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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基本问题_李强_法律出版社,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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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基本问题
作者:李强 ISBN:978-7-5197-467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05 财产性利益是无体的、具有客观财产价值的确定、具体的利益。首先,在存在形态上,财产性利益是无体物,从而区别于作为有体物的财物;其次,在财产价值表现上,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必须是客观的,而不能只具备对特定个人而言才具有意义的主观价值以及消极价值;再次,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具体利益,而不能是尚需其他条件对之加以确定的利益。依据上述标准,以支配财物以及请求交付财物为内容的各项财产权利(所有权以及部分债权等)当然属于财产性利益,并构成财产性利益的主要部分。本书问题意识清晰,研究视野宽阔,具体论证深刻,研究结论既具独创性又相对持平,均在我国刑法学能够接受理解的范围之内,且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国有关财产犯罪的研究水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rn占有这一概念不仅以财物为对象,也可以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一概念是成立的。传统上,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刑法理论,占有的对象仅限于财物。但通过详细考察占有概念,可以发现其实质不过是自然人主体对财产的规范性控制、支配,而财产性利益(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利)通常是一种规范性事物,要对其实现控制、支配,往往需基于各种规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一概念是成立的。rn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及其转移依循如下原则:(1)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人就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人,该权利的转移就是该占有的转移;(2)如果不是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人,但经过该权利人授权、许可,而获得了控制、支配财产性利益的权限的,也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人,这一权限的转移即为该占有的转移;(3)并非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人,但事实上控制、支配着财产性利益,只要该控制、支配不是基于权利人的许可、授权,就不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人。总而言之,只有财产性利益本身及其控制权限的转移才是其占有的转移。因此,一般而言,财产权利凭证的占有及其转移并不等于记载于其上的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及其转移。rn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了无形无体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在财产犯罪的章节名称中对财产犯罪对象的描述是“财产”,而在该章规定各个犯罪的具体条文中,则将之描述为“财物”。显然,“财产”的外延要广于“财物”,前者包括了财产性利益。但实际上,“财物”和“财产”是含义完全相同的表述。因此,财产性利益就被规定为我国所有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这是一个刑法的基本却又难以论证的理论问题。本书从多个角度解决了这个问题。rnrnrnrn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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