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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原理与刑法学基本理论的推证_司建军_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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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刑罚原理与刑法学基本理论的推证
作者:司建军 ISBN:978-7-5764-1509-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4.05 刑罚理论上报应刑、目的刑、综合刑长期以来存在的彼此对立,清晰地表明我们对犯罪和刑罚并没有形成明确清晰的观念,在罪刑关系上也没有形成明确清晰、普遍有效的单纯形式上的理论,即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刑罚理论———康德、黑格尔各自提出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刑罚报应理论虽然就罪刑关系而言都是明确清晰的,但由于处理罪刑关系时着眼的视角不同,二者在对罪刑关系的认知上是彼此对立、各有缺陷的:前者着眼于犯罪行为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追求平等,后者则着眼于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护。考虑到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在处理罪刑关系时着眼点上存在的前述差异,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不同社会组织化水平的社会情势之下存在不同的对立统一关系,考察两种刑罚理论在不同社会组织化水平的犯罪情势下的合理性及其不可避免存在的缺陷是必要的。藉由考察康德、黑格尔刑罚理论各自适用于理想完美社会和自然状态社会之下犯罪行为理应存在的结果,即突显了两种刑罚理论各自具有的合理性及其缺陷,也释明了罪刑关系理应如何存在,彰显出在罪刑关系处理中考虑犯罪情势社会组织化水平的必要性,从另一角度看是彰显了在罪刑关系处理中考虑犯罪情势内含社会理性对犯罪行为影响支配能力的必要性。据此,在罪刑关系上追求平等原则的、新的刑罚报应理论得以建构起来:(1)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能够在观念上将其分为两个互补的部分,即犯罪行为在犯罪情势处于自然状态的程度和意义上造成的损害,及犯罪行为在犯罪情势处于理想完美社会状态的程度和意义上造成的损害;(2)相应地,就犯罪行为产生的前述两部分损害,依据平等原则,在互补意义上存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对立:就犯罪行为在犯罪情势处于自然状态的程度和意义上产生的损害,依据平等原则,着眼于等量报应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行为在受到社会理性有效支配,从而处于理想完美社会状态的程度和意义上造成的损害,虽然犯罪人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基于功利的考虑,这些刑事责任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却是可以也理应由民事责任加以替代的;(3)故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在互补意义上存在的,而不是如黑格尔认为的那样是在并列意义上存在的。在此,直接基于犯罪行为理性属性的刑罚适用在逻辑上实现了报应与功利的统一。新刑罚报应理论建基于犯罪行为必然具有的本质属性基础之上,内含着对犯罪概念与刑罚使命的全新认知,使我们能够在本质意义上明确地定义犯罪概念。在新刑罚报应理论之下,犯罪行为是指:在受到或理应受到社会理性法则影响支配的社会范围内,对于违背平等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社会理性不能有效调整行为双方间社会关系的程度和意义上,行为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应依平等原则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在形式、内容相统一意义上给出的这一犯罪概念,迥然有别于传统的、仅仅着眼于犯罪行为外在特征所形成的犯罪概念)。相应地,在社会理性具有或理应具有的影响支配范围内,刑罚的使命在于使犯罪行为成为非理性的、无助于犯罪人利益实现的行为;而在社会理性影响支配范围之外,刑罚的使命则在于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存在根据及其在自然意义上具有的正当性。新刑罚报应理论的建构与犯罪概念内涵的确定,为基本刑法理论的推证和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首先,着眼于犯罪行为具有的理性属性及其必然建立在理性错误的逻辑基础之上,分别推证、确立了刑法理论体系理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刑罚适用宽仁原则,从而将刑法理论基本原则建立在坚实的理性基础之上,而无需求之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或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证立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虽然这并不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其次,考虑到理性有限性,着眼于人们仅能在有限意义上认知现实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偶然因素影响而背离犯罪人意欲实现的目的,阐明了如何将形而上学意义的刑罚报应理论既合乎理性,也合乎现实地适用于现实具体的罪刑关系处理,从而在完整意义上解决了现实罪刑关系处理的理论问题。再次,释明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何以能够成为犯罪及其罪刑关系问题,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相关作为犯罪之间的重大区别。最后,基于新刑罚报应理论确立了设定具体犯罪及进而建构刑法分则体系应该考虑的两个方面因素,即行为造成的客观社会危害与行为在何种程度和意义上受到社会理性的影响支配,从而为刑法典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前述建构新刑罚报应理论、确立犯罪概念及对相关刑法基本理论的推证过程中,对一些刑法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回答,如威慑性刑罚适用不具有正当性,罚金刑的本质及其应符合的数额标准,刑罚易科制度的理论根据,减刑、假释和缓刑的理论根据等。此外,一方面藉由对污染环境罪、抢劫罪两个具体罪名的分析,指出人们对其理解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藉由对许某盗窃案、引发张某扣故意杀人的王某军故意伤害案两个案件判决的批判,在实践中展示新刑罚报应理论的合理性、有效性。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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