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因案修例机制研究_黄雄义_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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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清代因案修例机制研究
作者:黄雄义
ISBN:978-7-5227-2304-4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09
作为适用法律处理现实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司法对法律的完善功不可没。它既可通过案件的审理知悉社会时势的最新变动,推动法律的与时俱进;亦能借助层出不穷的案件情节来发现既有法律的缺陷,确保法律漏洞的及时填补。清代司法对法律的完善主要表现为因案修例机制,即基于某一个司法案件,引发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实质上是一个法律的司法创制过程。新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再由特定机构遵循固定程序修入国家法典,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以这一机制为研究对象,对于了解清代的司法状态、法律的创制机制、条例的来龙去脉乃至揭示中国古代司法创制蕴含的法律文化规则,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理解清代因案修例机制的蕴涵,首先要从其核心概念入手,即“案”与“例”。这两个概念看似简单,但与清代律学领域的诸多基础概念高度关联,在清代亦有着特殊的内涵。其中,“案”是指清代社会以司法案件形式存在的成案,“例”则特指《大清律例》中律文后附的条例。清代现存史料对因案修例的法现象可谓着墨颇多,《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注律性史料,对《大清律例》中因案所修之条例进行了逐条考证;《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案卷性史料,则记载了引发修例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论证过程。因案修例机制在清代社会运用的客观效果,亦在此间一览无余。因案修例机制之所以在清代逐渐发展与成熟,并在法制实践中大放异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清代独具特色的法源结构。这为因案修例机制的运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在传统中国社会数千年的法源结构演变过程中,成文法和判例的关系跌宕起伏,历经代表、辅助和融入三个阶段,终于在清代形成了律文、条例、成案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法源结构。其中,律和例为正式法源,律文恒定不变,条例适时而变,二者都是清代司法审判的法定依据;成案为非正式法源,主要用于辅助律例的适用、强化对律例的理解和提供修例的材料。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之间的互动,为因案修例机制的建立完善奠定了基础。作为一种法律创制机制,因案修例关乎国家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修改,注定有着较为复杂的运行程序。它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特殊机制,与清代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高度重合。从地方到中央再到皇帝,因案修例机制可能在刑事案件审判的任何一个环节启动,提议主体包括地方督抚、将军、刑部乃至皇帝本人。至于复核程序,则由启动环节所决定,愈靠近权威核心,复核程序愈简化。比如,于地方层面启动就面临刑部与皇帝的双重复核,于刑部层面启动则只须皇帝的单层核准。皇帝核准后即进入正式的立法环节,由专门的修例机构律例馆在既定期限内,根据自身工作程式将新规则纂入《大清律例》。清代因案修例机制运行输出的直接成果,便是一条条附于律文之后的条例。若以因案所修之条例所发挥的功能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分为“解释性条例”和“修补性条例”两种类型。“解释性条例”多是对律文和既有条例进行细化阐述,总体数量偏少,使用的方法涵盖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法意解释等;“修补性条例”是对律文和既有条例的调整和补充,在因案所修条例中占多数,使用的方法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充、目的性限缩、创造性补充等。这些虽属于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但也都可在清代找寻到相对应的方法概念。无论属于哪种规范类型,均体现了清代立法者相对高超的法律修改技术,条例的结构编排、文字表达、逻辑理路均有章可循。任何一种法律创制机制,总是立足于其所处的本土文化环境,与个中的文化价值理念相契合。透过清代因案修例机制的表象与实质,可以发现它背后民族法文化的明显痕迹,集中反映着中国古代特有的法文化规则。比如,“皇权至上,一元和合”的权力规则、“大法虚置,小法实用”的法源定位规则、“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法律适用规则等。法文化规则具有高度的结构稳定性和潜在约束性,即便时代迁移,也无法抵挡其在族群意识层面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故而在进入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后,这些历久积淀而成的法文化规则仍在持续发挥作用。民国的判例制度和当代的案例指导制度即是实证,它们均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因案修例机制蕴含的优秀法文化精髓。尤其是在强调凸显中国法治特色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今社会,更有必要“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清代因案修例机制是一种典型的司法创制机制,映射着传统中国社会独树一帜的司法案例运用模式和规律逻辑,彰显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既可从中获取完善当代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制路径,又可从中习得构建当代中国特色因案修法建议机制的智慧启示,从而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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