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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性使用著作权问题研究 传媒发展融合的视角_李杨_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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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转换性使用著作权问题研究 传媒发展融合的视角
作者:李杨 ISBN:978-7-5228-307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12 在著作权侵权尤其是综合性非字面侵权认定中,作品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难点。所谓“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use),是指对版权作品进行派生使用或具有再生产功能,或与著作权人对原作品内容的使用方式、功能或目的截然不同的作品使用行为。伴随数字技术和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融合,作品转换性使用的形态呈现多元化,其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激化。国外研究与我国在法律适用语境上存在较大差异,而国内对转换性使用著作权问题的专项具体研究仍较薄弱,理论拓展性不够深入。同时,国内现有成果对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尤其是演绎权等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以及著作权侵权认定传统规则之间的关系研究尚不够充分,“碎片”特征明显,有待进一步提炼、充实。此外,亟须结合传媒发展融合中的数字新环境对著作权转换性使用问题作深入探索。本书主要包括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转换性使用的理论基础考察。本章先从历史维度考察转换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判例中的理论发展轨迹,对转换性使用进行理论溯源和谱系梳理。同时,对转换性使用与创益性使用、合理(适当)引用、自由使用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进而探讨转换性使用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导向,指出转换性使用概念在著作权法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为传媒融合发展与转换性使用的多元样态。依兼顾平衡公共利益之不同价值导向,事实类型化区分下的转换性使用主要包括基于表达自由的转换性使用(如戏仿)、基于文化多样性的转换性使用(如同人创作、艺术挪用)、基于信息描述与指示来源的转换性使用(如信息检索数据库、网页快照和缩略图、历史呈现类描述)等三大类。随着数字传媒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融合发展,版权作品挪用方式呈现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传播融合新形态,这些新形态是否适用转换性使用理论亦出现较大争议和分歧。第三章为转换性使用的著作权法困境。从规范分析层面来看,仅从单一的作品范畴考察,作为“内容性转换”的转换性使用既同版权作品的演绎权存在重叠冲突,又和作品侵权认定的传统规则难以兼容并存,适用上存在难以弥合的理论局限性。使用行为的“目的性/功能性转换”标准既没有为裁判者提供清晰、可预见的规范分析方法,同时还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被过度扩张解释的趋势。转换性使用理论是否适应我国本土化的法治环境与现实土壤仍需要进一步审视。此外,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司法适用解释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观点分歧和说理局限性。第四章为转换性使用的著作权法解释论建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应重塑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范畴—行为范畴”二元权利作用“焦点”结构,同时确立从“作者”中心转向“作者/使用者”平衡生态的著作权法解释论体系。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引入并运用合理使用四要素作为辅助三步检验法分析的一般适用规则,将使用行为的“内容性转换”作为补充确立作品保护边界的规范解释概念,将“目的性/功能性转换”作为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价值指引和定性工具,同时注重有效运用比例原则,对使用行为的“合理容忍的利益减损”要件进行充分考量。第五章为转换性使用的著作权法未来。从观念和理论层面来看,著作权法应摒弃根植于“人—物”支配关系、单向度的财产独占观念,回归至“作者/使用者”共存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生态。从立法层面来看,著作权法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立法宗旨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指引依据。同时,应结合三步检验法相关表述,有效吸纳“因素主义”积极要件,调适规范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从司法适用规则解释层面来看,应明确合理使用一般规则是区分侵权/非侵权行为、已融入综合价值判断的“事实/法律”混同规则。此外,应明确使用行为的“内容性转换”和“目的/功能性转换”定性,二者在侵权认定中发挥着不同的法律解释功能。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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