。摆脱了罗马桎梏的,最勇猛的宗教改革派,一旦掌握了权力,便像罗马教廷一样,几乎毫不犹豫地使他们对神圣真理的解读变成了强制标准,在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中推行着那些他们学来的残暴教条。不过在导致并伴随中叫改革而来的大众启蒙运动中,造就中世纪僵硬体制的那种激情,逐渐褪去了。那些体制已经完成了他们的使命,而那些斩断了破败的罗马文明的蛮族,最终成为前无古人、更高文明的适行者。历史上前所未有地,在基督教的基础上,普世之爱和悲天悯人的情怀,被承认为西方社会应当以之为根本的基础。不过只要人性依然不完美,受到阻碍而急躁上火的强权者就很容易向柔弱无助者进行报复。人类良知和动机的神秘性简直深不可测。虽然我们脆弱而充满谬误,虽然我们依然离救世主的理想尚远,但我们正在向它前进——尽管我们的步伐既痛苦又踌躇。在几个世纪的缓慢演化过程中,只有通过与遥远的过去相比较,我们才能看到我们的进步;即便如此进步还是存在的,或许,未来的世代能够将他们自己从迷信与暴力的残酷专断中完完全全地解放出来。 谋杀只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而不用向国家和法律赎罪 宗族共同责任制,无论施害方还是受害者的亲戚都要按照亲缘的远近来赔偿或获利 没有证据的誓言已经可信 誓言建立在对发誓者来说珍贵的东西上,宗教发展后,誓言的效力根据外部的效物来评判。 宗教中的共誓者是特权的体现。 严重罪行对于共誓人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和原告身份的差异。 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一个人... 2016-11-03 16:11 1人喜欢 【1】===雅利安人的社会组织结构谋杀只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而不用向国家和法律赎罪宗族共同责任制,无论施害方还是受害者的亲戚都要按照亲缘的远近来赔偿或获利没有证据的誓言已经可信誓言建立在对发誓者来说珍贵的东西上,宗教发展后,誓言的效力根据外部的效物来评判。宗教中的共誓者是特权的体现。严重罪行对于共誓人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和原告身份的差异。 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一个人誓言的价值由他的地位决定共誓制度16世纪在欧洲南部已经过时,但是一些落后地区依旧沿用直18世纪。人们共识的弃用、法律明文的禁止和在教会中的沿用之间复杂的起伏。 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年代,人们依靠对个人品质的担保,或是煞有介事的迷信形势,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的精巧,这是自然而然的现象。【2】决斗断讼法无论什么等级的人都无法免于与同等级者决斗即使地位至高无上者,也由此义务宗教色彩的体现,可以依靠其立场的正义性,事儿贿赂一下上天,请求其协助正义或袒护错误。P157对决斗断讼的限制十分薄弱,表现出好勇斗狠的诉讼者获得的机会有多么大。整个德意志,从南到北,从很早以来,即使微小的出生差异也被用最警惕的态度保护着。在很多地方,例如西班牙,男人要靠战斗洗清罪名,女人则是靠赤烙铁神判或水判。教会的教士有时候会不听指令进行司法性决斗。 对于虔诚的信众而言,平和的基督代理人们竟亲自用刀剑或情人代为出战一维护他们的权益,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决斗需要先向福音书或公认的圣物发下神圣的誓言,败北比输掉官司严重的多。【3】神判被视为司法程序的神判。 