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言行事 1955年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讲座 (英) 奥斯汀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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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如何以言行事
副标题:1955年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讲座
作者:(英) 奥斯汀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89920
出版时间:2012
页数:162
定价:18.00
内容简介: 奥斯汀是二战后英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是“牛津派日常语言哲学”公认的领袖之一,在英美哲学界有着很大的影响。《如何以言行事》一书提出的“施行话语”与“记述话语”区分学说和言语行为理论最具有建设性,是其对哲学和语言学的原创性、永久性的贡献。前者对真理理论、法哲学和伦理语言的研究有着重要影响。后者一方面经过赛尔和格赖斯等人的修正和发展,成为语言哲学最重要的意义理论之一;另一方面经过一些语言学者的细致阐发和发扬光大,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学研究、社会语言学、语言交际理论等领域有着经久不衰的影响。 第八讲 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和话语施效行为 第九讲 话语施事行为和话语施效行为之间的区分 第十讲 “在说当中”对“经由说 第十一讲 陈述、施行话语与话语施事力 第十二讲 话语施事力的分类 附录 索 · · · · · · 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1955年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讲座》中,首先对语句做出了记述式和施行式的区分,认为二者的差别在于,记述式语句有其真假,而施行式语句则有恰当与不恰当之分。在进一步的分析中,作者认为记述式和施行式这一两分,和真与假、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一样,都是过度简化的产物。 废话一堆言说不恰当的情况,最后作者严肃警告,如果违反这些规则,会造成情况很“unhappy”........(真是好严重的后果啊喂!而且这里面规则对汉语均不怎么适用呵呵 寤寐思服、恋爱的幽灵盘旋。我从没那么痛恨过语言,我居然为了缓解这种谵妄而看语言学著作,我想要行动!我要求、我邀请、我承诺、我还可以把书柜里所有村上春树的中文版小说遗赠给你(我要死去... 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1955年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讲座》中,首先对语句做出了记述式和施行式的区分,认为二者的差别在于,记述式语句有其真假,而施行式语句则有恰当与不恰当之分。在进一步的分析中,作者认为记述式和施行式这一两分,和真与假、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一样,都是过度简化的产物。 两个译本各有千秋,张的译本语句通畅,杨的译本有些佶屈,但术语翻译会更为精准。 奥斯汀发现理想语言学派对于科学语言的追求并不适用于日常语言的使用,区分了记述话语和没有真假值的施行话语。话语不仅陈述事实而且还能完成行为,不是在说什么而是在做什么。随着探索的细化,这种二分的界限变得模糊,任何一个话语都可以是记述和施行。随之放弃二分法重新思考“说些什么就是做些什么的含义”,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分说,言内行为... 两个译本各有千秋,张的译本语句通畅,杨的译本有些佶屈,但术语翻译会更为精准。 奥斯汀发现理想语言学派对于科学语言的追求并不适用于日常语言的使用,区分了记述话语和没有真假值的施行话语。话语不仅陈述事实而且还能完成行为,不是在说什么而是在做什么。随着探索的细化,这种二分的界限变得模糊,任何一个话语都可以是记述和施行。随之放弃二分法重新思考“说些什么就是做些什么的含义”,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分说,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取效行为。述行语与言语行为理论成为日常语言学派中最具影响力的部分,成为20世纪索绪尔共时语言学之外的另一重要语言学流派。 书店销售不好,慢慢的,新书就来的不太及时了。但尽管这样,每周还是有足够多的新书,其中也会有足够多的令人放不下的好书,比如上周新到的这本《如何以言行事》。 奥斯汀的这本名著十年前外研社出过它的英文版“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我后来常用这个英文版在书店销... 1. 起因 哈特在语言哲学上,取自奥斯丁甚多。今天读到句子的“约定俗成的含义”与“实效”(隐藏含义)的区别,就来自于奥斯丁的这本书。哈特用它来分析义务与制裁的关系,令人拍手叫绝。 2.入手 今天从亚马逊入手。装帧真得不错!相比之下,翻译的文字就逊色很多。幸好有之... 如果看的不是打印,而是手稿,时而变幻的笔法还可以窥见一下心情。或者录音,就可以更清晰了解到他的重音,停顿,语调。甚至偶尔故意为之在文字游戏时调侃的氛围。如果是视频,甚至可以看到目光,表情。然而没有什么假设,不在现场也不知道那天是阴是晴,窗外阳光室内灯光怎样... 看了版权书,原文和我看的英文版一样,都是(William James Lectures) J. L. Austin, J. O. Urmson, Marina SbisÃ-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_ Secon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中文版第90页: “(4)……在‘做某事的行为(即达成某事的行为)和‘试图... consequence:结果 effect:有译“(起)效”,效果 sequel:也译成了 结果? 那有producing consequences,已经译成 “产生结果”,而第十讲第2段又有“产生结果”= producing a sequel. 译者导言脚注和版权页都写是1975 Oxford 2nd edition 但是,第2版是Harvard出的吧?! 我手上用的电子版是1975年第2版,哈佛的,比译本少了一些内容,而且不像是弄错了多译,更像是版本问题。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 2014-12-19 11:28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施行话语的首要功用是做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它们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问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与之相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奥斯汀把在不恰当情况下的施行话语统称为“不适当”的话语。与记述话语有真假相对照,施行话语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happiness or unhappiness)。奥斯汀认为,一个施行话语要成为适当的施行话语必须满足六个必要条件,他对这些必要条件以及违反这些条件的种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阐述。 