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之影响_周东平、李勤通_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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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之影响
作者:周东平、李勤通
ISBN:978-7-5203-8638-8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08
中国的自然环境存在地理的封闭性、四季变化的明显性、水旱灾害的频仍性及北方游牧民族的威胁性等问题。在小农经济模式下,专制型政权得以产生,中国古代形成以世俗性、伦理性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从来不存在所谓教权对政权的控制问题,甚至不存在系统的独立宗教组织。在此背景下,佛教作为外来宗教在中国的传播史,是一个不断适应中国社会并本土化的发展过程。中国对于佛教的接纳则是一种主体性的自觉、吸纳和领受,继而发展出适合自己的本土佛教思想。由此,佛教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传统法律亦莫能例外,在各个层面都可以见到佛教的影子。当然,中国传统文化也制约着佛教对各个领域包括传统法律的影响限度。在这个总背景下,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之论题或可以从三个层次的四个方面展开。所谓三个层次,指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本体、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所谓四个方面,则是对这三个层次的具体展开,其中对法律本体的影响尤其体现为对罪观念的影响;对法律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法律结构、表现形式与刑罚制度的影响;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则主要体现为对法律实效的影响。以下扼要介绍这四个方面的影响。第一,佛教的罪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罪观念产生深远影响。这方面主要可分为六点论述:(1)佛教罪观念与儒法罪观念异中有同。(2)在业报观影响下,佛教主张业与报的分离,它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刑难分的意识产生作用,从而推动后者的分离。(3)业报观的个体性还建立起佛教的罪责自负观,并对中国传统法律以家族为中心的罪责观产生影响,进而对族刑范围的缩小、刑罚的社会预防功能等产生影响。(4)佛教的罪观念有明显的价值位阶差异,并通过十恶、五逆等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的位阶差异的明确化产生影响。(5)佛教罪观念的独特性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中部分具体罪名的形成,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专门规范。(6)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佛教之罪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在伦理性、报应性以及具体罪之间存在诸多相似,而在规制对象、规范内容、惩罚措施以及技术手段等方面则存在差异。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对佛教罪观念的吸收情况应予区分,而以保障权力结构和根本伦理规范为限制,从而体现中国古代法律对外来文明吸收的有限性。第二,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形式与结构也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方面主要体现为:(1)佛教用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用语。通过分析隋唐以至明清的部分法律用语,可以发现佛教用语对法律的影响历代皆有,但相较于其他领域,其对法律的影响显然较小,尤其法典编纂中,可能存在刻意规避佛教用语的做法。(2)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产生若干个方面的影响:《唐律疏议》的义疏体、问答体可能受到佛教义疏体的影响;明律的语言表达方式具有简洁性与通俗性,可能受佛经传播经验的影响;有“象教”之称的佛教的图像传播方式,对《大明律》以及其他法律形式中图像的出现可能具有借鉴作用。(3)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结构也可能产生重要影响。佛教受中国传统影响,更早地将“律”作为对独立的禁止性规范的统摄,这也使得律能够在词义上与刑法的内容相吻合,可能为西晋律令分野的形成奠定工具基础。同时,佛教的传入和发展,也使传统法律中出现某些专门规范佛教的篇目,如《道僧格》和《庆元条法事类》中的《道释门》等。第三,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轻缓化以及中古五刑的定型产生了影响。与这部分相关的有:(1)佛教对刑罚或处罚的态度归纳为三种:佛教针对佛教徒的处罚观、佛教地狱刑罚观以及佛教世俗刑罚观。其中,教育刑是这些刑罚观的核心意识,它对中国传统刑罚观产生了影响。(2)佛教的刑罚观通过与政治有密切关系的高僧、崇佛的君主等,推动世俗法律的轻缓化。(3)佛教的发展对髡刑在中国的消失具有推动作用。髡刑在中国古代存在牺牲、风俗、卑贱象征、刑罚等多重意义。在佛教理念中,髡发既是对佛祖的模仿,也是摆脱世俗烦恼的象征。随着佛教社会地位的提高,髡发很难再被视为卑贱象征,作为刑罚的耻辱性意义也随之降低。最终,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佛教的调和妥协,使得髡发自北周以后不再作为刑罚之一,整齐了中古五刑体系。(4)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的执行也产生莫大影响。断屠月、斋日等不行刑自魏晋南北朝开始逐渐成为定制,且因为佛教而实施的赦免等也不断出现,尤其极度信仰佛教的君主以之为理由而赦免的,往往历代多有。第四,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产生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与这部分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异同是前者对后者形成影响的基础。整体来看,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相似性是两者关系的主流。但佛教戒律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相同性有助于佛教徒守法,相异性则会侵蚀人们的守法意识。(2)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无讼观念乃至官员化死为生的司法观念的变化,受到佛教的一定影响;佛教地狱观念的效果则具有两面性。(3)从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效的积极性来看,无论出家佛教徒还是在家佛教徒,相当一部分在谨守戒律的同时,也能够遵守法律,无论是高僧大德还是普通信众皆是如此。(4)佛教也不乏消极性影响,如有相当一部分佛教徒并未谨守戒律;佛教在经济、政治以及刑事方面的特权使其吸引了部分非基于信仰的佛教徒。历史地看,佛教理论成为底层民众斗争的重要思想工具,佛教教义也成为部分谋反行为的理论基础,故佛教徒也是中国古代常见的谋反群体。同时,中国古代的佛教徒还犯下不同种类的重罪与轻罪,这些都反映出佛教徒内部的鱼龙混杂,以及佛教对中国传统守法实践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建立在整体的宗教管理体制下,体现中国本土法律文明与外来法律文明的深刻冲突。但这种冲突的结果,既非本土战胜外来,也非外来战胜本土,而是本土对外来文明的有限接受。总体来看,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从本体到内容再到具体实践都产生深远影响。在具体研究中还发现,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自魏晋南北朝开始有逐渐上升的趋势,法律在诸多方面受到佛教影响,迨及明清则有衰退趋势。由此,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呈现一个相对明显的抛物线形态。可以说,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某些时期与统治者的喜好也存在密切关系。同时,还需要明确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不宜高估,它不仅受到时代的局限,而且仍笼罩在儒法的基本法律价值统摄之下,体现为传统法律对佛教理念既接受又限制的态度。虽然中华法系是世俗法与伦理法,但仍然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使其能够在相当程度内接受外来法律文明,尽管后者与前者在理念上存在巨大差异。当然,这种接受也是有限的,以不从根本上冲击中国传统理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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