被广泛采用的所谓神判,都可以归功于人类思想的这种趋势,充满疑问的人们一直都在尝试通过呼唤上天的协助,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即使这样做时候,他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中暗含的自鸣得意,而是自认出于完全的谦卑,将自己和自己的悲哀置于这伟大裁判者的脚下,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虽然有限却可使用且并未被否认的理性。在中国,有纯粹理性的司法力量,神明的介入可能永远只是被指望着去维护无辜和惩罚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道德教义。 尽管成文法遵循着严格的唯物主义精神,但至少在中国的部分地区,这样的信仰自然而然滴体现于非常规司法程序之中。在西伯来人中,作为律法,耶和华的直接介入是预期之中的事,而无须人类智慧所发明的那些邀请和确定神明意志的公式化方法。这些离奇的传说,作为古代爱尔兰人徐扬刚直不阿地躬行绝对正义的手段,自有其重要意义,并且“超自然力量总是监视着法庭”的信仰由此形成了,但是这些神明显灵来得来迟了,不能阻止不义不行,因为他们未能在罪恶发生之前出现。在多种族聚集的地方使用神判法,可以解决争议和防止不公的问题。教会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获得极大的影响力,同时增加税收。【沸水神判】圣根古尔弗斯,不幸婚姻男性牺牲品的代表【赤烙铁神判】必须有主教的祝福,铁块才能神圣化,用以司法判决。将手包扎和封印,并在三天后打开,根据其伤情作出裁断,这是普遍的习惯。欧洲法律的早期,灼热的烙铁被保留适用于特别的暴行。丹麦成为基督教范畴的过程P323对宗教三心两意者的惩罚,说明这个过程中的宗教色彩浓郁。其他形式的神判都没能像赤烙铁神判这样彻底滴被引入整个欧洲范畴。这种方法可能被认为已经从世俗法院的一般程序中消失,却依然在一类案件中保持生命力达一个半世纪之久——巫术罪。即使它最后在司法上的适用消失了,对它基于的那种迷信依旧不绝,人们依然相信神明会为特殊目的逆转自然法则。【火焰神判】检验圣物的真实性【冷水神判】它是文明进程中最后消失的一种神判。 这种神判的基础,源于一种从雅利安先民中流传下来的信仰,即这种纯洁的元素不会接受任何被罪行和伪誓玷污的人进入其中。 7世纪印度就有,欧洲首次9世纪。水神判从早期就被视为是平民做法,而赤烙铁和决斗则是属于贵族的。然而在最早的法典中,这种神判甚至使用与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卫队。重点也是在对施行巫术和魔法的指控。的那个冷水审判作为常规案件的审判方式,在13世纪被废止时,它却依旧作为一种特殊模式得到保存,以对付那些由于自己的愚蠢或是邻人的恶意和恐惧而被指为巫师或术士的人们对巫术的犯罪在司法上进行证明是如此困难,而神判为胆小谨慎的法官的一位提供了一种如此便捷而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难怪会死而复生。【天平神判】用圣经作为砝码【十字架神判】【吞食神判】【圣餐神判】6世纪就出现,说明其古老性这种将圣餐仪式降格到日常生活的做法,是一种亵渎,因此很难不引起虔诚信徒们的反感。【抽签神判】只有在蛮族法律和习惯的早期参与中才能发现,后来如何民族的立法中都没有痕迹。在中世纪,各种形式的占扑如此平凡滴被用于窥探未来,有时也被用于宿主上天以裁决当前或过去问题的方法。【尸棺神判】凶手靠近,被害人的尸体会流血【誓言神判】在许多情况下,在现代法律程序的精巧也无能为力时,它们是诱导出坦白招认的途径。【毒物神判】除了疑犯本人,也会使用第三方的动物存亡来代替。【非常规神判】对于巫术的防范P416====神判的条件 神判是一种彻底和完全的司法程序,由法律规定适用于某些案件,并被法庭作为常规的普通程序实行。从最古老的时代开始,受审 的被告人收到这种神判,就如同其受制于其他任何一种法庭令状一样。 