奥斯汀原先满足于用“适当与否”和“真假与否”这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但他很快发现,这种区分不可靠。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行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适当”。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某个人在不相信猫在草席上时说“猫在草席上”是不真诚的。诸如此类的例子说明记述话语同施行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另一方面,“施行话语”也会受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含另外一些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行话语的适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总之,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行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成问题的。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呢? 奥斯汀首先提出两条语法上的标准。一是具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的话语。二是具有第二或第三人称单数或多数现在时直陈式被动语态形式的话语。如 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 。但他马上检查这两个标准,发现只有“显性施行话语”(explicit performatives)才符合这种语法标准,而对“向右转”、“关上门”这样的隐性施行话语来说,这种语法标准不起作用。 奥斯汀又试图通过特别的词汇把“施行话语”标示出来,但反例又使他放弃这一做法。一方面在没有施行标示词的情况下我们亦可得到施行话语。如用“角落”代替“危险的角落”来做警告;用“我会”(I shall)代替“我许诺”(I promise)。另一方面包含施行标示词的话语也未必是施行话语。如“你答应”、“他准许”。 由于语法标准和词汇标准的困难,奥斯汀还进一步尝试是否可把事实上的“施行话语”还原、扩展或分解为语法上第一人称单数直陈主动语态式话语。如我们可把 out 扩展为 I declare you out 。但他又发现改写后的话语并非都是施行话语。如 I promise only when I intend to keep my word 就用于描述习惯性行为。 奥斯汀最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标准可据以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开。奥斯汀猜测,所有的记述话语归根到底都是施行话语,都可以改写为 I state that… 这种形式,都在实施陈述行为,而陈述同结婚、道歉、打赌等一样都是行为。既然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不再对立,而且我们在说出任何话语时都在实施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我们就需要关于这些语言行为的更加一般的理论。这就是后面要讨论的言语行为三分说。【v-x,上所述内容在第一讲到第六讲中】 **言语行为三分说**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1.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 saying something 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合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首先说话者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其次说话者所发出的声音通常又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有序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奥斯汀把这种发出一些具有一定句法结构的语词的行为称为“发语行为”(phatic act),这种行为所发出的东西是语言的构成单位,实际上就是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在此,通常说话者不仅仅说出语言的一个语句,他是为了说一桩什么事情而说出该语句的。这就是“发言行为”(rhetic act)。【对奥斯汀来说,在知道发音规则而不知道含义的情况下读出一个句子,如一个法语语句,属于phatic act。】 2.话语施事行为。奥斯汀用公式 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 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a , I was making promise,说某件事情是话语行为,而许诺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 3.话语施效行为。这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 I did Y”。如By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 , I reassure you。在这里,“使你放心”就是言后之果。 还必须说明的是,三分说不代表奥斯汀坚持只有三种言语行为。因为在奥斯汀那里,有serious与non-serious的言语之分。他认为只有严肃的话语才能作言语行为分析。【xi-xiv,上所述内容在第七讲到第十一讲中】 **“三分说”取代“区分说”的原因** 原因在于,尽管奥斯汀最初把“存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作为施行话语适当性的首要条件,但他后来没有坚持这一点,而把“我命令”、“我警告”等都作为施行短语,但事实上在说出这些短语时通常并没有约定俗成的仪式性程序。由此可见,他的“施行话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 作为仪式过程一部分的“施行话语”概念式清楚的,不存在最终被抛弃的危险,它与陈述等记述话语迥然有别,是完全可加以识别的特殊类型的话语,原则上同“普通的”谈话很易区分。句子的主动词作为说话者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自成一类,但它与作陈述无法区分开。作为说话者无论在说些什么当作都做些什么的“施行概念”极其模糊,无法做任何简单区分。 奥斯汀用一般理论(三分说)取代特殊理论(区分说)的真正原因在于,他真正感兴趣的不是特别的“话语类型”,而是一切话语的施行特征。【xv-xviii】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 2014-12-19 11:28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施行话语的首要功用是做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它们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问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与之相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奥斯汀把在不恰当情况下的施行话语统称为“不适当”的话语。与记述话语有真假相对照,施行话语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happiness or unhappiness)。