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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研究_肖洪_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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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作者:肖洪 ISBN:978-7-5203-8370-7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06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 而司法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公民各种权利的保障、 限制乃至剥夺。 当司法权被正当行使时, 可以实现人们对权力预期的各种功能; 但若是行使不当, 就会损害人民的权利, 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并使人们丧失对司法的期待。 我国社会缺乏深厚的现代法治基础, 而长期以来的司法活动也未能完全建立起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当前, 我国司法权威相对不足、 司法公信力相对低下已成为困扰司法界的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多种因素彼此作用而产生的复杂社会现象, 经人类社会艰苦卓绝的抗争, 仍无法彻底地得到解决。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破坏了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由于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 “ 最后一道防线”, 所有的社会公正, 最后都需要司法的保障和落实。 在司法系统出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将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失去信心, 直接威胁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 这必然意味着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是法治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 因此, 面对司法腐败这一现象, 专门研究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防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 这不仅直接关系着人心所向, 也决定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所以, 本书以西南地区 (包括重庆市、四川省、 云南省、 贵州省和西藏自治区) 的 2013—2016 年被判决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例为基础, 专门研究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 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策略就具有非常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书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 西南地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本部分具体以西南地区 2013—2016 年被判决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为视角,以图表的形式展示西南地区近四年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 总结出西南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各种类型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人的犯罪特点, 从而为后续研究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预防提供数据和资料。第二部分, 西南地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本部分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和走访调研, 具体分析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这些原因包括: 社会因素、 经济因素、 制度因素、 个人因素, 尤其个人主观因素是最主要的因素。 主因是个人贪利和特权思想作祟; 社会大环境和周围小环境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很强的从众心理; 以程序正当、 法律缺失、 权力行使为掩护的侥幸心理占据上风; 利用手中权力在司法活动各个环节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权力异化导致利益需求膨胀等。 以前我们对预防职务犯罪时过于偏重对相关监督制度的研究, 但是,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 希图建立完美无缺的制度来约束、 监督现今的司法工作人员仅仅是一厢情愿。 “要学会做事, 先要学会做人” 已经成为许多司法机关领导选择人员的标准, 这说明仅仅从制度监督的构建来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远远不够的。 职务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之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 不仅因为存在相关制度漏洞, 更关键是犯罪人自身的心理因素出现问题, 没有培养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没有辩证地看待、 认识周围发生的一切, 而是盲目地攀比、 嫉妒而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因此, 研究犯罪人自身的心理因素, 从犯罪人自身的心理出发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就显得非常必要。第三部分, 我国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本部分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成因, 提出了我国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分析, 提出了国家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的调整和变化, 专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来惩治腐败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其次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现实困境, 提出了一系列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犯罪预防体系的构筑与完善; 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 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强化检察机关在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领域的法律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促进电子化、信息化对职务犯罪的监督;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强化司法理性疏导与民众舆情引导; 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第四部分,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这一部分, 是考虑到徇私枉法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专有的渎职犯罪, 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常见犯罪, 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和裁判过程中违背司法公正性的行为而设立, 旨在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惩处, 从而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 探讨徇私枉法罪的目的是更好地惩治、 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这部分内容重点探讨的是徇私枉法罪中的客观要件的 “ 枉法” 标准, 在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 尽量减少钻法律空子来徇私、 徇情枉法等行为的出现, 从而为更好地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追诉、 裁判行为提供可行性方案。第五部分, 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这一部分也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容易触犯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缘故而写作。 尤其 2018—2020 年我国开展的 “ 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 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情形下, 我们也发现一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助长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 而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中,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是打击、防范黑恶势力的排头兵, 因此, 黑恶势力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渗透、 腐蚀就显得更为严重一些。 故, 司法工作人员触犯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情形就显得相对突出。 研究这个罪名, 尤其是研究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方式、 犯罪主观要件中 “ 明知” 的认定等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第六部分,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分析。 这部分内容也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受贿罪进行分析。 实际上, 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常见犯罪, 并不仅仅是司法工作人员独有的犯罪罪名, 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触犯罪名最多的就是受贿罪, 因此, 本书对此罪名予以分析论证。 由于受贿罪的内容特别庞杂, 再加上 201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点探讨的就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 本部分就探讨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内容。 这部分内容重点分析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和斡旋受贿的认定等内容, 目的是解决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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