民事案件中,缺少证词或双方同意足可导致这种方法被采用。在犯罪的第二次就失去了共誓的权利,而只能接受神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对“因行为不检而丧失同伴信心”之人的处罚。 它被大量运用于逼供或榨取违心证词的活动中。根据早期法典,刑讯逼供只能用于努力,而神判则是一种合法化的酷刑,适用于特别亟待查明真相的情况。的那个刑讯逼供变成秩序化以获得证词和招供手段时,神判落得废止和迅速消失的下场。在司法中提出使用,是为了增强证明力。而一些算不上酷刑的,怎是在使用中对被告的良心和意念大有影响,被告的麻木不仁、顽固不化无疑常常会在审判中崩溃。在迷信盛行的年代,较古老的神判形式可能有助于揭穿罪行。神判造成了很多明显的不公正判决,给人们的信仰加上了一种严厉限制,而将他们引向最奇特的诡辩解释。P434这被认为是教会的一条公认教条:忏悔、宽赦和改过,能够如此彻底滴西区罪孽,以至于一个先前曾经犯下罪孽的人能够安然扭曲上帝的正义。由于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神判执行人,就时不时需要有人做出努力来保护这种方法的纯洁性。这些措施的存在验证了人性中存在的罪恶P438===教会和神判对教会成员而言,他们可以用“僧侣法”的名义声称有权采用它,作为某种阶级特权,避免他们落入更加也蛮和不合教义的决斗断讼中。教士们在神判的执行活动中发现权利和收益的源泉。P447神判对于教士的天然吸引力在于它给予神父一种特殊工具以实现上帝的公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令世俗人士心怀敬畏。亚历山大三世的禁令——这是对上帝的、充满罪孽的试探,并且是司法活动中最缺乏确定性的方式。===世俗立法的抵抗最早的直接反对神判的世俗立法是腓力奥古斯在1200年的敕令。虽然法令消失,但是这种心理是永远存在的。对未知事物的神秘诱惑,对不可获得之物的孜孜以求,将我们的人性与超自然力量相连的渴望——所有这些混杂的动机,都促使人类对于迷信的执迷不悟。【4】酷刑神判和酷刑是互为替代的。 它们很少共存,而且从大致上来说,如果立法上一来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希腊和罗马拷打双方的努力来给出证词。法官决定其中哪一个必须经历酷刑。轮刑、梯刑、利齿梳刮刑、低位供曲刑、灼烧砖刑、重型猪皮鞭,鼻孔灌醋汁。在罗马法中迅速被灌输的一个原则是,在所有“针对君王的犯罪”或“叛国罪”中,自由实名可能受到严刑逼供。P471对奴隶施以酷刑,是获得真相最灵验的模式。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为取得不利于其主子的证词而对奴隶施以酷刑。基督教化为奴隶们提供的保护——指控奴隶犯下死罪的人,必须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册,在针对自由民的案件中,如果他们无法使指控成立,就将面临一样的刑罚。也有立法者,例如哈德良,告诫他的法官,不要迷信对奴隶的刑讯,而是要根据理性和论据来审查所有的案件。对于酷刑的适用程度没有限制。===蛮族自由名的人身独立性是所有原始条顿民族体制卓尔不群的一个特点。各地的法律都是属人的,不是属地的。===哥特人对于自由名没有酷刑对于奴隶,除了能够按照奴隶主对奴隶的估价进行补偿,否则不能拷打以获得第三方的证据。西哥特人将酷刑适用合法化,但是加入了一些人道的修改和限制。自由名得到很好的保护,只有涉案金额到一定数额的时候才会被逼供。教会处于人道主义精神而进行的干预,反而造成了反反复复的暴行。当奴隶收到不公正的刑讯逼供时,奴隶主有权获得补偿。无罪辩护的宣言要在本郊区的教堂圣坛上进行,神判则是一个公开的场面,司法决斗是的人们想罗马市民一样热衷于见流血场景。这些自古流传下来的 习惯,激发了盲从心理,而且构成了社会公众生活的一部分。