奥斯汀认为,一个施行话语要成为适当的施行话语必须满足六个必要条件,他对这些必要条件以及违反这些条件的种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阐述。 奥斯汀原先满足于用“适当与否”和“真假与否”这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但他很快发现,这种区分不可靠。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行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适当”。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某个人在不相信猫在草席上时说“猫在草席上”是不真诚的。诸如此类的例子说明记述话语同施行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另一方面,“施行话语”也会受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含另外一些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行话语的适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总之,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行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成问题的。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呢? 奥斯汀首先提出两条语法上的标准。一是具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的话语。二是具有第二或第三人称单数或多数现在时直陈式被动语态形式的话语。如 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 。但他马上检查这两个标准,发现只有“显性施行话语”(explicit performatives)才符合这种语法标准,而对“向右转”、“关上门”这样的隐性施行话语来说,这种语法标准不起作用。 奥斯汀又试图通过特别的词汇把“施行话语”标示出来,但反例又使他放弃这一做法。一方面在没有施行标示词的情况下我们亦可得到施行话语。如用“角落”代替“危险的角落”来做警告;用“我会”(I shall)代替“我许诺”(I promise)。另一方面包含施行标示词的话语也未必是施行话语。如“你答应”、“他准许”。 由于语法标准和词汇标准的困难,奥斯汀还进一步尝试是否可把事实上的“施行话语”还原、扩展或分解为语法上第一人称单数直陈主动语态式话语。如我们可把 out 扩展为 I declare you out 。但他又发现改写后的话语并非都是施行话语。如 I promise only when I intend to keep my word 就用于描述习惯性行为。 奥斯汀最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标准可据以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开。奥斯汀猜测,所有的记述话语归根到底都是施行话语,都可以改写为 I state that… 这种形式,都在实施陈述行为,而陈述同结婚、道歉、打赌等一样都是行为。既然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不再对立,而且我们在说出任何话语时都在实施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我们就需要关于这些语言行为的更加一般的理论。这就是后面要讨论的言语行为三分说。【v-x,上所述内容在第一讲到第六讲中】 **言语行为三分说**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1.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 saying something 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合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首先说话者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其次说话者所发出的声音通常又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有序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奥斯汀把这种发出一些具有一定句法结构的语词的行为称为“发语行为”(phatic act),这种行为所发出的东西是语言的构成单位,实际上就是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在此,通常说话者不仅仅说出语言的一个语句,他是为了说一桩什么事情而说出该语句的。这就是“发言行为”(rhetic act)。【对奥斯汀来说,在知道发音规则而不知道含义的情况下读出一个句子,如一个法语语句,属于phatic act。】 2.话语施事行为。奥斯汀用公式 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 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a , I was making promise,说某件事情是话语行为,而许诺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 3.话语施效行为。这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 I did Y”。如By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 , I reassure you。在这里,“使你放心”就是言后之果。 还必须说明的是,三分说不代表奥斯汀坚持只有三种言语行为。因为在奥斯汀那里,有serious与non-serious的言语之分。他认为只有严肃的话语才能作言语行为分析。【xi-xiv,上所述内容在第七讲到第十一讲中】 **“三分说”取代“区分说”的原因** 原因在于,尽管奥斯汀最初把“存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作为施行话语适当性的首要条件,但他后来没有坚持这一点,而把“我命令”、“我警告”等都作为施行短语,但事实上在说出这些短语时通常并没有约定俗成的仪式性程序。由此可见,他的“施行话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 作为仪式过程一部分的“施行话语”概念式清楚的,不存在最终被抛弃的危险,它与陈述等记述话语迥然有别,是完全可加以识别的特殊类型的话语,原则上同“普通的”谈话很易区分。句子的主动词作为说话者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自成一类,但它与作陈述无法区分开。作为说话者无论在说些什么当作都做些什么的“施行概念”极其模糊,无法做任何简单区分。 奥斯汀用一般理论(三分说)取代特殊理论(区分说)的真正原因在于,他真正感兴趣的不是特别的“话语类型”,而是一切话语的施行特征。【xv-xviii】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 2014-12-19 11:28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这样的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 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施行话语的首要功用是做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它们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问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与之相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奥斯汀把在不恰当情况下的施行话语统称为“不适当”的话语。