想要废除它们,代之以在那阴郁的、受害者尖叫声无法穿透的深牢大狱张,仅凭匿名的指控或身份不明证人的证言,冷酷无情的法官们默然通过难以承受的严刑拷打榨取供词,只有靠社会结构发生根本变化。不代表它被制度化,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它是习惯做法。宗教裁判对于世俗法律的影响,在为新制度奠定基础时,他们几乎无法避免照抄在万无一失的教会权威下呈现出来的、被认为是在揭发最隐秘罪行时运作得如此成功的、源自信念和信仰的那些规则。所有无法在王室法令或课本设置中的酷刑,是由于它们的适用对象本就是少部分人,而非贵族认识,已然面临也蛮残暴且不负责任的权力者的反复无常。《案例集》中缺乏对酷刑事件的记载。P533对于国王批复的律师们尽可能少的施与这种权利,它们认为这是程序方面的巨大进步,尤其因为它能够取代断讼决斗,后者被他们认为是封建割据的最重要标志。14世纪,刑事程序被认为完全可以风格为两个等级——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没有确切的规则规定如何给定的案件会被交付哪一种程序审理,这种权利逐渐落入法官受众。到14世纪末的时候,特别程序的频繁使用使之成为常规而非例外。贵族血统也不能得到豁免。要求被拷打的人吐露之前的罪行,这导致了酷刑逼供体制最恶劣的滥用现象。P545毫无意义的拷打,说明这种折磨是多没有道理,只是为了满足无情的法官们的好奇心或是安抚他们的良心。地位低微的证人们总是会收到刑讯,只为了补全因他们生活条件的低下而产生的证词缺陷。人类的心思不可能发明出比依法频繁采用的酷刑更加可怕的磨难,即使撒旦本人也无法再雪上加霜法官必须在施行现场,而且亲自进行讯问。这么一来,无论是天生秉性或后天习得,滴人类痛苦的麻木不仁成了一种必须,而本应成为所有基督教法庭动人原则的敏感良知,则几乎不再可能。 人性不应面对如此诱惑,以及激发使酷刑条例愈发无穷无尽的可怕心机,这证明了人行贿何等彻底屈从于从弱势方那里挤出有罪判决的渴望,而他在此本应是一个不受情感驱动 的仲裁者,却变成了一个斗争者。有人主张巫术由于极难取证,所以酷刑更适用于巫术而不是其他犯罪。回顾这段残暴而不公的漫长历史,我们看到在福音真理被毫无保留地接受的基督教社会,却以一种连发明 刑讯的蛮族立法中都闻所未闻的、冷血而残忍的态度,将酷刑制度化。 摆脱了罗马桎梏的、最勇猛的宗教改革派,一旦掌握了权力,便像罗马教廷一样,几乎毫不犹豫的使他们对神圣真理的解读变成了强制标准,在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中推行着那些他们学来的残暴教条。 在威尔士,一种特别的习惯完全违反了平等原则,即在威尔士法律中,双胞胎被认为是一个人,而且他们在家族遗产分配中只被赋予了一个人的份额,因此他们被允许双双进入决斗场作为一个人协同战斗。 在俄罗斯,每一个格斗者都可依自己的喜好行事。而16世纪时的一位旅行者讲述道,由于莫斯科公国的居民们(the Muscovites)有一种尴尬的习惯,他们所穿的盔甲厚重到了令人几乎无法行动的地步,以至于在与波兰人、立陶宛人和日耳曼人的格... 2016-08-04 09:36 在威尔士,一种特别的习惯完全违反了平等原则,即在威尔士法律中,双胞胎被认为是一个人,而且他们在家族遗产分配中只被赋予了一个人的份额,因此他们被允许双双进入决斗场作为一个人协同战斗。在俄罗斯,每一个格斗者都可依自己的喜好行事。而16世纪时的一位旅行者讲述道,由于莫斯科公国的居民们(the Muscovites)有一种尴尬的习惯,他们所穿的盔甲厚重到了令人几乎无法行动的地步,以至于在与波兰人、立陶宛人和日耳曼人的格斗中他们总是落败,直到本地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司法性决斗最终因此被禁止。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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