与记述话语有真假相对照,施行话语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happiness or unhappiness)。奥斯汀认为,一个施行话语要成为适当的施行话语必须满足六个必要条件,他对这些必要条件以及违反这些条件的种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阐述。 奥斯汀原先满足于用“适当与否”和“真假与否”这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但他很快发现,这种区分不可靠。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行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适当”。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某个人在不相信猫在草席上时说“猫在草席上”是不真诚的。诸如此类的例子说明记述话语同施行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另一方面,“施行话语”也会受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含另外一些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行话语的适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总之,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行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成问题的。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呢? 奥斯汀首先提出两条语法上的标准。一是具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的话语。二是具有第二或第三人称单数或多数现在时直陈式被动语态形式的话语。如 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 。但他马上检查这两个标准,发现只有“显性施行话语”(explicit performatives)才符合这种语法标准,而对“向右转”、“关上门”这样的隐性施行话语来说,这种语法标准不起作用。 奥斯汀又试图通过特别的词汇把“施行话语”标示出来,但反例又使他放弃这一做法。一方面在没有施行标示词的情况下我们亦可得到施行话语。如用“角落”代替“危险的角落”来做警告;用“我会”(I shall)代替“我许诺”(I promise)。另一方面包含施行标示词的话语也未必是施行话语。如“你答应”、“他准许”。 由于语法标准和词汇标准的困难,奥斯汀还进一步尝试是否可把事实上的“施行话语”还原、扩展或分解为语法上第一人称单数直陈主动语态式话语。如我们可把 out 扩展为 I declare you out 。但他又发现改写后的话语并非都是施行话语。如 I promise only when I intend to keep my word 就用于描述习惯性行为。 奥斯汀最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标准可据以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开。奥斯汀猜测,所有的记述话语归根到底都是施行话语,都可以改写为 I state that… 这种形式,都在实施陈述行为,而陈述同结婚、道歉、打赌等一样都是行为。既然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不再对立,而且我们在说出任何话语时都在实施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我们就需要关于这些语言行为的更加一般的理论。这就是后面要讨论的言语行为三分说。【v-x,上所述内容在第一讲到第六讲中】 **言语行为三分说**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1.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 saying something 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合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首先说话者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其次说话者所发出的声音通常又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有序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奥斯汀把这种发出一些具有一定句法结构的语词的行为称为“发语行为”(phatic act),这种行为所发出的东西是语言的构成单位,实际上就是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在此,通常说话者不仅仅说出语言的一个语句,他是为了说一桩什么事情而说出该语句的。这就是“发言行为”(rhetic act)。【对奥斯汀来说,在知道发音规则而不知道含义的情况下读出一个句子,如一个法语语句,属于phatic act。】 2.话语施事行为。奥斯汀用公式 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 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a , I was making promise,说某件事情是话语行为,而许诺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 3.话语施效行为。这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 I did Y”。如By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 , I reassure you。在这里,“使你放心”就是言后之果。 还必须说明的是,三分说不代表奥斯汀坚持只有三种言语行为。因为在奥斯汀那里,有serious与non-serious的言语之分。他认为只有严肃的话语才能作言语行为分析。【xi-xiv,上所述内容在第七讲到第十一讲中】 **“三分说”取代“区分说”的原因** 原因在于,尽管奥斯汀最初把“存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作为施行话语适当性的首要条件,但他后来没有坚持这一点,而把“我命令”、“我警告”等都作为施行短语,但事实上在说出这些短语时通常并没有约定俗成的仪式性程序。由此可见,他的“施行话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 作为仪式过程一部分的“施行话语”概念式清楚的,不存在最终被抛弃的危险,它与陈述等记述话语迥然有别,是完全可加以识别的特殊类型的话语,原则上同“普通的”谈话很易区分。句子的主动词作为说话者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自成一类,但它与作陈述无法区分开。作为说话者无论在说些什么当作都做些什么的“施行概念”极其模糊,无法做任何简单区分。 奥斯汀用一般理论(三分说)取代特殊理论(区分说)的真正原因在于,他真正感兴趣的不是特别的“话语类型”,而是一切话语的施行特征。【xv-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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